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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_容積設計:163_基地內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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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_容積設計:163_基地內通路 [2026/05/03 17:14] – [延伸閱讀] l.arch第9章_容積設計:163_基地內通路 [2026/06/16 09:19] (目前版本) – [其他相關法規]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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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及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1^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及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2^基地內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但以基地內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6公尺。^^ ^2^基地內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但以基地內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6公尺。^^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B、D、E、F、G及H類者。^ +^:::^一、^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二、^3層以上之建築物。^ +^:::^二、^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為三公尺。^ 
-^:::^三、^總樓地板面積超過1000㎡之建築物。^ +^:::^三、^長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者為五公尺。^
-^:::^四、^地下層或有本編第1條第35款第2目及第3目規定之無窗戶居室之樓層。^ +
-^:::^五、^本章各節關於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室內停車空間面積、騎樓及機械房、變電室、直通樓梯間、電梯間、蓄水池及屋頂突出物面積等類似用途部分。^+
 ^3^基地內通路為連通建築線者,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得超過15公尺,淨寬並應依前項寬度之規定,淨高至少3公尺,其穿越法定騎樓者,淨高不得少於法定騎樓之高度。該穿越部份得不計入樓地板面積。^^ ^3^基地內通路為連通建築線者,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得超過15公尺,淨寬並應依前項寬度之規定,淨高至少3公尺,其穿越法定騎樓者,淨高不得少於法定騎樓之高度。該穿越部份得不計入樓地板面積。^^
 ^4^第1項基地內通路之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之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 ^4^第1項基地內通路之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之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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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民國73年初訂。一般認為「**基地內通路**」是由「**私設通路**」衍生而來,因為本條與同編第2條非常相似,而且同編第166條對於實施容積管制地區排除了第2條的適用,似乎就是以本條替代第2條的意思。不過,若由發布令的修正說明 來看,其實「**基地內通路**」是由「**類似通路**」衍生而來。基地內的「類似通路」本來就可以計入法定空地,與「容積管制」的精神相符。但「類似通路」沒有寬度限制,為了「利於建築管理」,而引用了「私設通路」的路寬規定,並賦與「基地內通路」的名稱。\\  +  * **民國73年**初訂。一般認為「**基地內通路**」是由「**私設通路**」衍生而來,因為本條與同編第2條非常相似,而且同編第166條對於實施容積管制地區排除了第2條的適用,似乎就是以本條替代第2條的意思。不過,若由發布令的修正說明(((73)台內營字第256544號令(修正說明)))來看,其實「**基地內通路**」是由「**類似通路**」衍生而來。基地內的「類似通路」本來就可以計入法定空地,與「容積管制」的精神相符。但「類似通路」沒有寬度限制,為了「利於建築管理」,而引用了「私設通路」的路寬規定,並賦與「基地內通路」的名稱。\\  
