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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_容積設計:161_容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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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_容積設計:161_容積率 [2026/05/03 14:52] – 建立 l.arch第9章_容積設計:161_容積率 [2026/06/15 14:45] (目前版本) – [其他相關法規]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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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民國73年初訂,原條文中「容積率」定義為「基地內建築物地面以上各層、閣樓及夾層樓地板面積之和與基地面積之比」。當時地下層不論用途為何,皆不計入容積檢討。+  * **民國73年**初訂,原條文中「容積率」定義為「基地內建築物地面以上各層、閣樓及夾層樓地板面積之和與基地面積之比」。當時地下層不論用途為何,皆不計入容積檢討。
  
-  * 民國82年修正,「容積率」定義改為「基地內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不再以地上、地下層來區別,改以空間用途來界定。得免計容積的空間規定於同編第162條。+  * **民國82年**修正,「容積率」定義改為「基地內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不再以地上、地下層來區別,改以空間用途來界定。得免計容積的空間規定於同編第162條。
  
-  * 民國100年修正,由於本條的「總樓地板面積」與第1條第7款定義之「總樓地板面積」之功能及意義不同,易生混淆,因此依監察院的調查意見修正,改用「**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一詞。增訂第2項,將技術規則中其他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的相關法條表列於此。+  * **民國100年**修正,由於本條的「總樓地板面積」與第1條第7款定義之「總樓地板面積」之功能及意義不同,易生混淆,因此依監察院的調查意見修正,改用「**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一詞。增訂第2項,將技術規則中其他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的相關法條表列於此。
     * 其實在先行研究((《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技術規則研究報告》,民71,蔡榮堂等(高擎天主持),中華民國建築學會,內政部營建署委託研究計畫))的建議條文就已採用「容積樓地板面積」一詞,但是立法時並未採用,原因不明。     * 其實在先行研究((《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技術規則研究報告》,民71,蔡榮堂等(高擎天主持),中華民國建築學會,內政部營建署委託研究計畫))的建議條文就已採用「容積樓地板面積」一詞,但是立法時並未採用,原因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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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相關法規===== =====其他相關法規=====
  
-  * **設計施工編第55條** [[第2章_設計通則:55_昇降機之設置要件及構造|{{:page.png|}}]]:指第2項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 +  * [[第2章_設計通則:55_昇降機之設置要件及構造|設計施工編第55條]]:指第2項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 
-  * **設計施工編第162條**:列出各項應計及免計樓地板面積的項目和標準。 +  * [[162_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設計施工編第162條]]:列出各項應計及免計樓地板面積的項目和標準。 
-  * **設計施工編第181條**:指第10款因公益設置的地下連通道之緩衝區及其專用直通樓梯。 +  * [[第11章_地下建築:181_地下建築物與其他建築物地下層之連接|設計施工編第181條]]:指第10款因公益設置的地下連通道之緩衝區及其專用直通樓梯。 
-  * **設計施工編第300條**:指第1款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之機房。+  * [[第17章_綠建築:300_容積率及屋頂突出物之放寬|設計施工編第300條]]:指第1款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之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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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項(暫略)|3~15項(暫略)| ^3~15項(暫略)|3~15項(暫略)|
  
-{{tag>[]}}+{{tag>[容積率 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基地面積 法定騎樓面積 樓地板面積]}}
  
 ~~DISCUSSION~~ ~~DISCU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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