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_防空避難:140_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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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69: | 行 69: | ||
| ^凡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適用地區,有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行為之建築物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依本編第141條附建標準之規定設置防空避難設備。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 ^凡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適用地區,有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行為之建築物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依本編第141條附建標準之規定設置防空避難設備。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 ||
| - | * **適用地區**:前述「行政區域」vs「都市計畫範圍」的疑義直到民國88年才有明確的指示,「適用地區」包括以下四種(((88)台內營字第8874605號)): | + | * **適用地區**:前述「行政區域」vs「都市計畫範圍」的疑義直到民國88年才有明確的指示,「適用地區」包括以下四種(([[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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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表所列**行政區內的都市計畫地區** | * 附表所列**行政區內的都市計畫地區** | ||
| 行 75: | 行 75: | ||
| * 附表所列行政區內,非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政府開發工業區內之工廠** | * 附表所列行政區內,非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政府開發工業區內之工廠** | ||
| * **國中、國小**適用地區另依行政院函示規定辦理\\ | * **國中、國小**適用地區另依行政院函示規定辦理\\ | ||
| - | * 「**附表**」指的是「**內政部指定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適用地區一覽表**」,此表是歷年指定地區的彙整,最新的版本於民國112年公告(((112)台內營字第1120810617號))。但請注意這個表不能單獨看,**必須配合88年的函釋文字**。此函回歸初版法條的標準,以「行政區」與「都市計畫範圍」的交集區域為主。但在指定「行政區」內的「非都市土地」,仍有**人口密集住居或重要產業群落**可能成為空襲目標,故88年函釋將指定行政區內非都市土地的指定建築物也納入適用範圍。\\ | + | * 「**附表**」指的是「**內政部指定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適用地區一覽表**」,此表是歷年指定地區的彙整,最新的版本於民國112年公告(([[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此外,分佈在各地的**國中、國小**不僅學生聚集,戰時也是重要的避難場所,還可能被徵用為其他用途。故適用地區除「附表」所列的**重要城鎮**以外,還包括指定的「**重要軍事目標地區**」(((89)台內營字第8913416號)),以免軍事目標被攻擊時受到波及。至於**重要城鎮及重要軍事目標以外地區**之國中小校舍,因地方教育部門的財務困難,暫免附建防空避難設備(((89)台內營字第8984577號、(86)台防字第17480號、(89)台內營字第8913416號、(89)台防字第33628號、(92)台內營字第092008808號))。 | + | * 此外,分佈在各地的**國中、國小**不僅學生聚集,戰時也是重要的避難場所,還可能被徵用為其他用途。故適用地區除「附表」所列的**重要城鎮**以外,還包括指定的「**重要軍事目標地區**」(([[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原條文為「凡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地區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從事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民國78年因免除了「5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附建義務,與第141條一起修正,結果因為斷句的差異使得適用範圍發生改變。原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不論是否在「指定地區」都必須附建,修正後變成只有在「指定地區」才必須附建(((88)台內營字第8872204號、(88)台內營字第8874605號))。 | + |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原條文為「凡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地區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從事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民國78年因免除了「5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附建義務,與第141條一起修正,結果因為斷句的差異使得適用範圍發生改變。