     * **一敷地一建物原則的完全佚失**:由修正說明可知,日本建築法令中的原則「一敷地一建物」在我國已經完全佚失。因為第1條第37款的「類似通路」是適用於「基地內二幢以上具有**連帶使用性**的建築物」的情況,至於可以**獨立使用**的多幢建築物其實並不適用「類似通路」這個謎樣的規定。而且「基地**外**的通路」的通行需求與「基地**內**的通路」不同,套用「私設通路」的標準會造成**比例失當**。唯有認清這段「缺漏的法規DNA」,才能解釋為何我國法令欠缺「私設通路」及「基地內通路」的設置條件規定,又為何建築物/出入口與道路/通路之間的關係規定如此模糊不清。有關「一敷地一建物」原則請參閱第1條第37、38款之筆記。\\       * **一敷地一建物原則的完全佚失**:由修正說明可知,日本建築法令中的原則「一敷地一建物」在我國已經完全佚失。因為第1條第37款的「類似通路」是適用於「基地內二幢以上具有**連帶使用性**的建築物」的情況,至於可以**獨立使用**的多幢建築物其實並不適用「類似通路」這個謎樣的規定。而且「基地**外**的通路」的通行需求與「基地**內**的通路」不同,套用「私設通路」的標準會造成**比例失當**。唯有認清這段「缺漏的法規DNA」,才能解釋為何我國法令欠缺「私設通路」及「基地內通路」的設置條件規定,又為何建築物/出入口與道路/通路之間的關係規定如此模糊不清。有關「一敷地一建物」原則請參閱第1條第37、38款之筆記。\\  
-    * **排除第2條的理由**:在立法前的先行研究 中認為「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都市計畫其密度控制既已確定,基地與道路關係應已予考慮,故現行類似通路與私設通路之規定在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已無存在之必要」,且「避免大街廓規劃之都市計畫構想遭受破壞,故宜刪除私設通路之規定」,「基於上述理由基地內道路為基地之一部份,故應認定為法定空地」。這是第166條排除適用第2條(私設通路的寬度標準)及第2-1條(私設通路得計入法定空地的條件)的消極與積極理由。\\  +    * **排除第2條的理由**:在立法前的先行研究((《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技術規則研究報告》,蔡榮堂等(高擎天主持),民71,中華民國建築學會,內政部營建署委託))中認為「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都市計畫其密度控制既已確定,基地與道路關係應已予考慮,故現行類似通路與私設通路之規定在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已無存在之必要」,且「避免大街廓規劃之都市計畫構想遭受破壞,故宜刪除私設通路之規定」,「基於上述理由基地內道路為基地之一部份,故應認定為法定空地」。這是第166條排除適用第2條(私設通路的寬度標準)及第2-1條(私設通路得計入法定空地的條件)的消極與積極理由。\\  
       * ''#同樂會觀點'' 由於民國88年我國全面實施容積管制,包含非都市土地在內,與上述立法時設想的前提條件(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都市計畫)不同。即便是在都市計畫地區,若非經過市地重劃,仍然存在大量的「裡地」必須以現有巷道或私設通路才能連接道路。故「私設通路」在實務上並未禁止,只是關於寬度以及得否計入法定空地的部份似乎失去了法規依據,目前地方政府對基地外的私設通路的寬度仍依照第2條的規定。至於「類似通路已無必要」云云似乎是不了解「類似通路」的立法原意。\\         * ''#同樂會觀點'' 由於民國88年我國全面實施容積管制,包含非都市土地在內,與上述立法時設想的前提條件(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都市計畫)不同。即便是在都市計畫地區,若非經過市地重劃,仍然存在大量的「裡地」必須以現有巷道或私設通路才能連接道路。故「私設通路」在實務上並未禁止,只是關於寬度以及得否計入法定空地的部份似乎失去了法規依據,目前地方政府對基地外的私設通路的寬度仍依照第2條的規定。至於「類似通路已無必要」云云似乎是不了解「類似通路」的立法原意。\\  
     * ''#日本法令'' 我國法規中的「私設通路」相當於日本的「位置指定道路」。「基地內通路」的定位則相當於「**一団地的通路**」,不過兩者並無直接淵源,故「基地內通路」應屬我國的原生規定。     * ''#日本法令'' 我國法規中的「私設通路」相當於日本的「位置指定道路」。「基地內通路」的定位則相當於「**一団地的通路**」,不過兩者並無直接淵源,故「基地內通路」應屬我國的原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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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疑義**:「基地內通路」的問題其來有自,因為其參考來源的第2條(私設通路)本身也存有疑義,加上第90條(避難層出入屋外之出入口)的文字邏輯問題導致主流見解偏保守。由於本條的用語定義、適用對象、設置條件、和寬度標準在邏輯上互為因果關係,如果不了解相關法規的邏輯、不釐清法規目的,容易淪於文字之爭。   * **疑義**:「基地內通路」的問題其來有自,因為其參考來源的第2條(私設通路)本身也存有疑義,加上第90條(避難層出入屋外之出入口)的文字邏輯問題導致主流見解偏保守。由於本條的用語定義、適用對象、設置條件、和寬度標準在邏輯上互為因果關係,如果不了解相關法規的邏輯、不釐清法規目的,容易淪於文字之爭。
  
