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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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編:1_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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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民國63年全文修正。技術規則在34年初訂的條文與63年全文修正後的條文已無法一一對應,沿續性薄弱,故後文均將63年之「全文修正」簡稱為「初訂」。 +  * **民國63年**全文修正。技術規則在34年初訂的條文與63年全文修正後的條文已無法一一對應,沿續性薄弱,故後文均將63年之「全文修正」簡稱為「初訂」。 
-  * 民國64年修正,文字微調。+ 
 +  * **民國64年**修正,文字微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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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延伸閱讀=====
-  * [[延伸閱讀:法律概念_法律與命令|法律概念:法律與命令]]+====法律概念:法律與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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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59年制定的「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其中的「命令」一詞來自更早的的「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指的並不是就個別的具體事件所為的「行政命令」(例如宣告、訓飭、指示、任免等),而是指就一般事項為抽象規定之「法規命令」。[[延伸閱讀:法律概念_法律與命令|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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