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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_特定建築:127_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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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_特定建築:127_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 [2026/05/03 09:32] – 建立 l.arch第5章_特定建築:127_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 [2026/06/15 01:31] (目前版本) – [執行疑義]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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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民國63年初訂,其中第2、3款有部分參考自東京条例,有部分為我國的原生規定;第1款的來源尚不可考,可能為我國原生法規。 +  * **民國63年**初訂,其中第2、3款有部分參考自東京条例,有部分為我國的原生規定;第1款的來源尚不可考,可能為我國原生法規。 
-  * 民國71年修正,增加限制此類用途在地上層只能設置於高度12m以內,故刪除原第3款(設於5層樓以上的情況)。第2款增訂「室外空地」作為設於地下層時面積上限的放寬但書,刪去原第(二)(三)目有關地下深度和層數的限制。 + 
-  * 民國86年修正,第1款又刪去12m的限制,恢復原第3款,並增訂「室外平台」的構造規定;第2款又還原有關地下深度和層數的限制,「室外空地」的標準略為調整。+  * **民國71年**修正,增加限制此類用途在地上層只能設置於高度12m以內,故刪除原第3款(設於5層樓以上的情況)。第2款增訂「室外空地」作為設於地下層時面積上限的放寬但書,刪去原第(二)(三)目有關地下深度和層數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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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民國86年**修正,第1款又刪去12m的限制,恢復原第3款,並增訂「室外平台」的構造規定;第2款又還原有關地下深度和層數的限制,「室外空地」的標準略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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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本法令'' 在東京条例中,「屋上広場」只需要連接一般避難階段即可,但必須設置至少兩座。又其中的但書特別值得玩味:如果通往避難層的所有樓梯皆為「特別避難階段」的話,就不必設置「屋上広場」。這意味著主管機關認為往「屋上広場」暫時避難並不是最佳的避難策略,疏散到地面才是,所以「屋上広場」並不是必要的。     * ''#日本法令'' 在東京条例中,「屋上広場」只需要連接一般避難階段即可,但必須設置至少兩座。又其中的但書特別值得玩味:如果通往避難層的所有樓梯皆為「特別避難階段」的話,就不必設置「屋上広場」。這意味著主管機關認為往「屋上広場」暫時避難並不是最佳的避難策略,疏散到地面才是,所以「屋上広場」並不是必要的。
  
-  * **室外平台不得有頂蓋**:營建署認為「室外平台」其直上方不得有遮蓋物,意即「陽台」不得計入室外平台之面積(((86)台內營字第8689296號))。這個解釋可能是由「室外平台」的字義所產生。+  * **室外平台不得有頂蓋**:營建署認為「室外平台」其直上方不得有遮蓋物,意即「陽台」不得計入室外平台之面積(([[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6年:台內營字第8689296號|(86)台內營字第8689296號]]))。這個解釋可能是由「室外平台」的字義所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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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疑義===== =====執行疑義=====
  
-  * **體育館作演唱會使用**:民國107年時任台北市都發局長的林洲民指出,「台北大巨蛋」是以「體育館」的用途申請建照及檢討法規,不符合技術規則第97條及第127條之規定,未來將無法舉行演唱會。109年市府為表示嚴加管理,在使照註記「日後如欲作演唱會使用,應依技術規則第127條討,或申請性能設計審查排除」。不過內政部在105年就已經函釋,體育場館不屬於技術規則第5章第2節至第5節所列用途,其觀眾席免適用第124、124-1條之規定(((105)台內營字第1050801905號、(106)台內營字第1060808961號))。而且台北小巨蛋、台大體育館、高雄巨蛋都曾舉辦演唱會,這些大型活動應由主辦單位擬定活動安全工作計畫,由地方政府審查核准。依據相同的理由,大巨蛋毋需適用其他與A-1類組(集會表演)有關的規定。+  * **體育館作演唱會使用**:民國107年時任台北市都發局長的林洲民指出,「台北大巨蛋」是以「體育館」的用途申請建照及檢討法規,不符合技術規則第97條及第127條之規定,未來將無法舉行演唱會。109年市府為表示嚴加管理,在使照註記「日後如欲作演唱會使用,應依技術規則第127條討,或申請性能設計審查排除」。不過內政部在105年就已經函釋,體育場館不屬於技術規則第5章第2節至第5節所列用途,其觀眾席免適用第124、124-1條之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5年:台內營字第1050801905號|(105)台內營字第1050801905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6年:台內營字第1060808961號|(106)台內營字第1060808961號]]))。而且台北小巨蛋、台大體育館、高雄巨蛋都曾舉辦演唱會,這些大型活動應由主辦單位擬定活動安全工作計畫,由地方政府審查核准。依據相同的理由,大巨蛋毋需適用其他與A-1類組(集會表演)有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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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相關法規===== =====其他相關法規=====
  
-  * **設計施工編第96條** [[第4章_避難消防:96_安全梯設置要件|{{:page.png|}}]](安全梯的設置要件,及直通樓梯的防火時效) +  * [[第4章_避難消防:96_安全梯設置要件|設計施工編第96條]](安全梯的設置要件,及直通樓梯的防火時效) 
-  * **設計施工編第99條** [[第4章_避難消防:99_特定用途的屋頂避難平台|{{:page.png|}}]](商場和集會表演場的屋頂避難平台) +  * [[第4章_避難消防:99_特定用途的屋頂避難平台|設計施工編第99條]](商場和集會表演場的屋頂避難平台) 
-  * **設計施工編第122條** [[122_集會表演場_出入口空地及門廳|{{:page.png|}}]](集會表演場的前面空地及門廳):該條規定了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時,在各層的主要出入口前應留設門廳。但本條並未規定門廳與室外平台/室外空地的連接關係。+  * [[122_集會表演場_出入口空地及門廳|設計施工編第122條]](集會表演場的前面空地及門廳):該條規定了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時,在各層的主要出入口前應留設門廳。但本條並未規定門廳與室外平台/室外空地的連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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