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編:3-3_用途類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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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則編:3-3_用途類組 [2026/06/22 01:51] – [條文探討] l.arch | 總則編:3-3_用途類組 [2026/06/22 04:38] (目前版本) – [執行疑義] l.arc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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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概述===== | =====法規概述===== | ||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 - | * 民國92年增訂,參考「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之分類。 | + | |
| - | * 民國107年修正,將F-2組中的「殘障者」改為「身心障礙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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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舊法條的適用用途**:由於法條的參考來源不一,過去技術規則裡每個章節都採用不同的使用用途分類。經過逐次修法後大部分已統一,但仍有部分法條並非使用這個分類方式且未修正,例如第五章(特定建築物)及第四章第二、三、七節(消防設備)等,請特別留意。 | * **舊法條的適用用途**:由於法條的參考來源不一,過去技術規則裡每個章節都採用不同的使用用途分類。經過逐次修法後大部分已統一,但仍有部分法條並非使用這個分類方式且未修正,例如第五章(特定建築物)及第四章第二、三、七節(消防設備)等,請特別留意。 | ||
| - | * **照護設施**:除了規模大小會有不同的分類以外,看起來相似的照護設施也可能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不同而分屬不同的類組。例如依「老人福利法」及「長期照顧服務法」立案的大型照護設施屬於F-1組,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案的大型服務設施則屬於F-2組。小型設施依其服務方式的不同,又可能分屬H-1組或H-2組。 | + | * **照護設施**:除了規模大小會有不同的分類以外,看起來相似的照護設施也可能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不同而分屬不同的類組。例如依「老人福利法」及「長期照顧服務法」立案的大型照護設施屬於F-1組,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案的大型服務設施則屬於F-2組。小型設施依其服務方式的不同,又可能分屬H-1組或H-2組。\\ |
| - | * **同一建築物設置2間以上的小型照護設施**:在「變使辦法」中,H-2組的小型照護設施的條件包括「設於地面一層面積在500㎡以下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300㎡以下」。國土署認為如果在一幢建築物已設有一間H-2組照護設施,想要在**同一幢建築物**再設另一間照護設施,就必須歸屬H-1組(((112)營署建管字第1121020130號、(113)國署建管字第1130081959號)),而必須適用較嚴格的裝修材料防火標準。故請留意「變使辦法」中的細節規定。'' | + | * **同一建築物設置2間以上的小型照護設施**:在「變使辦法」中,H-2組的小型照護設施的條件包括「設於地面一層面積在500㎡以下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300㎡以下」。國土署認為如果在一幢建築物已設有一間H-2組照護設施,想要在**同一幢建築物**再設另一間照護設施,就必須歸屬H-1組(([[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分租套房**:由於民國106年新北市中和區及台北市八德路分別發生出租套房火災造成死傷,而且當時H-2組(集合住宅)尚未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場所」。為了提昇對此種將住宅分間出租的建築管理,內政部於107年修正了「變使辦法」的附表二,將「集合住宅、住宅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6個以上使用單元(不含客廳及餐廳)或設置10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改歸屬為H-1組(供人短期住宿),並且屬於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建築物」(((107)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號令,(110)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02961號))。至114年又修改「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將8層以上的集合住宅(H-2組)也納入應申報公安檢查的場所。另參閱第86條之筆記。 | + | * **分租套房**:由於民國106年新北市中和區及台北市八德路分別發生出租套房火災造成死傷,而且當時H-2組(集合住宅)尚未納入「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場所」。為了提昇對此種將住宅分間出租的建築管理,內政部於107年修正了「變使辦法」的附表二,將「集合住宅、住宅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6個以上使用單元(不含客廳及餐廳)或設置10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改歸屬為H-1組(供人短期住宿),並且屬於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既有分租套房的適用疑義**:上述分類條件的改變直接影響到「申報公安檢查」的義務,但是對於該命令發佈前已經隔間為6間以上的分租套房是否也適用、又該如何落實管理,不無疑問。