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_特定建築:127_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
差異處
這裏顯示兩個版本的差異處。
| 下次修改 | 前次修改 | ||
| 第5章_特定建築:127_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 [2026/05/03 09:32] – 建立 l.arch | 第5章_特定建築:127_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 [2026/06/15 01:31] (目前版本) – [執行疑義] l.arch | ||
|---|---|---|---|
| 行 17: | 行 17: | ||
| =====法規概述===== | =====法規概述===== | ||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 - | * 民國63年初訂,其中第2、3款有部分參考自東京条例,有部分為我國的原生規定;第1款的來源尚不可考,可能為我國原生法規。 | + | |
| - | * 民國71年修正,增加限制此類用途在地上層只能設置於高度12m以內,故刪除原第3款(設於5層樓以上的情況)。第2款增訂「室外空地」作為設於地下層時面積上限的放寬但書,刪去原第(二)(三)目有關地下深度和層數的限制。 | + | |
| - | * 民國86年修正,第1款又刪去12m的限制,恢復原第3款,並增訂「室外平台」的構造規定;第2款又還原有關地下深度和層數的限制,「室外空地」的標準略為調整。 | + | |
| + | |||
| + | | ||
| ---- | ---- | ||
| 行 63: | 行 65: | ||
| * '' | * '' | ||
| - | * **室外平台不得有頂蓋**:營建署認為「室外平台」其直上方不得有遮蓋物,意即「陽台」不得計入室外平台之面積(((86)台內營字第8689296號))。這個解釋可能是由「室外平台」的字義所產生。 | + | * **室外平台不得有頂蓋**:營建署認為「室外平台」其直上方不得有遮蓋物,意即「陽台」不得計入室外平台之面積(([[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 ||
| =====執行疑義===== | =====執行疑義===== | ||
| - | * **體育館作演唱會使用**:民國107年時任台北市都發局長的林洲民指出,「台北大巨蛋」是以「體育館」的用途申請建照及檢討法規,不符合技術規則第97條及第127條之規定,未來將無法舉行演唱會。109年市府為表示嚴加管理,在使照註記「日後如欲作演唱會使用,應依技術規則第127條討,或申請性能設計審查排除」。不過內政部在105年就已經函釋,體育場館不屬於技術規則第5章第2節至第5節所列用途,其觀眾席免適用第124、124-1條之規定(((105)台內營字第1050801905號、(106)台內營字第1060808961號))。而且台北小巨蛋、台大體育館、高雄巨蛋都曾舉辦演唱會,這些大型活動應由主辦單位擬定活動安全工作計畫,由地方政府審查核准。依據相同的理由,大巨蛋毋需適用其他與A-1類組(集會表演)有關的規定。 | + | * **體育館作演唱會使用**:民國107年時任台北市都發局長的林洲民指出,「台北大巨蛋」是以「體育館」的用途申請建照及檢討法規,不符合技術規則第97條及第127條之規定,未來將無法舉行演唱會。109年市府為表示嚴加管理,在使照註記「日後如欲作演唱會使用,應依技術規則第127條討,或申請性能設計審查排除」。不過內政部在105年就已經函釋,體育場館不屬於技術規則第5章第2節至第5節所列用途,其觀眾席免適用第124、124-1條之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 ||
| =====其他相關法規===== | =====其他相關法規===== | ||
| - | | + | * [[第4章_避難消防: |
| - | | + | * [[第4章_避難消防: |
| - | | + | * [[122_集會表演場_出入口空地及門廳|設計施工編第122條]](集會表演場的前面空地及門廳):該條規定了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時,在各層的主要出入口前應留設門廳。但本條並未規定門廳與室外平台/室外空地的連接關係。 |
| ---- | ---- | ||
第5章_特定建築/127_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1777800773.txt.gz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