-  * **見解的分歧**:主要的見解有兩種,以下簡稱為甲、乙說。「**甲說**」認為「基地內通路」是指「道路」至「建築物出入口」之間的通路,因此「建築物出入口」通往「道路」的通路都必須符合本條的寬度規定。「**乙說**」認為只要建築物的出入口「開向道路」即符合法令規定,毋需再檢討「基地內通路」等相關規定。我們將建築物與道路之間的「**通路層級**」以右圖來表示,其中 Lv2及Lv3是刻意區別層級以便於說明,並不表示法規對兩者的寬度規定必然不同。 +  * **見解的分歧**:主要的見解有兩種,以下簡稱為甲、乙說。「**甲說**」認為「基地內通路」是指「道路」至「建築物出入口」之間的通路,因此「建築物出入口」通往「道路」的通路都必須符合本條的寬度規定。「**乙說**」認為只要建築物的出入口「開向道路」即符合法令規定,毋需再檢討「基地內通路」等相關規定。我們將建築物與道路之間的「**通路層級**」以右圖來表示,其中 Lv2及Lv3是刻意區別層級以便於說明,並不表示法規對兩者的寬度規定必然不同。\\   
-    * **甲說**:甲說的主要依據是本條第4項「**基地內通路之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之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認為「基地內通路」包含Lv2及Lv3通路。而且技術規則中對於「建築物出入口」與「道路」之間的空地或通路只有比較抽象的規定「**出入口應開向道路** 」,甲說認為「基地內通路」正是為了補強這一點。據此,我們**反推**其設置條件為「只要建築物出入口未臨接道路」,就必須設置符合規定的「基地內通路」。但甲說套用「私設通路」的寬度標準,很容易發生比例失當。因為「私設通路」其實是針對Lv2層級通路所設定的標準,其前提是「人車混合使用」的需求。而「基地內」可以採用整體規劃和管理的方式,分別滿足人和車的通行與避難需求,並不需要把Lv3的標準提昇到跟Lv2一樣,否則會對規劃造成過度的限制。以實際數字舉例,若A棟為999㎡的大樓,距離道路9.9m,依規定Lv3只需2m寬;而B棟假如距離道路20m以上,就算只是間四疊半小茶室,Lv3也必須設置5m寬的大道。在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的情況,甚至可能會發生Lv3通路比Lv2通路還寬的怪異現象。 +    * **甲說**:甲說的主要依據是本條第4項「**基地內通路之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之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認為「基地內通路」包含Lv2及Lv3通路。而且技術規則中對於「建築物出入口」與「道路」之間的空地或通路只有比較抽象的規定「**出入口應開向道路**((設計施工編第90條))」,甲說認為「基地內通路」正是為了補強這一點。據此,我們**反推**其設置條件為「只要建築物出入口未臨接道路」,就必須設置符合規定的「基地內通路」。但甲說套用「私設通路」的寬度標準,很容易發生比例失當。因為「私設通路」其實是針對Lv2層級通路所設定的標準,其前提是「人車混合使用」的需求。而「基地內」可以採用整體規劃和管理的方式,分別滿足人和車的通行與避難需求,並不需要把Lv3的標準提昇到跟Lv2一樣,否則會對規劃造成過度的限制。以實際數字舉例,若A棟為999㎡的大樓,距離道路9.9m,依規定Lv3只需2m寬;而B棟假如距離道路20m以上,就算只是間四疊半小茶室,Lv3也必須設置5m寬的大道。在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的情況,甚至可能會發生Lv3通路比Lv2通路還寬的怪異現象。 
-      * ''#同樂會觀點'' 整體而言,甲說與同編第2條、第90條的邏輯較不一致,且容易引起比例失當的質疑。 +      * ''#同樂會觀點'' 整體而言,甲說與同編第2條、第90條的邏輯較不一致,且容易引起比例失當的質疑。\\   
-    * **乙說**:乙說是比照「私設通路」的規定,相關的圖例也都支持這個說法 。乙說認為Lv3沒有設置的必要,因為第90條只規定建築物出入口的「面向」,沒有規定需設置任何種類的通路,也並沒有退縮距離的限制。因此A棟本身已符合規定。只需設置Lv2通路,使B棟出入口也開向通路即可。或者設置走廊將兩棟相連成為一幢,使其「共同出入口」開向道路(即「人車分道」的規劃),也可以規避設置Lv2通路。 +    * **乙說**:乙說是比照「私設通路」的規定,相關的圖例也都支持這個說法((第2條圖例2-(1)、(92)營署建管字第0922907159號(收錄於第3-1條,圖例為基地內通路的情況)))。乙說認為Lv3沒有設置的必要,因為第90條只規定建築物出入口的「面向」,沒有規定需設置任何種類的通路,也並沒有退縮距離的限制。因此A棟本身已符合規定。只需設置Lv2通路,使B棟出入口也開向通路即可。或者設置走廊將兩棟相連成為一幢,使其「共同出入口」開向道路(即「人車分道」的規劃),也可以規避設置Lv2通路。 
-      * ''#同樂會觀點'' 乙說與同編第2條、第90條的邏輯比較一致,故下文以乙說為主要見解。但也因為欠缺對Lv3層級通路的具體規定,通往建築物出入口的路徑是否能確保通行、避難、或救災需要常受到質疑。+      * ''#同樂會觀點'' 乙說與同編第2條、第90條的邏輯比較一致,故下文以乙說為主要見解。但也因為欠缺對Lv3層級通路的具體規定,通往建築物出入口的路徑是否能確保通行、避難、或救災需要常受到質疑。\\  
     * **甲乙說的共同問題**:同編第90條的保守見解為「至少一處出入口應開向**道路**」,但「私設通路」和「基地內通路」其實都不具「道路」的資格。不過前述相關圖例都顯示建築物出入口開向這兩種通路即可,意味著第90條的文字有斟酌的空間。     * **甲乙說的共同問題**:同編第90條的保守見解為「至少一處出入口應開向**道路**」,但「私設通路」和「基地內通路」其實都不具「道路」的資格。不過前述相關圖例都顯示建築物出入口開向這兩種通路即可,意味著第90條的文字有斟酌的空間。
  
