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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_特定建築:122_集會表演場_出入口空地及門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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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_特定建築:122_集會表演場_出入口空地及門廳 [2026/06/14 17:00] – [法規來源及沿革] l.arch第5章_特定建築:122_集會表演場_出入口空地及門廳 [2026/06/14 17:03] (目前版本) – [其他相關法規]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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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第117條適用本章的特定建築物之中,依第121條所列舉的用途。包括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及樓地板面積超過200㎡之集會堂共5種。   * 依第117條適用本章的特定建築物之中,依第121條所列舉的用途。包括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及樓地板面積超過200㎡之集會堂共5種。
  
-  * 關於運動場館:除了本節所列的五種用途以外,其實還有很多用途也具有觀眾席,例如運動場館。但本章並沒有將運動場館等列入適用對象,與「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對A-1類組的使用項目舉例不完全一致,請特別留意。 +  * **關於運動場館**:除了本節所列的五種用途以外,其實還有很多用途也具有觀眾席,例如運動場館。但本章並沒有將運動場館等列入適用對象,與「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對A-1類組的使用項目舉例不完全一致,請特別留意。\\   
-    * ''#日本法令'' 東京条例所稱的「興行場等」包含「劇場、映画館、演芸場、観覧場、公会堂、集会場」,其中「観覧場」就包含了各種運動場館的觀眾席,但不包含學校所屬的運動場館(學校屬於供特定人使用)。 +    * ''#日本法令'' 東京条例所稱的「興行場等」包含「劇場、映画館、演芸場、観覧場、公会堂、集会場」,其中「観覧場」就包含了各種運動場館的觀眾席,但不包含學校所屬的運動場館(學校屬於供特定人使用)。\\   
-    * ''#英國規範'' 由英國文化傳媒與體育部(DCMS)出版的《Guide to Safety at Sports Ground》是運動場館設計的重要參考資料。該指針的建議雖不具強制性,但有許多內容受到法案的引用。 +    * ''#英國規範'' 由英國文化傳媒與體育部(DCMS)出版的《Guide to Safety at Sports Ground》是運動場館設計的重要參考資料。該指針的建議雖不具強制性,但有許多內容受到法案的引用。\\   
-    * **有關台北大巨蛋**:我國法規上的付之闕如不僅反應出「觀看運動比賽」並不是一種受到正視的活動,或多或少也影響了數十年來國內的大型運動場館設計,導致通行動線和避難疏散的問題普遍存在。2014年已經在興建中的台北大巨蛋因BOT的弊案疑雲,而使其疏散設計受到重新檢視。即便採用了電腦模擬的性能設計驗證法,也因為缺乏法規上的標準而淪為各說各話。當時台北市都發局提出的「台北大巨蛋安全體檢總結報告書」即引用了若干英國規範的觀念來作為檢視的基準。無論該報告書採用的基準是否合理且必要,這些觀念都值得作為設計上的參考。 +    * **有關台北大巨蛋**:我國法規上的付之闕如不僅反應出「觀看運動比賽」並不是一種受到正視的活動,或多或少也影響了數十年來國內的大型運動場館設計,導致通行動線和避難疏散的問題普遍存在。2014年已經在興建中的台北大巨蛋因BOT的弊案疑雲,而使其疏散設計受到重新檢視。即便採用了電腦模擬的性能設計驗證法,也因為缺乏法規上的標準而淪為各說各話。當時台北市都發局提出的「台北大巨蛋安全體檢總結報告書」即引用了若干英國規範的觀念來作為檢視的基準。無論該報告書採用的基準是否合理且必要,這些觀念都值得作為設計上的參考。\\   
-    * **特定建築物vs A-1類組**:雖然本條未將東京条例中的「觀覽場」列入,在總則編第3-3條的A-1組定義也未提及「觀覽場」,但是在「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的A-1類組卻有「觀覽場」一項。「觀覽場」不是國內常用語,無法確定其意涵,不過該類組的第2點明確列舉了「觀眾席面積在200㎡以上之體育館(場)及設施」。這使得A-1組的用途與本條的適用對象產生明顯的分歧。+    * **特定建築物vs A-1類組**:雖然本條未將東京条例中的「觀覽場」列入,在總則編第3-3條的A-1組定義也未提及「觀覽場」,但是在「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的A-1類組卻有「觀覽場」一項。「觀覽場」不是國內常用語,無法確定其意涵,不過該類組的第2點明確列舉了「觀眾席面積在200㎡以上之體育館(場)及設施」。這使得A-1組的用途與本條的適用對象產生明顯的分歧。\\  
     * **大巨蛋舉辦演唱會爭議事件**:各地的體育場館幾乎都曾舉辦過演唱會活動,但是107年前台北市都發局長林洲民質疑大巨蛋是以「體育館」用途申請,未符合第97條及第127條及觀眾席的規定,未來將不能舉辦演唱會。此疑義內政部其實在105年就已經即做出函釋,體育館不適用第5章第2節之規定,但該爭議一直到113年才完全落幕,詳同編第127條之筆記。     * **大巨蛋舉辦演唱會爭議事件**:各地的體育場館幾乎都曾舉辦過演唱會活動,但是107年前台北市都發局長林洲民質疑大巨蛋是以「體育館」用途申請,未符合第97條及第127條及觀眾席的規定,未來將不能舉辦演唱會。此疑義內政部其實在105年就已經即做出函釋,體育館不適用第5章第2節之規定,但該爭議一直到113年才完全落幕,詳同編第127條之筆記。
  
行 62: 行 62:
  
   * 第1款規定的空地尺寸標準:   * 第1款規定的空地尺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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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面空地|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在200㎡以下|自建築線退縮1.5m以上| ^前面空地|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在200㎡以下|自建築線退縮1.5m以上|
 ^:::|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200㎡以上|自建築線起退縮1.5m外,並按超過部份每10㎡或其零數,增加2.5cm| ^:::|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200㎡以上|自建築線起退縮1.5m外,並按超過部份每10㎡或其零數,增加2.5cm|
行 115: 行 116:
 =====其他相關法規===== =====其他相關法規=====
  
-  * **設計施工編第90-1條** [[第4章_避難消防:90-1_避難層屋外出口|{{:page.png|}}]](避難層之出入口):「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 組者在避難層供公眾使用之出入口……出入口之總寬度,其為防火構造者,不得小於觀眾席樓地板面積每10 ㎡寬17cm 之計算值,非防火構造者,17cm 應增為20cm」 +  * [[第4章_避難消防:90-1_避難層屋外出口|設計施工編第90-1條]](避難層之出入口):「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 組者在避難層供公眾使用之出入口……出入口之總寬度,其為防火構造者,不得小於觀眾席樓地板面積每10 ㎡寬17cm 之計算值,非防火構造者,17cm 應增為20cm」 
-  * **設計施工編第92條** [[第4章_避難消防:92_走廊之寬度|{{:page.png|}}]](走廊之寬度):「……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 組者,其觀眾席二側及後側應設置互相連通之走廊並連接直通樓梯……」 +  * [[第4章_避難消防:92_走廊之寬度|設計施工編第92條]](走廊之寬度):「……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 組者,其觀眾席二側及後側應設置互相連通之走廊並連接直通樓梯……」 
-  * **設計施工編第121條**(基地與道路的關係) +  * [[121_集會表演場_基地與道路|設計施工編第121條]](基地與道路的關係) 
-  * **設計施工編第127條**(觀眾席位於避難層主層以外)+  * [[127_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設計施工編第127條]](觀眾席位於避難層主層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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