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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_特定建築:124-1_連續式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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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_特定建築:124-1_連續式席位 [2026/05/02 17:23] – [條文探討] l.arch第5章_特定建築:124-1_連續式席位 [2026/05/02 17:31] (目前版本) – [延伸閱讀]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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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見的誤解**:一般對「連續式席位」的見解是「當前後排座椅間的可通行淨寬至一定寬度時,膝前空間的餘裕尚能容許其他使用者出入席位,退場及疏散時也能減緩壅塞,所以可以增加連排的座席數,意即可減少縱向通道數」。基於以上的理解,多半把本條視為第124條的一種放寬規定。   * **常見的誤解**:一般對「連續式席位」的見解是「當前後排座椅間的可通行淨寬至一定寬度時,膝前空間的餘裕尚能容許其他使用者出入席位,退場及疏散時也能減緩壅塞,所以可以增加連排的座席數,意即可減少縱向通道數」。基於以上的理解,多半把本條視為第124條的一種放寬規定。
  
-  * 依第124條規定連排座席最多僅能設12席,只要寬度超過12m的中大型觀眾席,就會產生過多的縱向通道。設置「連續式席位」成了唯一的解決方案,國內案例經常採用的配置。\\   +  * 依第124條規定連排座席最多僅能設12席,只要寬度超過12m的中大型觀眾席,就會產生過多的縱向通道。設置「連續式席位」成了唯一的解決方案,國內案例經常採用圖的配置。\\  {{.:pasted:20260502-172730.png}}\\   
-    * **連續式座席的通道問題**:「連續式席位」可以完全免除前條規定的「縱/橫通道」,所以本條沒有任何關於「中間縱/橫通道」的設置條件及寬度規定,圖的通道B屬於「自行增設」。一般見解常認為「更多的通道意味著避難上更加安全」,所以常參考第124條的規定,將兩條法規混合使用。不過問題在於通道B的寬度比前後排之間的淨寬來得寬,所以由座席進入通道B的人群很可能**轉往縱向移動**,而非有序地繼續前進、穿過下一區座席、往側邊的出入口移動。進入縱向通道B的人員還需要有其他的橫向通道來連接出入口,而橫向通道的寬度理論上不應低於匯入通道寬度的總和,這又會導致巨大的橫向通道和曲折的路徑,結果所需的通道寬度和數量恐怕不比第124條來得少,明顯與本條的序文矛盾。\\   +    * **連續式座席的通道問題**:「連續式席位」可以完全免除前條規定的「縱/橫通道」,所以本條沒有任何關於「中間縱/橫通道」的設置條件及寬度規定,圖的通道B屬於「自行增設」。一般見解常認為「更多的通道意味著避難上更加安全」,所以常參考第124條的規定,將兩條法規混合使用。不過問題在於通道B的寬度比前後排之間的淨寬來得寬,所以由座席進入通道B的人群很可能**轉往縱向移動**,而非有序地繼續前進、穿過下一區座席、往側邊的出入口移動。進入縱向通道B的人員還需要有其他的橫向通道來連接出入口,而橫向通道的寬度理論上不應低於匯入通道寬度的總和,這又會導致巨大的橫向通道和曲折的路徑,結果所需的通道寬度和數量恐怕不比第124條來得少,明顯與本條的序文矛盾。\\   
-    * **密集的出入口問題**:第4款規定兩側的通道A必須「按每五排設一處安全門」,由於通道A及一門之隔的外部走廊有坡度1/10的限制 ,間接地限制觀眾席的斜率只能在1/10左右。但是中後段觀眾席的斜率常常會達到1/2以上,所以實務上常採用較**彈性的解釋**,只要「安全門的總數量達到每五排一處」即可,但如此一來兩側通道的通行量大增,顯然也不合理。\\   +    * **密集的出入口問題**:第4款規定兩側的通道A必須「按每五排設一處安全門」,由於通道A及一門之隔的外部走廊有坡度1/10的限制((設計施工編第92條)),間接地限制觀眾席的斜率只能在1/10左右。但是中後段觀眾席的斜率常常會達到1/2以上,所以實務上常採用較**彈性的解釋**,只要「安全門的總數量達到每五排一處」即可,但如此一來兩側通道的通行量大增,顯然也不合理。\\   