-  * ''#日本法令'' 日本法令中對於道路、基地、建築物出入口、通路層級的關係規定較為完備,有助於對照理解我國法規省略的部份,以建構周全的法規解釋。{{.:pasted:20260503-161144.png}} +  * ''#日本法令'' 日本法令中對於道路、基地、建築物出入口、通路層級的關係規定較為完備,有助於對照理解我國法規省略的部份,以建構周全的法規解釋。{{.:pasted:20260503-161144.png}}\\   
-    * 日本法規以「一敷地一建物」為原則(圖1),「建築物的出入口」至「道路」之間的Lv3層級通路在稱為「敷地內通路」 ,寬度規定為1.5m,特定條件下可以放寬為90cm。「敷地內通路」一詞在字面上恰與我國的「基地內通路」相同,但是與其定義與定位相當的,其實是第90條所稱的「1.5m避難通路」。 +    * 日本法規以「一敷地一建物」為原則(圖1),「建築物的出入口」至「道路」之間的Lv3層級通路在稱為「敷地內通路」((日本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27条)),寬度規定為1.5m,特定條件下可以放寬為90cm。「敷地內通路」一詞在字面上恰與我國的「基地內通路」相同,但是與其定義與定位相當的,其實是第90條所稱的「1.5m避難通路」。\\   
-    * 至於一敷地內有多幢建築物時,原則上應強制分割,各筆敷地以私有的Lv2層級通路與Lv1的道路連接(圖二)。這種Lv2通路稱為「位置指定道路」,在建築法規裡的地位「視同道路」,會帶來同等於道路的各種便利及限制。沒有連接Lv1道路的敷地也可以藉由設置Lv2通路的方式而得以建築。由於Lv2是位於敷地外,故以「人車混合使用」為前提,考慮會車和迴車的需求,其寬度與長度有連動的關係。特定用途建築物以Lv2通路連接Lv1道路時,Lv2的寬度必須符合Lv1的標準。至於各敷地內建築物出入口與Lv2通路之間,仍須符合Lv3通路的標準。 +    * 至於一敷地內有多幢建築物時,原則上應強制分割,各筆敷地以私有的Lv2層級通路與Lv1的道路連接(圖二)。這種Lv2通路稱為「位置指定道路」,在建築法規裡的地位「視同道路」,會帶來同等於道路的各種便利及限制。沒有連接Lv1道路的敷地也可以藉由設置Lv2通路的方式而得以建築。由於Lv2是位於敷地外,故以「人車混合使用」為前提,考慮會車和迴車的需求,其寬度與長度有連動的關係。特定用途建築物以Lv2通路連接Lv1道路時,Lv2的寬度必須符合Lv1的標準。至於各敷地內建築物出入口與Lv2通路之間,仍須符合Lv3通路的標準。\\   
-    * 但如果一筆敷地上有多幢建築物、或多筆敷地形成「一團土地」的情況,便超過了前述的簡單原則。中央法規規定,只要地方政府認為「一団地」內建築物的位置和構造不會妨害安全、防火、和衛生,可以「視同一敷地」,但這些建築物以「総合的設計」為限,意即建築物必須整體規劃及建造(圖3)。這種情況下,基地內不必設置Lv2層級的通路。至於Lv3通路的標準則由各地方政府自訂,大部份地方連專用的名稱都沒有,部分地方有模糊的規定「出入口須有效地面向通路或道路」;少數地方稱為「建物取付通路」,寬度標準介於2~3m之間;極少數地方有長度不超過75m的規定。+    * 但如果一筆敷地上有多幢建築物、或多筆敷地形成「一團土地」的情況,便超過了前述的簡單原則。中央法規規定,只要地方政府認為「一団地」內建築物的位置和構造不會妨害安全、防火、和衛生,可以「視同一敷地」,但這些建築物以「総合的設計」為限,意即建築物必須整體規劃及建造(圖3)。這種情況下,基地內不必設置Lv2層級的通路。至於Lv3通路的標準則由各地方政府自訂,大部份地方連專用的名稱都沒有,部分地方有模糊的規定「出入口須有效地面向通路或道路」;少數地方稱為「建物取付通路」,寬度標準介於2~3m之間;極少數地方有長度不超過75m的規定。\\  
     * 但如果「一団地」內有部份範圍並非整體規劃及建造,大部份地方規定必須劃分「設定敷地」,並以Lv2層級的通路連接(圖4)。這種Lv2通路在各地方的名稱不太一致,昭和年代有的稱之為「敷地內通路」,現代多半稱為「一団地的通路」或「共用通路」。各地方的標準也有很大的差異,大部份地方的標準低於「位置指定道路」,且不帶有斜線的限制;極少數地方規定「一団地」內的Lv2通路也帶有斜線限制。     * 但如果「一団地」內有部份範圍並非整體規劃及建造,大部份地方規定必須劃分「設定敷地」,並以Lv2層級的通路連接(圖4)。這種Lv2通路在各地方的名稱不太一致,昭和年代有的稱之為「敷地內通路」,現代多半稱為「一団地的通路」或「共用通路」。各地方的標準也有很大的差異,大部份地方的標準低於「位置指定道路」,且不帶有斜線的限制;極少數地方規定「一団地」內的Lv2通路也帶有斜線限制。
  