營建署函釋(((111) 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800024號))認為這種情況仍然負有「申報公安檢查」的義務,而且變更使用類組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如果該分租套房原本不是住宅用途,卻隔間作為分租住房使用,更應該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是該隔間行為如果未申請室裝審查、也沒有其他原因被列管,實務上很難發現,存在管理上的困難。 | + | * **既有分租套房的適用疑義**:上述分類條件的改變直接影響到「申報公安檢查」的義務,但是對於該命令發佈前已經隔間為6間以上的分租套房是否也適用、又該如何落實管理,不無疑問。營建署函釋(([[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民宿vs分租套房**:「民宿」是以利用自用或自有住宅,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之住宿處所。依「民宿管理辦法」之規定,限制其客房數應為8間以下。一般來說,「民宿」的建築物用途仍然為住宅,並不屬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但受到107年令的影響,如果該民宿是「將同一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6個以上使用單元」的樣態,也必須變更為H-1組,且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適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111)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804387號))。 | + | * **民宿vs分租套房**:「民宿」是以利用自用或自有住宅,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之住宿處所。依「民宿管理辦法」之規定,限制其客房數應為8間以下。一般來說,「民宿」的建築物用途仍然為住宅,並不屬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但受到107年令的影響,如果該民宿是「將同一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6個以上使用單元」的樣態,也必須變更為H-1組,且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適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旅館vs社會住宅**:舊有旅館轉型作為「出租住宅」的情況,若辦理「變更使用」,必須依申請變使時的建築法規重新檢討,可能導致滯礙難行。營建署函詢交通部(旅館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認為,社會住宅尚可屬「供不特定人士住宿」之場所,與B4旅館類「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之場所性質相符;且交通部認為「發展觀光條例並未限制旅館業將其房間以長租方式出租予住宿旅客,所以對長期租賃無意見,故營建署同意旅館作為社會住宅使用時,使用類組仍可維持為B4類組(((110)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7766號))。 | + | * **旅館vs社會住宅**:舊有旅館轉型作為「出租住宅」的情況,若辦理「變更使用」,必須依申請變使時的建築法規重新檢討,可能導致滯礙難行。營建署函詢交通部(旅館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認為,社會住宅尚可屬「供不特定人士住宿」之場所,與B4旅館類「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之場所性質相符;且交通部認為「發展觀光條例並未限制旅館業將其房間以長租方式出租予住宿旅客,所以對長期租賃無意見,故營建署同意旅館作為社會住宅使用時,使用類組仍可維持為B4類組(([[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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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安全檢查**:若「主用途」與「從屬用途」面積合計未達「主用途」的檢查門檻,但「從屬用途」已達「從屬用途」的應申報規模,其檢查項目依「主用途」檢討,檢查頻率依「從屬用途」辦理 。 | * **公共安全檢查**:若「主用途」與「從屬用途」面積合計未達「主用途」的檢查門檻,但「從屬用途」已達「從屬用途」的應申報規模,其檢查項目依「主用途」檢討,檢查頻率依「從屬用途」辦理 。 | ||
| - | * **立案申請vs變更使用**:雖然有以上「主從用途關係」等行政程序簡化規定,可以免辦變更使用,但是在申請**室內裝修許可**、**立案許可**等情況,各主管機關可能仍然以「使照上登載的使用類組」為準。國土署建議可以在原主用途類組加註從屬用途的方式辦理,例如「G-2辦公室(附屬幼兒園)」(((113)國署建管字第1130088736號))。 | + | * **立案申請vs變更使用**:雖然有以上「主從用途關係」等行政程序簡化規定,可以免辦變更使用,但是在申請**室內裝修許可**、**立案許可**等情況,各主管機關可能仍然以「使照上登載的使用類組」為準。國土署建議可以在原主用途類組加註從屬用途的方式辦理,例如「G-2辦公室(附屬幼兒園)」(([[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建築的使用用途日新月異,法規的分類系統經常有難以分類的情況。歷年來營建署均以函釋回覆,但並不一定都增列入「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的附表,只能一篇篇解釋函過濾,查詢不便。例舉如下: | 建築的使用用途日新月異,法規的分類系統經常有難以分類的情況。歷年來營建署均以函釋回覆,但並不一定都增列入「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的附表,只能一篇篇解釋函過濾,查詢不便。例舉如下: | ||
| - | ^ 使用用途 | + | ^ 使用用途 |
