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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_防空避難:140_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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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_防空避難:140_適用範圍 [2026/05/26 11:41] – [適用對象] l.arch第6章_防空避難:140_適用範圍 [2026/06/18 07:16] (目前版本) – [其他相關法規]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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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民國63年初訂,基本上是沿襲「台灣地區重要都市建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辦法」,其法律依據為「建築法」及「防空法((「防空法」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於民國94年廢止。相關的規定由「民防法」承繼,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警政署)。))」。+  * **民國63年**初訂,基本上是沿襲「台灣地區重要都市建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辦法」,其法律依據為「建築法」及「防空法((「防空法」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於民國94年廢止。相關的規定由「民防法」承繼,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警政署)。))」。
     * 最初在條文中直接指定了適用地區,為**主要城市的都市計畫區域**,包括台北市和四個省轄市(基隆、台中、台南、高雄)及五個縣轄市(二重、新竹、嘉義、屏東、花蓮)。     * 最初在條文中直接指定了適用地區,為**主要城市的都市計畫區域**,包括台北市和四個省轄市(基隆、台中、台南、高雄)及五個縣轄市(二重、新竹、嘉義、屏東、花蓮)。
  
-  * 民國63年底即修正,有兩大要點: +  * **民國63年**底即修正,有兩大要點: 
-    * 原本訂有地面層100㎡的**面積門檻**,雖然看起來頗為合理,但當時大部分的民間建築都未達這個規模而不必附建。為了達到「全面防空」的政策目標,刪除了本條的面積門檻,另在第141條的附建標準中加上小於10㎡即免附建的放寬但書(((63)台內營字第607352號令(修正說明)))。+    * 原本訂有地面層100㎡的**面積門檻**,雖然看起來頗為合理,但當時大部分的民間建築都未達這個規模而不必附建。為了達到「全面防空」的政策目標,刪除了本條的面積門檻,另在第141條的附建標準中加上小於10㎡即免附建的放寬但書(((63)台內營字第607352號令(修正說明)))。\\  
     * **適用地區**改以函令指定,不再於法規條文中指定。雖說以函令指定比較有彈性,但是**原本條文中註明的「都市計畫區域內」字樣在此次修改後逸失**,爾後指定地區只載明「行政區域」的名稱。由於一個行政區可能只有局部屬於都市計畫範圍,而一個都市計畫的範圍又有可能跨越兩個以上的行政區((例如原台南市和台中市的主要計畫都包含一部分原台南縣和原台中縣的區域。(64)台內營字第650154號以「都市計畫範圍」作為適用範圍,而非以行政區域。)),使得適用地區產生疑義。詳後文說明。     * **適用地區**改以函令指定,不再於法規條文中指定。雖說以函令指定比較有彈性,但是**原本條文中註明的「都市計畫區域內」字樣在此次修改後逸失**,爾後指定地區只載明「行政區域」的名稱。由於一個行政區可能只有局部屬於都市計畫範圍,而一個都市計畫的範圍又有可能跨越兩個以上的行政區((例如原台南市和台中市的主要計畫都包含一部分原台南縣和原台中縣的區域。(64)台內營字第650154號以「都市計畫範圍」作為適用範圍,而非以行政區域。)),使得適用地區產生疑義。詳後文說明。
  
-  * 民國65年修正,但書條件中的「垂直增建」增訂「限於各次增建合計未達40㎡」。+  * **民國65年**修正,但書條件中的「垂直增建」增訂「限於各次增建合計未達40㎡」。
  
-  * 民國69年修正,因「垂直增建」要補建地下室很困難,又刪除「40㎡」的條件,以資便民。+  * **民國69年**修正,因「垂直增建」要補建地下室很困難,又刪除「40㎡」的條件,以資便民。
  