-  * **我國法規的邏輯架構**:如果以個別條文來看的話,可能會導向前述的甲說,而陷入比例失當、無法自証周全的窘境。比較相關法條的關係,並且理解已經佚失的法規概念,才能得到比較合理的見解。{{.:pasted:20260503-161154.png}} +  * **我國法規的邏輯架構**:如果以個別條文來看的話,可能會導向前述的甲說,而陷入比例失當、無法自証周全的窘境。比較相關法條的關係,並且理解已經佚失的法規概念,才能得到比較合理的見解。{{.:pasted:20260503-161154.png}}\\   
-    * 我國的「私設通路」雖然是由日本的「位置指定道路」而來,但並未導入「一敷地一建物」原則,因此法條文字中的對象主體在「基地」和「建築物」之間搖擺。圖5簡化自第2條的圖例2-(1),「建築物出入口」與Lv2「私設通路」之間的「退縮距離」並沒有限制。而且第90條(的主流解釋)缺乏Lv3層級通路的規定,只規定「建築物出入口」應「直接通向/開向道路」。故第2條第2項所稱「**至建築物最遠一處之出入口**」指的應該是「至出入口的**面前**」,即符合規定。+    * 我國的「私設通路」雖然是由日本的「位置指定道路」而來,但並未導入「一敷地一建物」原則,因此法條文字中的對象主體在「基地」和「建築物」之間搖擺。圖5簡化自第2條的圖例2-(1),「建築物出入口」與Lv2「私設通路」之間的「退縮距離」並沒有限制。而且第90條(的主流解釋)缺乏Lv3層級通路的規定,只規定「建築物出入口」應「直接通向/開向道路」。故第2條第2項所稱「**至建築物最遠一處之出入口**」指的應該是「至出入口的**面前**」,即符合規定。\\  
     * 複數基地以「私設通路」出入的情況如圖6所示。其中C基地雖然鄰接「私設通路」,但為了符合第90條的主流解釋,C建築物只能向左移,移至出入口能**面對**Lv2通路的位置。     * 複數基地以「私設通路」出入的情況如圖6所示。其中C基地雖然鄰接「私設通路」,但為了符合第90條的主流解釋,C建築物只能向左移,移至出入口能**面對**Lv2通路的位置。
-      * 日本法令中因為有Lv3層級通路的規定,故出入口並不需要直接面對通路,比較有彈性。 +      * 日本法令中因為有Lv3層級通路的規定,故出入口並不需要直接面對通路,比較有彈性。\\   
-    * 當一宗基地內有複數棟建築物,且各棟之出入口皆面向Lv1道路的情況(圖7),不僅沒有必要設置Lv2通路,也已經符合第90條的規定。此外,本條準用第二條之圖例2-(1) ,故「建築物出入口」與「通路/道路」的退縮距離並無限制。如果將「基地內通路」定位為對Lv3層級通路的規定,顯然與第2條、第90條(圖5、6)的邏輯不一致。 +    * 當一宗基地內有複數棟建築物,且各棟之出入口皆面向Lv1道路的情況(圖7),不僅沒有必要設置Lv2通路,也已經符合第90條的規定。此外,本條準用第二條之圖例2-(1)(([[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8年:台內營字第8873841號|(88)台內營字第8873841號]])),故「建築物出入口」與「通路/道路」的退縮距離並無限制。如果將「基地內通路」定位為對Lv3層級通路的規定,顯然與第2條、第90條(圖5、6)的邏輯不一致。\\   
-    * 類比於「私設通路(圖5)」,當一宗基地內**有建築物之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無法面向Lv1道路的情況**(圖8),以Lv2通路來連接Lv1道路。+    * 類比於「私設通路(圖5)」,當一宗基地內**有建築物之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無法面向Lv1道路的情況**(圖8),以Lv2通路來連接Lv1道路。\\  
       * ''#同樂會觀點'' 以此作為Lv2層級通路的設置條件,最能維持法規邏輯的一致性。不過如果對照日本法規(詳後文「國外相關法規」),在只有一棟建築物利用該通路的情況,該通路又相當於該建築物的Lv3層級通路,其實也可以人車分道。因此規定有**兩筆以上設定敷地共用時,才需設置Lv2級通路**。這個設置條件更加細膩且務實,值得參考。       * ''#同樂會觀點'' 以此作為Lv2層級通路的設置條件,最能維持法規邏輯的一致性。不過如果對照日本法規(詳後文「國外相關法規」),在只有一棟建築物利用該通路的情況,該通路又相當於該建築物的Lv3層級通路,其實也可以人車分道。因此規定有**兩筆以上設定敷地共用時,才需設置Lv2級通路**。這個設置條件更加細膩且務實,值得參考。
  