原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不論是否在「指定地區」都必須附建,修正後變成只有在「指定地區」才必須附建(([[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新舊法規的適用**:必須以新/增/改建或變更用途「行為時的法規」為準(((87)台內營字第8773129號))。\\ | + | * **新舊法規的適用**:必須以新/增/改建或變更用途「行為時的法規」為準(([[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原有合法部分**:新/增/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只需要就該部分計算應附建的面積,原有合法建物的部分不必納入計算,意即無需全面改善。如果原附建的防空避難設備按「原建築物建造時的法規」有超量建造者,其超建的部分可以抵充新/增/改建或變更用途部分所必須增建的防空避難設備(((67)台內營字第798627號、(71)台內營字第121146號))。\\ | + | * **原有合法部分**:新/增/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只需要就該部分計算應附建的面積,原有合法建物的部分不必納入計算,意即無需全面改善。如果原附建的防空避難設備按「原建築物建造時的法規」有超量建造者,其超建的部分可以抵充新/增/改建或變更用途部分所必須增建的防空避難設備(([[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變更使用**:舊有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的情況,有關「防空避難設備」是否應檢討,以「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的規定為準,其中有部分用途並未要求檢討(意即不必補建)。\\ | * **變更使用**:舊有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的情況,有關「防空避難設備」是否應檢討,以「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的規定為準,其中有部分用途並未要求檢討(意即不必補建)。\\ | ||
| - | * **變更使用前後的使用性質相似**:仍必須附建(((75)台內營字第453672號))。不過該函釋未提及符合本條第1款的情況可以例外。\\ | + | * **變更使用前後的使用性質相似**:仍必須附建(([[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補建有困難的情況**:原有合法建物變更用途而成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時,但如果確實補建有困難,得依建築法第102-1條以繳納代金方式為之(((75)台內營字第453672號))。特殊情況時准依同編第142條改建為地面式防空避難設備,或於原有三樓以上之地面層加強其建築結構作為防空避難場所(((78)台內營字第698454號))。\\ | + | * **補建有困難的情況**:原有合法建物變更用途而成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時,但如果確實補建有困難,得依建築法第102-1條以繳納代金方式為之(([[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變更設計**:如果在法令修正前已掛號申請建照,但尚未領得使照,得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但書,適用舊法令(((73)台內營字第202563號))。但如果新法規較為有利,也可以依新法規辦理(((79)台內營字第789399號))。 | + | * **變更設計**:如果在法令修正前已掛號申請建照,但尚未領得使照,得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但書,適用舊法令(([[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二、依本條指定為適用地區以前建造之建築物申請垂直方向增建者。^ | ^二、依本條指定為適用地區以前建造之建築物申請垂直方向增建者。^ | ||
| - | * 原本不屬於適用地區的建築物,如果後來被指定為適用地區,一旦涉及「增建」行為時,其「增建部分」必須依行為時的規定附建(((67)台內營字第798627號、(71)台內營字第121146號、(87)台內營字第8773129號))。 | + | * 原本不屬於適用地區的建築物,如果後來被指定為適用地區,一旦涉及「增建」行為時,其「增建部分」必須依行為時的規定附建(([[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若僅有「垂直方向」的增建行為,因為補建地下室比較困難,所以給予例外放寬。 | * 若僅有「垂直方向」的增建行為,因為補建地下室比較困難,所以給予例外放寬。 | ||
| 行 101: | 行 101: | ||
| ^四、其他特殊用途之建築物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者。^ | ^四、其他特殊用途之建築物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者。^ | ||
| - | * 已函釋**得免附建**的用途包括:以機械輸送穀物及水泥散裝倉庫(((63)台內營字第562581號))、僅供冷藏食品用之冷凍庫(((67)台內營字第789633號))、學校內單獨建造之廚房及廁所(((71)台內營字第47044號))、靈堂納骨塔(((75)台內營字第450659號))、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78)台內營字第707633號))、公共浴室、水族館、寺院、廟宇、加油站、儲藏危險物品之倉庫(((88)台內營字第8874605號))、無人員活動之機械式立體停車塔(((79)台內營字第847664號(收錄於第141條)、(79)台內營字第848392號函(收錄於第141條))、游泳池看台下之更衣室(((64)台內營字第628553號(收錄於第141條)))、變電所(((77)台內營字第652899號、(112)營署建管字第1120015591號))。 | + | * 已函釋**得免附建**的用途包括:以機械輸送穀物及水泥散裝倉庫(([[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在**宗教建築中**,「寺院、廟宇」被認為多處於山野叢林,其本體即在疏散隱蔽地區內,可免設防空避難設備。但「教堂」被認為多在都市地區,且集會活動較頻繁,故不能比照「寺廟」。