-  * 民國78年修正:+  * **民國78年**修正:
     * 考量結構需求及空間的有效利用,免除「5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附建義務,修改序文,第141條同步修正。     * 考量結構需求及空間的有效利用,免除「5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附建義務,修改序文,第141條同步修正。
     * 因被指定的行政區域常包含偏遠的郊區,故第141條在67、71年陸續對**山區或偏遠郊區**的工廠及學校增訂**替代但書**,至78年時移置於本條並加以簡化,且適用於所有用途。     * 因被指定的行政區域常包含偏遠的郊區,故第141條在67、71年陸續對**山區或偏遠郊區**的工廠及學校增訂**替代但書**,至78年時移置於本條並加以簡化,且適用於所有用途。
     * 另針對特殊用途增訂第四款**例外但書**。     * 另針對特殊用途增訂第四款**例外但書**。
   
-  * 民國96年修正,因為「區位偏遠」不易認定,修改但書的條件。+  * **民國96年**修正,因為「區位偏遠」不易認定,修改但書的條件。
  
-  * 民國115年全章修正,本條僅將「標準」一詞改為「基準」,因為內政部認為「標準」是「法規名稱」的用語。+  * **民國115年**全章修正,本條僅將「標準」一詞改為「基準」,因為內政部認為「標準」是「法規名稱」的用語。
  
   * **有關行政法的從新從優原則**:本章的適用條件經過多次修正,引起許多新舊法規適用性的問題,解釋函中有相當多都與此有關。關於行政法的「從新從優原則」另詳[[延伸閱讀:法律概念_行政法的從新從優原則|延伸閱讀]]。   * **有關行政法的從新從優原則**:本章的適用條件經過多次修正,引起許多新舊法規適用性的問題,解釋函中有相當多都與此有關。關於行政法的「從新從優原則」另詳[[延伸閱讀:法律概念_行政法的從新從優原則|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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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空避難設備是為了在遭受空襲時,**保護人員之生命安全**。本章的架構如下: 防空避難設備是為了在遭受空襲時,**保護人員之生命安全**。本章的架構如下:
  
-  * 第140條:適用的條件,包括適用的地區、適用的建築行為、適用的用途,以及例外條件。 +  * **第140條**:適用的條件,包括適用的地區、適用的建築行為、適用的用途,以及例外條件。 
-  * 第141條:依建築物的用途與規模規定附建標準。 +  * [[141_附建標準|第141條]]:依建築物的用途與規模規定附建標準。 
-  * 第142條:特殊規定 +  * [[142_特別規定|第142條]]:特殊規定 
-  * 第144條:構造規定+  * [[144_構造規定|第144條]]:構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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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69: 行 69:
 ^凡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適用地區,有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行為之建築物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依本編第141條附建標準之規定設置防空避難設備。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凡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適用地區,有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行為之建築物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依本編第141條附建標準之規定設置防空避難設備。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  * **適用地區**:前述「行政區域」vs「都市計畫範圍」的疑義直到民國88年才有明確的指示,「適用地區」包括以下四種(((88)台內營字第8874605號)):+  * **適用地區**:前述「行政區域」vs「都市計畫範圍」的疑義直到民國88年才有明確的指示,「適用地區」包括以下四種(([[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8年:台內營字第8874605號|(88)台內營字第8874605號]])):
     *       *  
       * 附表所列**行政區內的都市計畫地區**       * 附表所列**行政區內的都市計畫地區**
行 75: 行 75:
       * 附表所列行政區內,非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政府開發工業區內之工廠**       * 附表所列行政區內,非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政府開發工業區內之工廠**
       * **國中、國小**適用地區另依行政院函示規定辦理\\         * **國中、國小**適用地區另依行政院函示規定辦理\\  
-    * 「**附表**」指的是「**內政部指定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適用地區一覽表**」,此表是歷年指定地區的彙整,最新的版本於民國112年公告(((112)台內營字第1120810617號))。但請注意這個表不能單獨看,**必須配合88年的函釋文字**。此函回歸初版法條的標準,以「行政區」與「都市計畫範圍」的交集區域為主。但在指定「行政區」內的「非都市土地」,仍有**人口密集住居或重要產業群落**可能成為空襲目標,故88年函釋將指定行政區內非都市土地的指定建築物也納入適用範圍。\\   +    * 「**附表**」指的是「**內政部指定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適用地區一覽表**」,此表是歷年指定地區的彙整,最新的版本於民國112年公告(([[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2年:台內營字第1120810617號|(112)台內營字第1120810617號]]))。但請注意這個表不能單獨看,**必須配合88年的函釋文字**。此函回歸初版法條的標準,以「行政區」與「都市計畫範圍」的交集區域為主。但在指定「行政區」內的「非都市土地」,仍有**人口密集住居或重要產業群落**可能成為空襲目標,故88年函釋將指定行政區內非都市土地的指定建築物也納入適用範圍。\\   
-    * 此外,分佈在各地的**國中、國小**不僅學生聚集,戰時也是重要的避難場所,還可能被徵用為其他用途。故適用地區除「附表」所列的**重要城鎮**以外,還包括指定的「**重要軍事目標地區**」(((89)台內營字第8913416號)),以免軍事目標被攻擊時受到波及。至於**重要城鎮及重要軍事目標以外地區**之國中小校舍,因地方教育部門的財務困難,暫免附建防空避難設備(((89)台內營字第8984577號、(86)台防字第17480號、(89)台內營字第8913416號、(89)台防字第33628號、(92)台內營字第092008808號))。+    * 此外,分佈在各地的**國中、國小**不僅學生聚集,戰時也是重要的避難場所,還可能被徵用為其他用途。故適用地區除「附表」所列的**重要城鎮**以外,還包括指定的「**重要軍事目標地區**」(([[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9年:台內營字第8913416號|(89)台內營字第8913416號]])),以免軍事目標被攻擊時受到波及。至於**重要城鎮及重要軍事目標以外地區**之國中小校舍,因地方教育部門的財務困難,暫免附建防空避難設備(([[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9年:台內營字第8984577號|(89)台內營字第8984577號]]、(86)台防字第17480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9年:台內營字第8913416號|(89)台內營字第8913416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9年:台防字第33628號|(89)台防字第33628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2年:台內營字第092008808號|(92)台內營字第092008808號]]))。
  