-  * **法規目的**:綜上所述,「私設通路」的立法原意是用來連接「基地」與「道路」,屬於圖示中的Lv2層級,其寬度標準是以「人車混合使用」為前提。至於「基地內通路」的通行功能比較模糊,營建署解釋「除平時供人員通行外,為確保公共安全,尚須具備緊急情況時,供消防或救災、搶險工程車通行之功能」 ,此函釋偏重於人行功能,但又框入未明確定義的其他抽象功能。以下以「道路」的兩大功能分論「基地內通路」的法規目的:+  * **法規目的**:綜上所述,「私設通路」的立法原意是用來連接「基地」與「道路」,屬於圖示中的Lv2層級,其寬度標準是以「人車混合使用」為前提。至於「基地內通路」的通行功能比較模糊,營建署解釋「除平時供人員通行外,為確保公共安全,尚須具備緊急情況時,供消防或救災、搶險工程車通行之功能」(([[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2年:台內營字第828641號|(82)台內營字第828641號]])),此函釋偏重於人行功能,但又框入未明確定義的其他抽象功能。以下以「道路」的兩大功能分論「基地內通路」的法規目的:\\  
     * **通行的功能**:包括平常人車通行,及緊急時的避難救災。     * **通行的功能**:包括平常人車通行,及緊急時的避難救災。
       * 由於基地內的汽機車道及消防救災活動所需空間已另有更明確的規定,因此「基地內通路」其實不必再做重覆的規定。       * 由於基地內的汽機車道及消防救災活動所需空間已另有更明確的規定,因此「基地內通路」其實不必再做重覆的規定。
-      * 車輛並不需要抵達建築物的人員出入口。至於人員通行方面,如果意欲補強第90條所欠缺的Lv3層級通路的具體規定,宜另訂合宜的寬度標準,以免與相關規定邏輯不一致或比例失當。+      * 車輛並不需要抵達建築物的人員出入口。至於人員通行方面,如果意欲補強第90條所欠缺的Lv3層級通路的具體規定,宜另訂合宜的寬度標準,以免與相關規定邏輯不一致或比例失當。\\  
     * **間隔的功能**:包括確保防火、採光、提供避難空地。     * **間隔的功能**:包括確保防火、採光、提供避難空地。
-      * 除了第42條(有效採光面積)的規定以外,由於「私設通路」在計算建蔽率時原則上不計入法定空地,能降低總建蔽率,因此對於採光有一定程度的助益。「基地內通路」因可以計入法定空地,對建蔽率沒有影響;又「基地內通路」毋需檢討第164條之「面前道路陰影」 ,所以對採光沒有助益。+      * 除了第42條(有效採光面積)的規定以外,由於「私設通路」在計算建蔽率時原則上不計入法定空地,能降低總建蔽率,因此對於採光有一定程度的助益。「基地內通路」因可以計入法定空地,對建蔽率沒有影響;又「基地內通路」毋需檢討第164條之「面前道路陰影」(([[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6年:台內營字第8689132號|(86)台內營字第8689132號]])),所以對採光沒有助益。
       * 防火方面已有第110條(防火間隔)規定,毋需以限制通路的寬度或位置來確保防火。       * 防火方面已有第110條(防火間隔)規定,毋需以限制通路的寬度或位置來確保防火。
       * 至於「避難空地」一項,在現行條文並無明文規定。「法定空地」可能形狀破碎、或位置對避難而言沒有效用。「通路」恰能為建築物提供一塊類似於道路的有效「避難空地」。若比照第2條的相同水準,在一宗基地內有多幢建築物的情況,在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前設有同等規模的空地甚為合理。       * 至於「避難空地」一項,在現行條文並無明文規定。「法定空地」可能形狀破碎、或位置對避難而言沒有效用。「通路」恰能為建築物提供一塊類似於道路的有效「避難空地」。若比照第2條的相同水準,在一宗基地內有多幢建築物的情況,在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前設有同等規模的空地甚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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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文探討===== =====條文探討=====
-^1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及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1 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及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
  