除非教堂興建於山野叢林,且附近地形可供避難疏散,方可比照「寺院、廟宇」免設防空避難設備(((65)台內營字695939號、(65)台內營字第703276號))。 | + | * 在**宗教建築中**,「寺院、廟宇」被認為多處於山野叢林,其本體即在疏散隱蔽地區內,可免設防空避難設備。但「教堂」被認為多在都市地區,且集會活動較頻繁,故不能比照「寺廟」。除非教堂興建於山野叢林,且附近地形可供避難疏散,方可比照「寺院、廟宇」免設防空避難設備(([[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以上「得免附建」的建築物用途,如果位於「適用地區」內,仍屬於「依法附建」,可免計容積(((90)台內營字第9083018號))。 | + | * 以上「得免附建」的建築物用途,如果位於「適用地區」內,仍屬於「依法附建」,可免計容積(([[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已函釋**應附建**的用途包括:港口的倉庫通棧(((64)台內營字第649153號))、監獄(((70)台內營字第017385號(收錄於第141條)))、保齡球館(((79)台內營字第849314號(收錄於第141條)))、獨立構造之更衣室(((64)台內營字第628553號(收錄於第141條)))。 | + | * 已函釋**應附建**的用途包括:港口的倉庫通棧(([[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教會附設的宿舍及辦公廳視為教會的一部分,應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標準附建(((67)台內營字第800157號(收錄於第141條)、(68)台內營字第42936號(收錄於第141條)))。 | + | * 教會附設的宿舍及辦公廳視為教會的一部分,應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標準附建(([[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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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執行疑義 ===== | ===== 執行疑義 ===== | ||
| - | * **同一宗基地的多棟建築物之起造人不同**:仍可集中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但其內部空間、進出口、共同通路不可隔絕(((63)台內營字第599421號))。 | + | * **同一宗基地的多棟建築物之起造人不同**:仍可集中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但其內部空間、進出口、共同通路不可隔絕(([[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擅自建造之補辦申請手續**:有關防空避難設備必須適用「補辦手續時」的法令(((64)台內營字第626078號))。 | + | * **擅自建造之補辦申請手續**:有關防空避難設備必須適用「補辦手續時」的法令(([[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地下層防空避難室編釘門牌**:過去戶政機關原則上對地下室不編定門牌,但若為商場請領營業執照或辦理產權登記之需要,可以申請核發該號門牌地下室之証明(即「所在地址証明」)(((68)台內營字第050496號))。72年函釋認為依法附建的防空避難設備不能申請編釘門牌(((72)台內營字第142352號))。81年函釋則認為非屬法定防空避難設備,且非屬共用性質,可以核發門牌(((81)營署建字第6619號、(70)台內營字第050561號))。 | + | * **地下層防空避難室編釘門牌**:過去戶政機關原則上對地下室不編定門牌,但若為商場請領營業執照或辦理產權登記之需要,可以申請核發該號門牌地下室之証明(即「所在地址証明」)(([[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防空避難室的分割**:既成的防空避難室可能因為部分拆除重建等需求而需要辦理分割。過去「建物測量辦法」規定建物必須「增編門牌號」才能分割,導致地下的防空避難室因不能編釘門牌而無法分割(((78)台內營字第673197號))。但現行的「地藉測量實施規則」的條文已修正,並無此限制((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8條))。 | + | * **防空避難室的分割**:既成的防空避難室可能因為部分拆除重建等需求而需要辦理分割。過去「建物測量辦法」規定建物必須「增編門牌號」才能分割,導致地下的防空避難室因不能編釘門牌而無法分割(([[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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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127: | 行 127: | ||
| * 大崗山以184縣道(現為台28線)、高14鄉道、高37鄉道、台19甲線以內為適用地區(([[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大崗山以184縣道(現為台28線)、高14鄉道、高37鄉道、台19甲線以內為適用地區(([[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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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內政部指定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適用地區一覽表**:(112)台內營字第1120810617號令 | + | * **內政部指定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適用地區一覽表**:[[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縣市別^ | ^縣市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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