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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_特定建築:122_集會表演場_出入口空地及門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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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_特定建築:122_集會表演場_出入口空地及門廳 [2026/06/14 17:01] – [適用對象] l.arch第5章_特定建築:122_集會表演場_出入口空地及門廳 [2026/06/14 17:03] (目前版本) – [其他相關法規] l.arch
行 62: 行 62:
  
   * 第1款規定的空地尺寸標準:   * 第1款規定的空地尺寸標準:
 +
 ^前面空地|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在200㎡以下|自建築線退縮1.5m以上| ^前面空地|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在200㎡以下|自建築線退縮1.5m以上|
 ^:::|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200㎡以上|自建築線起退縮1.5m外,並按超過部份每10㎡或其零數,增加2.5cm| ^:::|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200㎡以上|自建築線起退縮1.5m外,並按超過部份每10㎡或其零數,增加2.5cm|
行 115: 行 116:
 =====其他相關法規===== =====其他相關法規=====
  
-  * **設計施工編第90-1條** [[第4章_避難消防:90-1_避難層屋外出口|{{:page.png|}}]](避難層之出入口):「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 組者在避難層供公眾使用之出入口……出入口之總寬度,其為防火構造者,不得小於觀眾席樓地板面積每10 ㎡寬17cm 之計算值,非防火構造者,17cm 應增為20cm」 +  * [[第4章_避難消防:90-1_避難層屋外出口|設計施工編第90-1條]](避難層之出入口):「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 組者在避難層供公眾使用之出入口……出入口之總寬度,其為防火構造者,不得小於觀眾席樓地板面積每10 ㎡寬17cm 之計算值,非防火構造者,17cm 應增為20cm」 
-  * **設計施工編第92條** [[第4章_避難消防:92_走廊之寬度|{{:page.png|}}]](走廊之寬度):「……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 組者,其觀眾席二側及後側應設置互相連通之走廊並連接直通樓梯……」 +  * [[第4章_避難消防:92_走廊之寬度|設計施工編第92條]](走廊之寬度):「……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 組者,其觀眾席二側及後側應設置互相連通之走廊並連接直通樓梯……」 
-  * **設計施工編第121條**(基地與道路的關係) +  * [[121_集會表演場_基地與道路|設計施工編第121條]](基地與道路的關係) 
-  * **設計施工編第127條**(觀眾席位於避難層主層以外)+  * [[127_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設計施工編第127條]](觀眾席位於避難層主層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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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_特定建築/122_集會表演場_出入口空地及門廳.1781456473.txt.gz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