   * 文字中似乎帶有「多幢建築物」的概念,但似乎也有「包含任何建築物至建築物、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所有通路」的意思。這段規定究竟是「名詞定義」、「適用對象」、還是「設置條件」,意味不明。   * 文字中似乎帶有「多幢建築物」的概念,但似乎也有「包含任何建築物至建築物、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所有通路」的意思。這段規定究竟是「名詞定義」、「適用對象」、還是「設置條件」,意味不明。
  
-^1……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1 ……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 這是「基地內通路」與「私設通路」的最大差異。因為「私設通路」是誕生於「建蔽率管制時」期的規定,在檢討建蔽率時,以「不計入法定空地」為原則,「35m以內得計入法空」為例外放寬。而「基地內通路」是因應「容積管制」產生的規定,因為基地的總容積已受到管控,基地內通路不佔多少面積皆不會影響總容積,亦毋需予以扣除。   * 這是「基地內通路」與「私設通路」的最大差異。因為「私設通路」是誕生於「建蔽率管制時」期的規定,在檢討建蔽率時,以「不計入法定空地」為原則,「35m以內得計入法空」為例外放寬。而「基地內通路」是因應「容積管制」產生的規定,因為基地的總容積已受到管控,基地內通路不佔多少面積皆不會影響總容積,亦毋需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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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也是由「私設通路」引用而來的規定,此設計樣態在舊市區相當常見。但在一宗基地之內時,只有多棟建築物的情況才有其必要性。不過因為設置條件不明確,**在多棟建築物的情況反而很容易忽略了應設「基地內通路」**,請特別留意。   * 這也是由「私設通路」引用而來的規定,此設計樣態在舊市區相當常見。但在一宗基地之內時,只有多棟建築物的情況才有其必要性。不過因為設置條件不明確,**在多棟建築物的情況反而很容易忽略了應設「基地內通路」**,請特別留意。
  
-  * 本章所稱的「不計入樓地板面積」皆為「不計入容積」之意 。實務上常利用這個免計容積的「穿堂」作為類似「公共大廳」空間,但違規加設大型玻璃門窗變成室內空間的案件很多,爭議頻傳。+  * 本章所稱的「不計入樓地板面積」皆為「不計入容積」之意(([[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2年:營署建管字第1020041592號|(102)營署建管字第1020041592號]]))。實務上常利用這個免計容積的「穿堂」作為類似「公共大廳」空間,但違規加設大型玻璃門窗變成室內空間的案件很多,爭議頻傳。
  
-  * **穿越陽台下方**:比照「私設通路」的規定 ,「基地內通路」可以穿越陽台下方(意即陽台可以突出於「基地內通路」範圍),但該部分必須計入穿越的深度。+  * **穿越陽台下方**:比照「私設通路」的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10039151號|(111)營署建管字第1110039151號]],同編第2條圖例2-(1)說明3)),「基地內通路」可以穿越陽台下方(意即陽台可以突出於「基地內通路」範圍),但該部分必須計入穿越的深度。
  
-^4第1項基地內通路之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之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4 第1項基地內通路之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之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
  
   * 這也是由「私設通路」引用而來的規定,因為「私設通路」是適用在「多宗基地」或有「多棟建築物」的情況,所以通路應抵達最遠一處基地(或建築物),且全段通路都適用規定。   * 這也是由「私設通路」引用而來的規定,因為「私設通路」是適用在「多宗基地」或有「多棟建築物」的情況,所以通路應抵達最遠一處基地(或建築物),且全段通路都適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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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缺乏圖例**:   * **缺乏圖例**:
-    * 由於本條未附圖例,且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不適用第2條之規定 ,使得實際應用上疑義叢生。營建署函釋得依照(準用)第2條的圖例 。+    * 由於本條未附圖例,且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不適用第2條之規定((設計施工編第166條)),使得實際應用上疑義叢生。營建署函釋得依照(準用)第2條的圖例(([[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8年:台內營字第8873841號|(88)台內營字第8873841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7年:營署建管字第0972917966號|(97)營署建管字第0972917966號]],除圖例2-(4)說明(1)中「並依第2條之規定」。))。
  
   * **毗鄰基地得否合設基地內通路**:   * **毗鄰基地得否合設基地內通路**:
-    * 例如兩宗基地各自留設3m並互為同意對方通行,合計達6m寬度的情況。營建署認為易造成通行權上的糾紛,「宜」先合併為一宗基地 。不過兩基地合設通路其實是早期「私設通路」的常態(開發許可案以外),「私設通路」之土地經常分屬兩側基地所有,以通路之中心線為地界線。甚至在實施容積管制之後,若個別基地拆除改建,該私設通路部份還可以分別計入申請基地之法定空地 。顯示兩種通路雖然規定相似,但立法機關人員或審查人員的見解未必一致。+    * 例如兩宗基地各自留設3m並互為同意對方通行,合計達6m寬度的情況。營建署認為易造成通行權上的糾紛,「宜」先合併為一宗基地(([[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1年:營署建管字第0912907847號|(91)營署建管字第0912907847號]]))。不過兩基地合設通路其實是早期「私設通路」的常態(開發許可案以外),「私設通路」之土地經常分屬兩側基地所有,以通路之中心線為地界線。甚至在實施容積管制之後,若個別基地拆除改建,該私設通路部份還可以分別計入申請基地之法定空地(([[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8年:營署建字第36994號|(88)營署建字第36994號]](收錄於第2-1條)))。顯示兩種通路雖然規定相似,但立法機關人員或審查人員的見解未必一致。
  