-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原條文為「凡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地區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從事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民國78年因免除了「5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附建義務,與第141條一起修正,結果因為斷句的差異使得適用範圍發生改變。原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不論是否在「指定地區」都必須附建,修正後變成只有在「指定地區」才必須附建(((88)台內營字第8872204號、(88)台內營字第8874605號))。+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原條文為「凡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地區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從事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民國78年因免除了「5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附建義務,與第141條一起修正,結果因為斷句的差異使得適用範圍發生改變。原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不論是否在「指定地區」都必須附建,修正後變成只有在「指定地區」才必須附建(([[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8年:台內營字第8872204號|(88)台內營字第8872204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8年:台內營字第8874605號|(88)台內營字第8874605號]]))。
  
-  * **新舊法規的適用**:必須以新/增/改建或變更用途「行為時的法規」為準(((87)台內營字第8773129號))。\\   +  * **新舊法規的適用**:必須以新/增/改建或變更用途「行為時的法規」為準(([[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7年:台內營字第8773129號|(87)台內營字第8773129號]]))。\\   
-    * **原有合法部分**:新/增/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只需要就該部分計算應附建的面積,原有合法建物的部分不必納入計算,意即無需全面改善。如果原附建的防空避難設備按「原建築物建造時的法規」有超量建造者,其超建的部分可以抵充新/增/改建或變更用途部分所必須增建的防空避難設備(((67)台內營字第798627號、(71)台內營字第121146號))。\\  +    * **原有合法部分**:新/增/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只需要就該部分計算應附建的面積,原有合法建物的部分不必納入計算,意即無需全面改善。如果原附建的防空避難設備按「原建築物建造時的法規」有超量建造者,其超建的部分可以抵充新/增/改建或變更用途部分所必須增建的防空避難設備(([[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7年:台內營字第798627號|(67)台內營字第798627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1年:台內營字第121146號|(71)台內營字第121146號]]))。\\  
     * **變更使用**:舊有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的情況,有關「防空避難設備」是否應檢討,以「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的規定為準,其中有部分用途並未要求檢討(意即不必補建)。\\       * **變更使用**:舊有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的情況,有關「防空避難設備」是否應檢討,以「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的規定為準,其中有部分用途並未要求檢討(意即不必補建)。\\  
-    * **變更使用前後的使用性質相似**:仍必須附建(((75)台內營字第453672號))。不過該函釋未提及符合本條第1款的情況可以例外。\\   +    * **變更使用前後的使用性質相似**:仍必須附建(([[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5年:台內營字第453672號|(75)台內營字第453672號]]))。不過該函釋未提及符合本條第1款的情況可以例外。\\   
-    * **補建有困難的情況**:原有合法建物變更用途而成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時,但如果確實補建有困難,得依建築法第102-1條以繳納代金方式為之(((75)台內營字第453672號))。特殊情況時准依同編第142條改建為地面式防空避難設備,或於原有三樓以上之地面層加強其建築結構作為防空避難場所(((78)台內營字第698454號))。\\   +    * **補建有困難的情況**:原有合法建物變更用途而成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時,但如果確實補建有困難,得依建築法第102-1條以繳納代金方式為之(([[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5年:台內營字第453672號|(75)台內營字第453672號]]))。特殊情況時准依同編第142條改建為地面式防空避難設備,或於原有三樓以上之地面層加強其建築結構作為防空避難場所(([[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8年:台內營字第698454號|(78)台內營字第698454號]]))。\\   
-    * **變更設計**:如果在法令修正前已掛號申請建照,但尚未領得使照,得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但書,適用舊法令(((73)台內營字第202563號))。但如果新法規較為有利,也可以依新法規辦理(((79)台內營字第789399號))。+    * **變更設計**:如果在法令修正前已掛號申請建照,但尚未領得使照,得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但書,適用舊法令(([[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3年:台內營字第202563號|(73)台內營字第202563號]]))。但如果新法規較為有利,也可以依新法規辦理(([[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9年:台內營字第789399號|(79)台內營字第789399號]]))。
  