-    * 完全符合本條規定的觀眾席應如圖所示。這樣的設計在國內非常罕見,要出入座席得經過比較多的座席,但是在退場和避難時比較不容易產生混亂。\\   +    * 完全符合本條規定的觀眾席應如圖所示。這樣的設計在國內非常罕見,要出入座席得經過比較多的座席,但是在退場和避難時比較不容易產生混亂。\\   
-    * ''#同樂會觀點'' 綜上所述,圖的配置雖然看似合理,但與本條的規定仍不相符,必須採用較彈性的法令解釋,究竟立法原意為何值得探討。「連續式席位」一詞在設計界非常罕用,在我國建築法令中僅此一處,在國外現行法令也找不到對應的規定。其具體意義除了由法條文字推敲以外,或許可以由劇場設計案例找尋線索。我們發現國外的「大陸式席位」設計大致能符合「連續式席位」的全部規定。+    * ''#同樂會觀點'' 綜上所述,圖的配置雖然看似合理,但與本條的規定仍不相符,必須採用較彈性的法令解釋,究竟立法原意為何值得探討。「連續式席位」一詞在設計界非常罕用,在我國建築法令中僅此一處,在國外現行法令也找不到對應的規定。其具體意義除了由法條文字推敲以外,或許可以由劇場設計案例找尋線索。我們發現國外的「大陸式席位」設計大致能符合「連續式席位」的全部規定。
  
-  * **大陸式席位(Continental Seating)** :「大陸式席位」是一種**沒有中間通道的觀眾席設計**,其名稱來自於歐陸仍然常見這種座席。「大陸式席位」前後排的間距十分寬大,每一排都橫貫整個觀眾席區的寬度,其通道只配置在觀眾席區的四周。一直到1980年代末,美國的建築法規都還有詳細規範,人員由觀眾席區兩側通道進入每排座位,每3~5排設置一道門,每道門外有階梯或坡道連接。小型的階梯入口也可以配置在觀眾席區中間,使得「大陸式席位」的可以很自由地採用很陡的斜率,例如多層看台的體育場館。純粹的「大陸式席位」現在在展演用途並不流行,因為觀眾們偏好更快速、更容易抵達他們的座位。與「大陸式席位」相對的是**設有縱橫通道的觀眾席**,亦稱為「美洲式席位(American Seating)」,但這個名稱可能源自特定廠商,並不太通用。實際案例中,常有這兩種類型混合式的設計。\\  +  * **大陸式席位(Continental Seating)**((參考《Theater Planning: Facilities for Performing Arts and Live Entertainment》,Gene Leitermann,2017)):「大陸式席位」是一種**沒有中間通道的觀眾席設計**,其名稱來自於歐陸仍然常見這種座席。「大陸式席位」前後排的間距十分寬大,每一排都橫貫整個觀眾席區的寬度,其通道只配置在觀眾席區的四周。一直到1980年代末,美國的建築法規都還有詳細規範,人員由觀眾席區兩側通道進入每排座位,每3~5排設置一道門,每道門外有階梯或坡道連接。小型的階梯入口也可以配置在觀眾席區中間,使得「大陸式席位」的可以很自由地採用很陡的斜率,例如多層看台的體育場館。純粹的「大陸式席位」現在在展演用途並不流行,因為觀眾們偏好更快速、更容易抵達他們的座位。與「大陸式席位」相對的是**設有縱橫通道的觀眾席**,亦稱為「美洲式席位(American Seating)」,但這個名稱可能源自特定廠商,並不太通用。實際案例中,常有這兩種類型混合式的設計。\\  
     * 所謂的「大陸式席位」並非不能設置中間的縱通道,而是如果席位中間設了縱通道,就必須再設置同等寬度的橫通道來連接出入口,而且以通過人數來計算的通道寬度非常可觀,如此一來就背離了「大陸式席位」的原意。因此展演用途的大陸式席位幾乎都沒有設中間通道,但是一些宗教集會用途的案例會出現寬廣的中間縱橫通道。這種類型通常不被稱作「大陸式席位」,而是一種混合式的設計。\\       * 所謂的「大陸式席位」並非不能設置中間的縱通道,而是如果席位中間設了縱通道,就必須再設置同等寬度的橫通道來連接出入口,而且以通過人數來計算的通道寬度非常可觀,如此一來就背離了「大陸式席位」的原意。因此展演用途的大陸式席位幾乎都沒有設中間通道,但是一些宗教集會用途的案例會出現寬廣的中間縱橫通道。這種類型通常不被稱作「大陸式席位」,而是一種混合式的設計。\\  
