第5章_特定建築:118_面前道路之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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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章_特定建築:118_面前道路之寬度 [2026/06/14 16:39] – [條文探討] l.arch | 第5章_特定建築:118_面前道路之寬度 [2026/06/14 16:55] (目前版本) – [執行疑義] l.arc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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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106: | 行 106: | ||
| * **都市計畫土地之道路寬度不足**: | * **都市計畫土地之道路寬度不足**: | ||
| * 例如工業區路寬不足,請參閱前文說明。 | * 例如工業區路寬不足,請參閱前文說明。 | ||
| - | * 例如「公車調度站」多半設於路線的終點,通常是在市區的邊緣地帶,未必有12m道路可通達。營建署就此特例允許非供旅客使用的汽車站房可以免受本條第1款限制,但仍須臨接8m以上道路(((87)台內營字第8770043號))。 | + | * 例如「公車調度站」多半設於路線的終點,通常是在市區的邊緣地帶,未必有12m道路可通達。營建署就此特例允許非供旅客使用的汽車站房可以免受本條第1款限制,但仍須臨接8m以上道路(([[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非都市土地之道路寬度不足**: | * **非都市土地之道路寬度不足**: | ||
| - | * 例如山地鄉受限於地形,鮮有寬度12m的道路,會導致無法興建加油站。營建署就此特例允許比照本條第2款可以用退縮建築的方式補足路寬(((87)台內營字第87711360號))。 | + | * 例如山地鄉受限於地形,鮮有寬度12m的道路,會導致無法興建加油站。營建署就此特例允許比照本條第2款可以用退縮建築的方式補足路寬(([[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例如某礦業公司擬申請火藥庫建築物,但是礦區之聯外道路路寬不足,縱使在礦區內自闢8m的私設通路也無法符合本條規定,導致無法建造平房式火藥庫(((104)營署建管字第1040037870號))。 | + | * 例如某礦業公司擬申請火藥庫建築物,但是礦區之聯外道路路寬不足,縱使在礦區內自闢8m的私設通路也無法符合本條規定,導致無法建造平房式火藥庫(([[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雖然面前道路的路寬符合規定,但該道路連接的其他道路路寬不足**: | * **雖然面前道路的路寬符合規定,但該道路連接的其他道路路寬不足**: | ||
| - | * 建築法規只規範面前道路的寬度,但對於其他道路沒有限制(((94)營署建管字第0940033903號))。這種狀況在非都市土地並不罕見,因為道路系統並非整體整備,而且同一條現有巷道也未必等寬,可能無法達到本章的法規目的。 | + | * 建築法規只規範面前道路的寬度,但對於其他道路沒有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用途的認定**:如果被認定屬於本章列舉的「特定建築物」,就會受限於本章的路寬規定。 | * **用途的認定**:如果被認定屬於本章列舉的「特定建築物」,就會受限於本章的路寬規定。 | ||
| - | * **農業加工設施及倉庫**:例如碾米設備、稻穀倉庫皆被歸類於工廠的一種(C-2類)(((90)營署建管字第074061號))。故受到本條限制。 | + | * **農業加工設施及倉庫**:例如碾米設備、稻穀倉庫皆被歸類於工廠的一種(C-2類)(([[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民宿**:屬於住宅(H類),而非旅館(B類)(((105)營署建管字第1050025987號))。故不受本條限制。 | + | * **民宿**:屬於住宅(H類),而非旅館(B類)(([[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社區村里活動中心**:以實際供集會堂使用的空間面積是否達200㎡來認定是否屬本章的特定建築物。都市計畫以外地區若受限於地形,允許比照本條第2款,以退縮建築補足路寬(((98)營署建管字第0982908434號))。 | + | * **社區村里活動中心**:以實際供集會堂使用的空間面積是否達200㎡來認定是否屬本章的特定建築物。都市計畫以外地區若受限於地形,允許比照本條第2款,以退縮建築補足路寬(([[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市場用地」的立體多目標使用**:「公設用地多目標使用」是種特例,道路寬度必須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規定,不能依本條第2款以退縮建築方式補足路寬(((69)台內營字第040611號))。 | + | * **「市場用地」的立體多目標使用**:「公設用地多目標使用」是種特例,道路寬度必須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規定,不能依本條第2款以退縮建築方式補足路寬(([[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工業區土地的非工廠類建築物**:不受本章第一節及第14章的限制(((93)營署建管字第0930010445號))。 | + | * **工業區土地的非工廠類建築物**:不受本章第一節及第14章的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退縮部份不可計入「面前道路寬度」**: | * **退縮部份不可計入「面前道路寬度」**: | ||
| - | * 依本條第2款退縮建築補足路寬的空地,並不等同於真的增加了路寬,僅為本章的放寬規定。故檢討其他法條涉及「面前道路寬度」時,並不能將退縮空地計入寬度,仍應依同編第14條規定(((76)台內營字第471660號、設計施工編第14條第3項))。 | + | * 依本條第2款退縮建築補足路寬的空地,並不等同於真的增加了路寬,僅為本章的放寬規定。故檢討其他法條涉及「面前道路寬度」時,並不能將退縮空地計入寬度,仍應依同編第14條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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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129: | 行 129: | ||
| * **一照多戶的工廠**: | * **一照多戶的工廠**: | ||
| - | * 在民國98年增訂第3款以前,為解決許多工業區土地未臨接道路的問題,而有以「一照多戶工廠」申請的替代作法(((96)台內營字第0962918582號))。在法規允許以私設通路連接道路後已無此必要。 | + | * 在民國98年增訂第3款以前,為解決許多工業區土地未臨接道路的問題,而有以「一照多戶工廠」申請的替代作法(([[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道路盡頭的面前道路寬度認定**: | * **道路盡頭的面前道路寬度認定**: | ||
| - | * 以該盡頭道路之寬度作為面前道路寬度,仍得適用第2款的但書退縮補足,其應退縮之「長度」範圍如函釋之圖例所示(((73)台內營字第202533號))。 | + | * 以該盡頭道路之寬度作為面前道路寬度,仍得適用第2款的但書退縮補足,其應退縮之「長度」範圍如函釋之圖例所示(([[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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