 ^二、依本條指定為適用地區以前建造之建築物申請垂直方向增建者。^ ^二、依本條指定為適用地區以前建造之建築物申請垂直方向增建者。^
  
-  * 原本不屬於適用地區的建築物,如果後來被指定為適用地區,一旦涉及「增建」行為時,其「增建部分」必須依行為時的規定附建(((67)台內營字第798627號、(71)台內營字第121146號、(87)台內營字第8773129號))。+  * 原本不屬於適用地區的建築物,如果後來被指定為適用地區,一旦涉及「增建」行為時,其「增建部分」必須依行為時的規定附建(([[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7年:台內營字第798627號|(67)台內營字第798627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1年:台內營字第121146號|(71)台內營字第121146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7年:台內營字第8773129號|(87)台內營字第8773129號]]))。
  
   * 若僅有「垂直方向」的增建行為,因為補建地下室比較困難,所以給予例外放寬。   * 若僅有「垂直方向」的增建行為,因為補建地下室比較困難,所以給予例外放寬。
行 101: 行 101:
 ^四、其他特殊用途之建築物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者。^ ^四、其他特殊用途之建築物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者。^
  
-  * 已函釋**得免附建**的用途包括:以機械輸送穀物及水泥散裝倉庫(((63)台內營字第562581號))、僅供冷藏食品用之冷凍庫(((67)台內營字第789633號))、學校內單獨建造之廚房及廁所(((71)台內營字第47044號))、靈堂納骨塔(((75)台內營字第450659號))、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78)台內營字第707633號))、公共浴室、水族館、寺院、廟宇、加油站、儲藏危險物品之倉庫(((88)台內營字第8874605號))、無人員活動之機械式立體停車塔(((79)台內營字第847664號(收錄於第141條)、(79)台內營字第848392號函(收錄於第141條))、游泳池看台下之更衣室(((64)台內營字第628553號(收錄於第141條)))、變電所(((77)台內營字第652899號、(112)營署建管字第1120015591號))。 +  * 已函釋**得免附建**的用途包括:以機械輸送穀物及水泥散裝倉庫(([[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3年:台內營字第562581號|(63)台內營字第562581號]]))、僅供冷藏食品用之冷凍庫(([[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7年:台內營字第789633號|(67)台內營字第789633號]]))、學校內單獨建造之廚房及廁所(([[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1年:台內營字第47044號|(71)台內營字第47044號]]))、靈堂納骨塔(([[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5年:台內營字第450659號|(75)台內營字第450659號]]))、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8年:台內營字第707633號|(78)台內營字第707633號]]))、公共浴室、水族館、寺院、廟宇、加油站、儲藏危險物品之倉庫(([[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8年:台內營字第8874605號|(88)台內營字第8874605號]]))、無人員活動之機械式立體停車塔(([[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9年:台內營字第847664號|(79)台內營字第847664號]](收錄於第141條)、[[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9年:台內營字第848392號|(79)台內營字第848392號]]函(收錄於第141條))、游泳池看台下之更衣室(([[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4年:台內營字第628553號|(64)台內營字第628553號]](收錄於第141條)))、變電所(((77)台內營字第652899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2年:營署建管字第1120015591號|(112)營署建管字第1120015591號]]))。 
