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_容積設計:161_容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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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 =====法規概述===== | ||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 - | * 民國73年初訂,原條文中「容積率」定義為「基地內建築物地面以上各層、閣樓及夾層樓地板面積之和與基地面積之比」。當時地下層不論用途為何,皆不計入容積檢討。 | + | |
| - | * 民國82年修正,「容積率」定義改為「基地內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不再以地上、地下層來區別,改以空間用途來界定。得免計容積的空間規定於同編第162條。 | + | |
| - | * 民國100年修正,由於本條的「總樓地板面積」與第1條第7款定義之「總樓地板面積」之功能及意義不同,易生混淆,因此依監察院的調查意見修正,改用「**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一詞。增訂第2項,將技術規則中其他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的相關法條表列於此。 | + | |
| * 其實在先行研究((《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技術規則研究報告》,民71,蔡榮堂等(高擎天主持),中華民國建築學會,內政部營建署委託研究計畫))的建議條文就已採用「容積樓地板面積」一詞,但是立法時並未採用,原因不明。 | * 其實在先行研究((《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技術規則研究報告》,民71,蔡榮堂等(高擎天主持),中華民國建築學會,內政部營建署委託研究計畫))的建議條文就已採用「容積樓地板面積」一詞,但是立法時並未採用,原因不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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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相關法規===== | =====其他相關法規===== | ||
| - | | + | * [[第2章_設計通則: |
| - | * **設計施工編第162條**:列出各項應計及免計樓地板面積的項目和標準。 | + | * [[162_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設計施工編第162條]]:列出各項應計及免計樓地板面積的項目和標準。 |
| - | * **設計施工編第181條**:指第10款因公益設置的地下連通道之緩衝區及其專用直通樓梯。 | + | * [[第11章_地下建築: |
| - | * **設計施工編第300條**:指第1款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之機房。 | + | * [[第17章_綠建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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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項(暫略)|3~15項(暫略)| | ^3~15項(暫略)|3~15項(暫略)| | ||
| - | {{tag> | + | {{tag>[容積率 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基地面積 法定騎樓面積 樓地板面積]}} |
| ~~DISCUSSION~~ | ~~DISCUSSIO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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