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編:3-3_用途類組
差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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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則編:3-3_用途類組 [2026/06/22 04:28] – [條文探討] l.arch | 總則編:3-3_用途類組 [2026/06/22 04:38] (目前版本) – [執行疑義] l.arc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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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94: | 行 94: | ||
| =====執行疑義===== | =====執行疑義===== | ||
| * **農業生產必要設施vs建築法規的適用**: | * **農業生產必要設施vs建築法規的適用**: | ||
| - | * **是否須申請建照**:在農地上興建之農業設施若有「固定基礎」,應申請容許使用;若涉及「建築行為」者(有牆壁、樑柱、屋頂及地板),並應申請建築執照((農業發展條例第8-1條第2項))。符合一定樣態的開放性生產設施(例如雖有頂蓋支架、但無密閉式外牆的畜舍禽舍),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亦不受建築法規之限制(((103)農企字第1030012942號(審認原則)))。 | + | * **是否須申請建照**:在農地上興建之農業設施若有「固定基礎」,應申請容許使用;若涉及「建築行為」者(有牆壁、樑柱、屋頂及地板),並應申請建築執照((農業發展條例第8-1條第2項))。符合一定樣態的開放性生產設施(例如雖有頂蓋支架、但無密閉式外牆的畜舍禽舍),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亦不受建築法規之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防火避難法規的適用**:如果能夠按本條歸類的農業生產設施(例如屠宰場(((101)營署建管字第1010022241號、(101)農授防字第1011502505號))、農產品加工室(((92)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5138號、(92)農授中字第0921070106號))等),仍須適用建築法規的規定。若無法依本條歸類,且屬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列舉的農業設施,可以不適用建築法規有關防火避難的規定(((92)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5138號、(96)營署建管字第0960044211號))。 | + | * **防火避難法規的適用**:如果能夠按本條歸類的農業生產設施(例如屠宰場(([[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不同農業設施間之變更**:不適用建築法第73條及「變使辦法」的規定(((111)營署建管字第1110062989號))。 | + | * **不同農業設施間之變更**:不適用建築法第73條及「變使辦法」的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原有合法房屋之變更使用**:在建築法60年修正公布前(或都市計畫公布前、或「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公布前)之舊有合法房屋、或持有「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的情況,如欲申辦工廠、補習班、診所、長期照護等,必須先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才能辦理變更使用執照(((111)營署建管1111179062號))。 | + | * **原有合法房屋之變更使用**:在建築法60年修正公布前(或都市計畫公布前、或「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公布前)之舊有合法房屋、或持有「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的情況,如欲申辦工廠、補習班、診所、長期照護等,必須先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才能辦理變更使用執照(([[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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