   * **基地內供其他基地通行的通路**:   * **基地內供其他基地通行的通路**:
-    * 對申請基地而言即為一種「基地內通路」。已領有建照的法定空地仍可以作為供其他基地通行的私設通路 。至於基地內已供鄰地通行的既有私設通路,在申請時不能變更其形狀、位置 。 +    * 對申請基地而言即為一種「基地內通路」。已領有建照的法定空地仍可以作為供其他基地通行的私設通路(([[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2年:營署建管字第1020003468號|(102)營署建管字第1020003468號]](收錄於第2-1條)))。至於基地內已供鄰地通行的既有私設通路,在申請時不能變更其形狀、位置(([[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9年:營署建字第55801號|(89)營署建字第55801號]](收錄於第2-1條)))。 
-    * 值得一提的是,非都市土地在申請開發許可或用地變更編定時,依規定應留設適當比例的道路及公共設施。一般情況下,開發區域內的建蔽率及容積率設定已經考慮公共設施用地的比例,故在建築用地內設置的通路毋需再予以扣除。但早期有若干開發許可案存在瑕疪而遭到糾正 。+    * 值得一提的是,非都市土地在申請開發許可或用地變更編定時,依規定應留設適當比例的道路及公共設施。一般情況下,開發區域內的建蔽率及容積率設定已經考慮公共設施用地的比例,故在建築用地內設置的通路毋需再予以扣除。但早期有若干開發許可案存在瑕疪而遭到糾正(([[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3年:台內營字第8388433號|(83)台內營字第8388433號]](收錄於第1條)、[[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3年:營署綜字第52094號|(83)營署綜字第52094號]](收錄於第1條)))。
  
   * **基地內通路可否設置階梯**:   * **基地內通路可否設置階梯**:
-    * 原則上為了避免妨礙車輛通行,不可設置階梯、或通往地下室之車道。但是得比照私設通路的規定,因地形限制僅能設置階梯時,可以例外放寬 。此函釋較偏重於車輛通行的功能。+    * 原則上為了避免妨礙車輛通行,不可設置階梯、或通往地下室之車道。但是得比照私設通路的規定,因地形限制僅能設置階梯時,可以例外放寬(([[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2年:台內營字第828641號|(82)台內營字第828641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3年:台內營字第241366號|(73)台內營字第241366號]](收錄於第3條之1)))。此函釋較偏重於車輛通行的功能。
  
   * **傾斜基地非屬避難層的地面層,是否應設基地內通路連接道**路:   * **傾斜基地非屬避難層的地面層,是否應設基地內通路連接道**路:
行 115: 行 113:
  
   * **穿越建築物的淨高vs消防車通行**:   * **穿越建築物的淨高vs消防車通行**:
-    * 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供消防車通行之通路需保持4.5m以上淨高,遠高於本條規定之高度。由於該「指導原則」只是行政指導,如果地方政府未納入自治法規,並不具法令的效力 。不過實際上已有多縣市以行政命令或委託消防局審查的方式,要求依照「指導原則」的標準,請特別留意。+    * 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供消防車通行之通路需保持4.5m以上淨高,遠高於本條規定之高度。由於該「指導原則」只是行政指導,如果地方政府未納入自治法規,並不具法令的效力(([[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2年:營署建管字第1012930556號|(102)營署建管字第1012930556號]]))。不過實際上已有多縣市以行政命令或委託消防局審查的方式,要求依照「指導原則」的標準,請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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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相關法規===== =====其他相關法規=====
  
-  * **設計施工編第2條** [[第2章_設計通則:2_基地與建築線_私設通路|{{:page.png|}}]](私設通路之寬度)圖例 +  * [[第2章_設計通則:2_基地與建築線_私設通路|設計施工編第2條]](私設通路之寬度)圖例 
-  * **設計施工編第90條** [[第4章_避難消防:90_避難層屋外出口_直通樓梯|{{:page.png|}}]](避難層出入屋外之出入口) +  * [[第4章_避難消防:90_避難層屋外出口_直通樓梯|設計施工編第90條]](避難層出入屋外之出入口) 
-  * **設計施工編第166條**:本編第2條不適用於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166_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不適用之條文|設計施工編第166條]]:本編第2條不適用於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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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tag>[基地內通路 法定空地 建築線 法定騎樓 出入口]}}
  
 ~~DISCUSSION~~ ~~DISCU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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