-    * 在**宗教建築中**,「寺院、廟宇」被認為多處於山野叢林,其本體即在疏散隱蔽地區內,可免設防空避難設備。但「教堂」被認為多在都市地區,且集會活動較頻繁,故不能比照「寺廟」。除非教堂興建於山野叢林,且附近地形可供避難疏散,方可比照「寺院、廟宇」免設防空避難設備(((65)台內營字695939號、(65)台內營字第703276號))。 +    * 在**宗教建築中**,「寺院、廟宇」被認為多處於山野叢林,其本體即在疏散隱蔽地區內,可免設防空避難設備。但「教堂」被認為多在都市地區,且集會活動較頻繁,故不能比照「寺廟」。除非教堂興建於山野叢林,且附近地形可供避難疏散,方可比照「寺院、廟宇」免設防空避難設備(([[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5年:台內營字695939號|(65)台內營字695939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5年:台內營字第703276號|(65)台內營字第703276號]]))。 
-    * 以上「得免附建」的建築物用途,如果位於「適用地區」內,仍屬於「依法附建」,可免計容積(((90)台內營字第9083018號))。+    * 以上「得免附建」的建築物用途,如果位於「適用地區」內,仍屬於「依法附建」,可免計容積(([[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0年:台內營字第9083018號|(90)台內營字第9083018號]]))。
  
-  * 已函釋**應附建**的用途包括:港口的倉庫通棧(((64)台內營字第649153號))、監獄(((70)台內營字第017385號(收錄於第141條)))、保齡球館(((79)台內營字第849314號(收錄於第141條)))、獨立構造之更衣室(((64)台內營字第628553號(收錄於第141條)))。 +  * 已函釋**應附建**的用途包括:港口的倉庫通棧(([[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4年:台內營字第649153號|(64)台內營字第649153號]]))、監獄(([[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0年:台內營字第017385號|(70)台內營字第017385號]](收錄於第141條)))、保齡球館(([[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9年:台內營字第849314號|(79)台內營字第849314號]](收錄於第141條)))、獨立構造之更衣室(([[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4年:台內營字第628553號|(64)台內營字第628553號]](收錄於第141條)))。 
-    * 教會附設的宿舍及辦公廳視為教會的一部分,應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標準附建(((67)台內營字第800157號(收錄於第141條)、(68)台內營字第42936號(收錄於第141條)))。+    * 教會附設的宿舍及辦公廳視為教會的一部分,應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標準附建(([[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7年:台內營字第800157號|(67)台內營字第800157號]](收錄於第141條)、[[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8年:台內營字第42936號|(68)台內營字第42936號]](收錄於第1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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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執行疑義 ===== ===== 執行疑義 =====
  
-  * **同一宗基地的多棟建築物之起造人不同**:仍可集中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但其內部空間、進出口、共同通路不可隔絕(((63)台內營字第599421號))。+  * **同一宗基地的多棟建築物之起造人不同**:仍可集中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但其內部空間、進出口、共同通路不可隔絕(([[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3年:台內營字第599421號|(63)台內營字第599421號]]))。
  
-  * **擅自建造之補辦申請手續**:有關防空避難設備必須適用「補辦手續時」的法令(((64)台內營字第626078號))。+  * **擅自建造之補辦申請手續**:有關防空避難設備必須適用「補辦手續時」的法令(([[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4年:台內營字第626078號|(64)台內營字第626078號]]))。
  
