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_特定建築:124-1_連續式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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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意義==== | ====法規意義==== | ||
| - | * | + | * **常見的誤解**:一般對「連續式席位」的見解是「當前後排座椅間的可通行淨寬至一定寬度時,膝前空間的餘裕尚能容許其他使用者出入席位,退場及疏散時也能減緩壅塞,所以可以增加連排的座席數,意即可減少縱向通道數」。基於以上的理解,多半把本條視為第124條的一種放寬規定。 |
| - | ---- | + | * 依第124條規定連排座席最多僅能設12席,只要寬度超過12m的中大型觀眾席,就會產生過多的縱向通道。設置「連續式席位」成了唯一的解決方案,國內案例經常採用左圖的配置。\\ {{.: |
| - | ====適用對象==== | + | * **連續式座席的通道問題**:「連續式席位」可以完全免除前條規定的「縱/橫通道」,所以本條沒有任何關於「中間縱/橫通道」的設置條件及寬度規定,左圖的通道B屬於「自行增設」。一般見解常認為「更多的通道意味著避難上更加安全」,所以常參考第124條的規定,將兩條法規混合使用。不過問題在於通道B的寬度比前後排之間的淨寬來得寬,所以由座席進入通道B的人群很可能**轉往縱向移動**,而非有序地繼續前進、穿過下一區座席、往側邊的出入口移動。進入縱向通道B的人員還需要有其他的橫向通道來連接出入口,而橫向通道的寬度理論上不應低於匯入通道寬度的總和,這又會導致巨大的橫向通道和曲折的路徑,結果所需的通道寬度和數量恐怕不比第124條來得少,明顯與本條的序文矛盾。\\ |
| - | * | + | * **密集的出入口問題**:第4款規定兩側的通道A必須「按每五排設一處安全門」,由於通道A及一門之隔的外部走廊有坡度1/ |
| + | * 完全符合本條規定的觀眾席應如右圖所示。這樣的設計在國內非常罕見,要出入座席得經過比較多的座席,但是在退場和避難時比較不容易產生混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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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大陸式席位(Continental Seating)**((參考《Theater Planning: Facilities for Performing Arts and Live Entertainment》,Gene Leitermann,2017)):「大陸式席位」是一種**沒有中間通道的觀眾席設計**,其名稱來自於歐陸仍然常見這種座席。「大陸式席位」前後排的間距十分寬大,每一排都橫貫整個觀眾席區的寬度,其通道只配置在觀眾席區的四周。一直到1980年代末,美國的建築法規都還有詳細規範,人員由觀眾席區兩側通道進入每排座位,每3~5排設置一道門,每道門外有階梯或坡道連接。小型的階梯入口也可以配置在觀眾席區中間,使得「大陸式席位」的可以很自由地採用很陡的斜率,例如多層看台的體育場館。純粹的「大陸式席位」現在在展演用途並不流行,因為觀眾們偏好更快速、更容易抵達他們的座位。與「大陸式席位」相對的是**設有縱橫通道的觀眾席**,亦稱為「美洲式席位(American Seating)」,但這個名稱可能源自特定廠商,並不太通用。實際案例中,常有這兩種類型混合式的設計。\\ | ||
| + | * 所謂的「大陸式席位」並非不能設置中間的縱通道,而是如果席位中間設了縱通道,就必須再設置同等寬度的橫通道來連接出入口,而且以通過人數來計算的通道寬度非常可觀,如此一來就背離了「大陸式席位」的原意。因此展演用途的大陸式席位幾乎都沒有設中間通道,但是一些宗教集會用途的案例會出現寬廣的中間縱橫通道。這種類型通常不被稱作「大陸式席位」,而是一種混合式的設計。\\ | ||
| + | * 在國外的當代案例裡,「大陸式席位」多半只使用在離舞台最近的前段觀眾席。因為舞台抬高的關係,前段觀眾席只需要很小的斜率。因此其四周通道可以足夠平緩,以便設置較多的出入口。\\ | ||
| + | * 現行的IBC已經沒有「每五排須設一處出入口」的規定,但仍看得到「大陸式席位」的痕跡,例如只要增加橫排間的可通行淨寬(aisle accesswa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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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營建署111年函釋才明確指出,**本條的「連續式席位」是與第124條不同的席位設計樣態**。「連續式席位」是為了消除縱、橫通道設置,採直接由席位間疏散至兩側通道,並於通道上要求應每5排1處安全門(((111)內授營建管字第1111224420號))。與同樂會的見解相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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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延伸閱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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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文探討===== | =====條文探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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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二、橫排席位間扣除座椅後之淨寬度依左表標準。^ |
