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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_容積設計:163_基地內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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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_容積設計:163_基地內通路 [2026/06/16 09:05] – [法規意義] l.arch第9章_容積設計:163_基地內通路 [2026/06/16 09:19] (目前版本) – [其他相關法規]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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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也是由「私設通路」引用而來的規定,此設計樣態在舊市區相當常見。但在一宗基地之內時,只有多棟建築物的情況才有其必要性。不過因為設置條件不明確,**在多棟建築物的情況反而很容易忽略了應設「基地內通路」**,請特別留意。   * 這也是由「私設通路」引用而來的規定,此設計樣態在舊市區相當常見。但在一宗基地之內時,只有多棟建築物的情況才有其必要性。不過因為設置條件不明確,**在多棟建築物的情況反而很容易忽略了應設「基地內通路」**,請特別留意。
  
-  * 本章所稱的「不計入樓地板面積」皆為「不計入容積」之意(((102)營署建管字第1020041592號))。實務上常利用這個免計容積的「穿堂」作為類似「公共大廳」空間,但違規加設大型玻璃門窗變成室內空間的案件很多,爭議頻傳。+  * 本章所稱的「不計入樓地板面積」皆為「不計入容積」之意(([[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2年:營署建管字第1020041592號|(102)營署建管字第1020041592號]]))。實務上常利用這個免計容積的「穿堂」作為類似「公共大廳」空間,但違規加設大型玻璃門窗變成室內空間的案件很多,爭議頻傳。
  
-  * **穿越陽台下方**:比照「私設通路」的規定(((111)營署建管字第1110039151號,同編第2條圖例2-(1)說明3)),「基地內通路」可以穿越陽台下方(意即陽台可以突出於「基地內通路」範圍),但該部分必須計入穿越的深度。+  * **穿越陽台下方**:比照「私設通路」的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10039151號|(111)營署建管字第1110039151號]],同編第2條圖例2-(1)說明3)),「基地內通路」可以穿越陽台下方(意即陽台可以突出於「基地內通路」範圍),但該部分必須計入穿越的深度。
  
 ^4 第1項基地內通路之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之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 ^4 第1項基地內通路之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之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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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缺乏圖例**:   * **缺乏圖例**:
-    * 由於本條未附圖例,且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不適用第2條之規定((設計施工編第166條)),使得實際應用上疑義叢生。營建署函釋得依照(準用)第2條的圖例(((88)台內營字第88733841號、(97)營署建管字第0972917966號,除圖例2-(4)說明(1)中「並依第2條之規定」。))。+    * 由於本條未附圖例,且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不適用第2條之規定((設計施工編第166條)),使得實際應用上疑義叢生。營建署函釋得依照(準用)第2條的圖例(([[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8年:台內營字第8873841號|(88)台內營字第8873841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7年:營署建管字第0972917966號|(97)營署建管字第0972917966號]],除圖例2-(4)說明(1)中「並依第2條之規定」。))。
  
   * **毗鄰基地得否合設基地內通路**:   * **毗鄰基地得否合設基地內通路**:
-    * 例如兩宗基地各自留設3m並互為同意對方通行,合計達6m寬度的情況。營建署認為易造成通行權上的糾紛,「宜」先合併為一宗基地(((91)營署建管字第0912907847號))。不過兩基地合設通路其實是早期「私設通路」的常態(開發許可案以外),「私設通路」之土地經常分屬兩側基地所有,以通路之中心線為地界線。甚至在實施容積管制之後,若個別基地拆除改建,該私設通路部份還可以分別計入申請基地之法定空地(((88)營署建管字第36994號(收錄於第2-1條)))。顯示兩種通路雖然規定相似,但立法機關人員或審查人員的見解未必一致。+    * 例如兩宗基地各自留設3m並互為同意對方通行,合計達6m寬度的情況。營建署認為易造成通行權上的糾紛,「宜」先合併為一宗基地(([[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1年:營署建管字第0912907847號|(91)營署建管字第0912907847號]]))。不過兩基地合設通路其實是早期「私設通路」的常態(開發許可案以外),「私設通路」之土地經常分屬兩側基地所有,以通路之中心線為地界線。甚至在實施容積管制之後,若個別基地拆除改建,該私設通路部份還可以分別計入申請基地之法定空地(([[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8年:營署建字第36994號|(88)營署建字第36994號]](收錄於第2-1條)))。顯示兩種通路雖然規定相似,但立法機關人員或審查人員的見解未必一致。
  