-  * **地下層防空避難室編釘門牌**:過去戶政機關原則上對地下室不編定門牌,但若為商場請領營業執照或辦理產權登記之需要,可以申請核發該號門牌地下室之証明(即「所在地址証明」)(((68)台內營字第050496號))。72年函釋認為依法附建的防空避難設備不能申請編釘門牌(((72)台內營字第142352號))。81年函釋則認為非屬法定防空避難設備,且非屬共用性質,可以核發門牌(((81)營署建字第6619號、(70)台內營字第050561號))。+  * **地下層防空避難室編釘門牌**:過去戶政機關原則上對地下室不編定門牌,但若為商場請領營業執照或辦理產權登記之需要,可以申請核發該號門牌地下室之証明(即「所在地址証明」)(([[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8年:台內營字第050496號|(68)台內營字第050496號]]))。72年函釋認為依法附建的防空避難設備不能申請編釘門牌(([[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2年:台內營字第142352號|(72)台內營字第142352號]]))。81年函釋則認為非屬法定防空避難設備,且非屬共用性質,可以核發門牌(([[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1年:營署建字第6619號|(81)營署建字第6619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0年:台內營字第050561號|(70)台內營字第050561號]]))。
  
-  * **防空避難室的分割**:既成的防空避難室可能因為部分拆除重建等需求而需要辦理分割。過去「建物測量辦法」規定建物必須「增編門牌號」才能分割,導致地下的防空避難室因不能編釘門牌而無法分割(((78)台內營字第673197號))。但現行的「地藉測量實施規則」的條文已修正,並無此限制((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8條))。+  * **防空避難室的分割**:既成的防空避難室可能因為部分拆除重建等需求而需要辦理分割。過去「建物測量辦法」規定建物必須「增編門牌號」才能分割,導致地下的防空避難室因不能編釘門牌而無法分割(([[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8年:台內營字第673197號|(78)台內營字第673197號]]))。但現行的「地藉測量實施規則」的條文已修正,並無此限制((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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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asted:20260526-060339.png?200|指定適用地區分布圖(按行政區)}} {{ .:pasted:20260526-060339.png?200|指定適用地區分布圖(按行政區)}}
  
-  * **重要軍事目標地區**:南方澳、北部之林口台地、大園、湖口、台北縣之金山、台中縣之公館機場、彰化縣之和美、鹿港、雲林縣之北港、南部之麻豆、新化、關廟、大崗山、九曲堂、東港、枋寮、楓港、恆春、宜蘭縣之礁溪、桃園中正國際機場、機園機場等21處。上述重要軍事目標地區,如屬鄉鎮者,以行政區界為劃定範圍;如屬機場、港口地區者,以該基地週邊外之1000公尺內為劃定範圍(((89)台內營字第8913416號))。\\   +  * **重要軍事目標地區**:南方澳、北部之林口台地、大園、湖口、台北縣之金山、台中縣之公館機場、彰化縣之和美、鹿港、雲林縣之北港、南部之麻豆、新化、關廟、大崗山、九曲堂、東港、枋寮、楓港、恆春、宜蘭縣之礁溪、桃園中正國際機場、機園機場等21處。上述重要軍事目標地區,如屬鄉鎮者,以行政區界為劃定範圍;如屬機場、港口地區者,以該基地週邊外之1000公尺內為劃定範圍(([[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9年:台內營字第8913416號|(89)台內營字第8913416號]]))。\\   
-    * 大崗山以184縣道(現為台28線)、高14鄉道、高37鄉道、台19甲線以內為適用地區(((92)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4454號))。+    * 大崗山以184縣道(現為台28線)、高14鄉道、高37鄉道、台19甲線以內為適用地區(([[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2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4454號|(92)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44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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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指定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適用地區一覽表**:(112)台內營字第1120810617號令+  * **內政部指定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適用地區一覽表**:[[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2年:台內營字第1120810617號|(112)台內營字第1120810617號令]]
  
 ^縣市別^  適用行政區(區、鄉、鎮、市)  ^^^^^^^^ ^縣市別^  適用行政區(區、鄉、鎮、市)  ^^^^^^^^
第6章_防空避難/140_適用範圍.1779795687.txt.gz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