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_容積設計:163_基地內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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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97: | 行 97: | ||
| * **缺乏圖例**: | * **缺乏圖例**: | ||
| - | * 由於本條未附圖例,且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不適用第2條之規定((設計施工編第166條)),使得實際應用上疑義叢生。營建署函釋得依照(準用)第2條的圖例(((88)台內營字第88733841號、(97)營署建管字第0972917966號,除圖例2-(4)說明(1)中「並依第2條之規定」。))。 | + | * 由於本條未附圖例,且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不適用第2條之規定((設計施工編第166條)),使得實際應用上疑義叢生。營建署函釋得依照(準用)第2條的圖例(([[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毗鄰基地得否合設基地內通路**: | * **毗鄰基地得否合設基地內通路**: | ||
| - | * 例如兩宗基地各自留設3m並互為同意對方通行,合計達6m寬度的情況。營建署認為易造成通行權上的糾紛,「宜」先合併為一宗基地(((91)營署建管字第0912907847號))。不過兩基地合設通路其實是早期「私設通路」的常態(開發許可案以外),「私設通路」之土地經常分屬兩側基地所有,以通路之中心線為地界線。甚至在實施容積管制之後,若個別基地拆除改建,該私設通路部份還可以分別計入申請基地之法定空地(((88)營署建管字第36994號(收錄於第2-1條)))。顯示兩種通路雖然規定相似,但立法機關人員或審查人員的見解未必一致。 | + | * 例如兩宗基地各自留設3m並互為同意對方通行,合計達6m寬度的情況。營建署認為易造成通行權上的糾紛,「宜」先合併為一宗基地(([[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基地內供其他基地通行的通路**: | * **基地內供其他基地通行的通路**: | ||
| - | * 對申請基地而言即為一種「基地內通路」。已領有建照的法定空地仍可以作為供其他基地通行的私設通路(((102)營署建管字第1020003468號(收錄於第2-1條)))。至於基地內已供鄰地通行的既有私設通路,在申請時不能變更其形狀、位置(((89)營署建字第55801號(收錄於第2-1條)))。 | + | * 對申請基地而言即為一種「基地內通路」。已領有建照的法定空地仍可以作為供其他基地通行的私設通路(([[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值得一提的是,非都市土地在申請開發許可或用地變更編定時,依規定應留設適當比例的道路及公共設施。一般情況下,開發區域內的建蔽率及容積率設定已經考慮公共設施用地的比例,故在建築用地內設置的通路毋需再予以扣除。但早期有若干開發許可案存在瑕疪而遭到糾正(((83)台內營字第8388433號(收錄於第1條)、(83)營署綜字第52094號(收錄於第1條)))。 | + | * 值得一提的是,非都市土地在申請開發許可或用地變更編定時,依規定應留設適當比例的道路及公共設施。一般情況下,開發區域內的建蔽率及容積率設定已經考慮公共設施用地的比例,故在建築用地內設置的通路毋需再予以扣除。但早期有若干開發許可案存在瑕疪而遭到糾正(([[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基地內通路可否設置階梯**: | * **基地內通路可否設置階梯**: | ||
| - | * 原則上為了避免妨礙車輛通行,不可設置階梯、或通往地下室之車道。但是得比照私設通路的規定,因地形限制僅能設置階梯時,可以例外放寬(((82)台內營字第828641號、(73)台內營字第241366號(收錄於第3條之1)))。此函釋較偏重於車輛通行的功能。 | + | * 原則上為了避免妨礙車輛通行,不可設置階梯、或通往地下室之車道。但是得比照私設通路的規定,因地形限制僅能設置階梯時,可以例外放寬(([[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傾斜基地非屬避難層的地面層,是否應設基地內通路連接道**路: | * **傾斜基地非屬避難層的地面層,是否應設基地內通路連接道**路: | ||
| 行 113: | 行 113: | ||
| * **穿越建築物的淨高vs消防車通行**: | * **穿越建築物的淨高vs消防車通行**: | ||
| - | * 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供消防車通行之通路需保持4.5m以上淨高,遠高於本條規定之高度。由於該「指導原則」只是行政指導,如果地方政府未納入自治法規,並不具法令的效力(((102)營署建管字第1012930556號))。不過實際上已有多縣市以行政命令或委託消防局審查的方式,要求依照「指導原則」的標準,請特別留意。 | + | * 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供消防車通行之通路需保持4.5m以上淨高,遠高於本條規定之高度。由於該「指導原則」只是行政指導,如果地方政府未納入自治法規,並不具法令的效力(([[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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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相關法規===== | =====其他相關法規===== | ||
| - | | + | * [[第2章_設計通則: |
| - | | + | * [[第4章_避難消防: |
| - | * **設計施工編第166條**:本編第2條不適用於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 | * [[166_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不適用之條文|設計施工編第166條]]:本編第2條不適用於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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