   * **基地內供其他基地通行的通路**:   * **基地內供其他基地通行的通路**:
-    * 對申請基地而言即為一種「基地內通路」。已領有建照的法定空地仍可以作為供其他基地通行的私設通路(((102)營署建管字第1020003468號(收錄於第2-1條)))。至於基地內已供鄰地通行的既有私設通路,在申請時不能變更其形狀、位置(((89)營署建字第55801號(收錄於第2-1條)))。 +    * 對申請基地而言即為一種「基地內通路」。已領有建照的法定空地仍可以作為供其他基地通行的私設通路(([[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2年:營署建管字第1020003468號|(102)營署建管字第1020003468號]](收錄於第2-1條)))。至於基地內已供鄰地通行的既有私設通路,在申請時不能變更其形狀、位置(([[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9年:營署建字第55801號|(89)營署建字第55801號]](收錄於第2-1條)))。 
-    * 值得一提的是,非都市土地在申請開發許可或用地變更編定時,依規定應留設適當比例的道路及公共設施。一般情況下,開發區域內的建蔽率及容積率設定已經考慮公共設施用地的比例,故在建築用地內設置的通路毋需再予以扣除。但早期有若干開發許可案存在瑕疪而遭到糾正(((83)台內營字第8388433號(收錄於第1條)、(83)營署綜字第52094號(收錄於第1條)))。+    * 值得一提的是,非都市土地在申請開發許可或用地變更編定時,依規定應留設適當比例的道路及公共設施。一般情況下,開發區域內的建蔽率及容積率設定已經考慮公共設施用地的比例,故在建築用地內設置的通路毋需再予以扣除。但早期有若干開發許可案存在瑕疪而遭到糾正(([[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3年:台內營字第8388433號|(83)台內營字第8388433號]](收錄於第1條)、[[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3年:營署綜字第52094號|(83)營署綜字第52094號]](收錄於第1條)))。
  
   * **基地內通路可否設置階梯**:   * **基地內通路可否設置階梯**:
-    * 原則上為了避免妨礙車輛通行,不可設置階梯、或通往地下室之車道。但是得比照私設通路的規定,因地形限制僅能設置階梯時,可以例外放寬(((82)台內營字第828641號、(73)台內營字第241366號(收錄於第3條之1)))。此函釋較偏重於車輛通行的功能。+    * 原則上為了避免妨礙車輛通行,不可設置階梯、或通往地下室之車道。但是得比照私設通路的規定,因地形限制僅能設置階梯時,可以例外放寬(([[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2年:台內營字第828641號|(82)台內營字第828641號]]、[[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3年:台內營字第241366號|(73)台內營字第241366號]](收錄於第3條之1)))。此函釋較偏重於車輛通行的功能。
  
   * **傾斜基地非屬避難層的地面層,是否應設基地內通路連接道**路:   * **傾斜基地非屬避難層的地面層,是否應設基地內通路連接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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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穿越建築物的淨高vs消防車通行**:   * **穿越建築物的淨高vs消防車通行**:
-    * 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供消防車通行之通路需保持4.5m以上淨高,遠高於本條規定之高度。由於該「指導原則」只是行政指導,如果地方政府未納入自治法規,並不具法令的效力(((102)營署建管字第1012930556號))。不過實際上已有多縣市以行政命令或委託消防局審查的方式,要求依照「指導原則」的標準,請特別留意。+    * 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供消防車通行之通路需保持4.5m以上淨高,遠高於本條規定之高度。由於該「指導原則」只是行政指導,如果地方政府未納入自治法規,並不具法令的效力(([[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2年:營署建管字第1012930556號|(102)營署建管字第1012930556號]]))。不過實際上已有多縣市以行政命令或委託消防局審查的方式,要求依照「指導原則」的標準,請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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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相關法規===== =====其他相關法規=====
  
-  * **設計施工編第2條** [[第2章_設計通則:2_基地與建築線_私設通路|{{:page.png|}}]](私設通路之寬度)圖例 +  * [[第2章_設計通則:2_基地與建築線_私設通路|設計施工編第2條]](私設通路之寬度)圖例 
-  * **設計施工編第90條** [[第4章_避難消防:90_避難層屋外出口_直通樓梯|{{:page.png|}}]](避難層出入屋外之出入口) +  * [[第4章_避難消防:90_避難層屋外出口_直通樓梯|設計施工編第90條]](避難層出入屋外之出入口) 
-  * **設計施工編第166條**:本編第2條不適用於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166_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不適用之條文|設計施工編第166條]]:本編第2條不適用於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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