| - | ---- | + | * **淨寬度的定義**:當代的觀眾席座椅以「tip up chair(椅面可自動收折的座椅)」為主流,然而法條文字並沒有明確規定「扣除座椅後之淨寬度」指的是椅面收摺起來還是放平狀態的淨寬度。此外,椅背多半不是垂直的,「淨寬度」的測量標準也沒有定義。 |
| - | =====執行疑義===== | + | * 就**退場/避難時的順暢性**而言,以椅面收起的狀態來規範較為合理。但是對於**出入座席時的便利性**而言,必須考慮椅面放平狀態時的淨寬。 |
| + | * 在黃武達著《最新建築技術規則解說》所附圖例,是以椅面放平狀態時的水平投影淨寬度為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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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台北表演藝術中心**:民國111年落成啟用的北藝中心為人垢病前後排距過小,淨距僅27cm,似不符合法規而引發爭議。然而北藝中心的觀眾席其實適用的是第124條而非本條,這兩者是不同的設計樣態,第124條其實並沒有規定橫排席位間的淨寬度。而本條的觀眾席若席位採用自動歸復上彈的型式,得以歸復後所餘淨寬度認定(((111)內授營建管字第1111224420號))。 | ||
| - | * | + | * **關於入座時的便利性**:參考AIA繪圖手冊的建議尺寸,前後排間距在36~38”(91.4~96.5cm)之間時,某些坐著的人必須站起,才能由前方通過。若達到40”(101.6cm)時,在就坐的人前可輕鬆通過。這些參考值是指前後排間隔,而非前後排淨寬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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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其他相關法規===== | + | |
| - | * | + | ^三、席位之兩側應設置1.1公尺寬之通道,並接通規定之出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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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國外相關法規===== | + | |
| - | ||| | + | * 兩側通道的最小寬度與座席數並沒有比例關係的規定,這是個高度簡化的規範方式。請留意「連續式席位」的橫排座位數並沒有上限,依最小寬度設置的兩側通道可能會有壅塞的情況。 |
| - | ^^||| | + | ^四、前款席位兩側之通道應按每5排橫席位各留設一處安全門,其寬度不得小於1.4公尺。^ |
| - | ^一^|一|| | + | |
| - | ^二^|二|| | + | |
| - | ^三^|三|| | + | |
| - | ^四^|四|| | + | |
| - | ^::: | + | * 由於「兩側通道必須留設安全門」,意即第三、四款所稱的「通道」並不包含中間的縱通道。本條完全沒有規定中間縱橫通道的設置條件或寬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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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每5排」設一處安全門的標準可謂非常嚴格。這可能是因「大陸式席位」的特性所衍生的特殊規定,增加出入口的密度,以縮短避難路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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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因為安全門必須連接外部走廊,密集的安全門間接地對觀眾席的斜率造成很大的限制,詳前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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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延伸閱讀===== | ||
| - | > 閱讀更多... | + | =====其他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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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設計施工編第123條** [[123_觀眾席之構造|{{: | ||
| + | * **設計施工編第124條** [[124_觀眾席間通道之構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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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tag> | + | {{tag>[特定建築物 集會表演場 觀眾席 連續式席位]}} |
| ~~DISCUSSION~~ | ~~DISCUSSIO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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