| - | |佛堂、講經堂|屬E類宗教建築,不屬A類集會堂|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10708號| | + | |佛堂、講經堂|屬E類宗教建築,不屬A類集會堂(([[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廢棄物回收、分類、暫存|屬C-1|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8743號| | + | |廢棄物回收、分類、暫存|屬C-1(([[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傳統整復推拿業|若無包廂及區隔則屬G-3|台內營字第1010811369號| | + | |傳統整復推拿業|若無包廂及區隔則屬G-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心理治療所/諮商所|屬G-3|內授營建管字第1030804611號| | + | |心理治療所/諮商所|屬G-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運動訓練班|300㎡以下且符合一定條件者屬D-5|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04806號| | + | |運動訓練班|300㎡以下且符合一定條件者屬D-5(([[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寵物生命紀念設施|比照動物收容、寵物繁殖或買賣場所G-3|國署建管字第1130086879號| | + | |寵物生命紀念設施|比照動物收容、寵物繁殖或買賣場所G-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垃圾焚化廠|以熱處理方式處理廢棄物屬C-1|內授國建管字第1140807658號| | + | |垃圾焚化廠|以熱處理方式處理廢棄物屬C-1(([[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互動式情境體驗服務業(密室逃脫)|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屬D-1|內授國建管字第1150807947號| | + | |互動式情境體驗服務業(密室逃脫)|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屬D-1(([[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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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疑義===== | =====執行疑義===== | ||
| * **農業生產必要設施vs建築法規的適用**: | * **農業生產必要設施vs建築法規的適用**: | ||
| - | * **是否須申請建照**:在農地上興建之農業設施若有「固定基礎」,應申請容許使用;若涉及「建築行為」者(有牆壁、樑柱、屋頂及地板),並應申請建築執照((農業發展條例第8-1條第2項))。符合一定樣態的開放性生產設施(例如雖有頂蓋支架、但無密閉式外牆的畜舍禽舍),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亦不受建築法規之限制(((103)農企字第1030012942號(審認原則)))。 | + | * **是否須申請建照**:在農地上興建之農業設施若有「固定基礎」,應申請容許使用;若涉及「建築行為」者(有牆壁、樑柱、屋頂及地板),並應申請建築執照((農業發展條例第8-1條第2項))。符合一定樣態的開放性生產設施(例如雖有頂蓋支架、但無密閉式外牆的畜舍禽舍),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亦不受建築法規之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防火避難法規的適用**:如果能夠按本條歸類的農業生產設施(例如屠宰場(((101)營署建管字第1010022241號、(101)農授防字第1011502505號))、農產品加工室(((92)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5138號、(92)農授中字第0921070106號))等),仍須適用建築法規的規定。若無法依本條歸類,且屬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列舉的農業設施,可以不適用建築法規有關防火避難的規定(((92)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5138號、(96)營署建管字第0960044211號))。 | + | * **防火避難法規的適用**:如果能夠按本條歸類的農業生產設施(例如屠宰場(([[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不同農業設施間之變更**:不適用建築法第73條及「變使辦法」的規定(((111)營署建管字第1110062989號))。 | + | * **不同農業設施間之變更**:不適用建築法第73條及「變使辦法」的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原有合法房屋之變更使用**:在建築法60年修正公布前(或都市計畫公布前、或「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公布前)之舊有合法房屋、或持有「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的情況,如欲申辦工廠、補習班、診所、長期照護等,必須先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才能辦理變更使用執照(((111)營署建管1111179062號))。 | + | * **原有合法房屋之變更使用**:在建築法60年修正公布前(或都市計畫公布前、或「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公布前)之舊有合法房屋、或持有「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的情況,如欲申辦工廠、補習班、診所、長期照護等,必須先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才能辦理變更使用執照(([[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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