     * 在國外的當代案例裡,「大陸式席位」多半只使用在離舞台最近的前段觀眾席。因為舞台抬高的關係,前段觀眾席只需要很小的斜率。因此其四周通道可以足夠平緩,以便設置較多的出入口。\\       * 在國外的當代案例裡,「大陸式席位」多半只使用在離舞台最近的前段觀眾席。因為舞台抬高的關係,前段觀眾席只需要很小的斜率。因此其四周通道可以足夠平緩,以便設置較多的出入口。\\  
     * 現行的IBC已經沒有「每五排須設一處出入口」的規定,但仍看得到「大陸式席位」的痕跡,例如只要增加橫排間的可通行淨寬(aisle accessway/clear passage)就可以增加座席數,最多甚至可設置驚人的99個連續座位。至於通道寬度和出入口數量則一律以通過人數、步行距離來計算。不論採用何種型式的座席配置,法規標準都是一致的。\\       * 現行的IBC已經沒有「每五排須設一處出入口」的規定,但仍看得到「大陸式席位」的痕跡,例如只要增加橫排間的可通行淨寬(aisle accessway/clear passage)就可以增加座席數,最多甚至可設置驚人的99個連續座位。至於通道寬度和出入口數量則一律以通過人數、步行距離來計算。不論採用何種型式的座席配置,法規標準都是一致的。\\  
     * ''#同樂會觀點'' 「大陸式席位」的設計可以完美符合本條的規定,或許可以據此推論立法原意:**第124-1條其實是依據另一種完全不同的觀眾席架構,而非第124條的放寬規定**。要解決法規僵硬的限制問題以符合實際的設計需要,最理想的方式還是補充**通道寬度**與**通過人數**的比例式規定,才能使本條與第124條更為合理與實用。\\       * ''#同樂會觀點'' 「大陸式席位」的設計可以完美符合本條的規定,或許可以據此推論立法原意:**第124-1條其實是依據另一種完全不同的觀眾席架構,而非第124條的放寬規定**。要解決法規僵硬的限制問題以符合實際的設計需要,最理想的方式還是補充**通道寬度**與**通過人數**的比例式規定,才能使本條與第124條更為合理與實用。\\  
-    * 營建署111年函釋才明確指出,**本條的「連續式席位」是與第124條不同的席位設計樣態**。「連續式席位」是為了消除縱、橫通道設置,採直接由席位間疏散至兩側通道,並於通道上要求應每5排1處安全門 。+    * 營建署111年函釋才明確指出,**本條的「連續式席位」是與第124條不同的席位設計樣態**。「連續式席位」是為了消除縱、橫通道設置,採直接由席位間疏散至兩側通道,並於通道上要求應每5排1處安全門(((111)內授營建管字第1111224420號))。與同樂會的見解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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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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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相關法規===== =====其他相關法規=====
  
-  *  +  * **設計施工編第123條** [[123_觀眾席之構造|{{:page.png|}}]](觀眾席之構造) 
-{{:page.png|}} +  * **設計施工編第124條** [[124_觀眾席間通道之構造|{{:page.png|}}]](觀眾席間通道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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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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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 
-^三^|三|| 
-^四^|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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