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編:3_防火避難性能設計
差異處
這裏顯示兩個版本的差異處。
| 兩邊的前次修訂版前次修改 下次修改 | 前次修改 | ||
| 總則編:3_防火避難性能設計 [2026/04/16 06:17] – l.arch | 總則編:3_防火避難性能設計 [2026/06/22 04:00] (目前版本) – [執行疑義] l.arch | ||
|---|---|---|---|
| 行 5: | 行 5: | ||
| \\ | \\ | ||
| \\ | \\ | ||
| - | ^(防火避難性能設計)^^ | ||
| ^1^建築物之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依本規則各編規定。但有關建築物之防火及避難設施,經檢具申請書、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得不適用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第四章一部或全部,或第五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有關建築物防火避難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 ^1^建築物之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依本規則各編規定。但有關建築物之防火及避難設施,經檢具申請書、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得不適用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第四章一部或全部,或第五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有關建築物防火避難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 ||
| ^2^前項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書,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 (構) 、學校或團體辦理。^ | ^2^前項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書,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關 (構) 、學校或團體辦理。^ | ||
| 行 15: | 行 14: | ||
| =====法規概述===== | =====法規概述===== | ||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法規來源及沿革==== | ||
| - | * 民國63年初訂,原條文僅一項,規定若引用本規則規定以外的新穎建築技術或設備,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 | + | |
| - | * 民國64年修正,增訂「但特別用途之建築物其他專業法規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 + | |
| - | * 民國71年修正,原規定分列為兩項。 | + | |
| - | * 民國90年修正,第2項合併至同編第4條。 | + | |
| - | * 民國92年修正,為推動防火避難的性能設計,增訂第1項後段、及第2至4項。原第1項後段但書移至第5項。 | + | |
| + | ---- | ||
| ====法規意義==== | ====法規意義==== | ||
| * 防火避難設計方法自此概分為三種途徑: | * 防火避難設計方法自此概分為三種途徑: | ||
| - | * Route A指的是完全按法規設計,又稱為「規格式」。 | + | |
| - | * Route B指的是按公部門發布的替代驗証方法設計,可排除部份法規,又稱為「替代式」,屬於性能式設計的一種。目前的替代驗証方法是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發布的「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 | + | |
| - | * Route C指的是採用國際上通用的軟體來驗証,又稱為「性能式」。目前執行審查的機構為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該機構也訂有一些審查原則。例如台北大巨蛋即採用此類方式。 | + | |
| * 由於「性能設計」是為了排除部分法規的適用,所以必須在建照審查先完成評定,建管機關才能依該計畫書的標準來審查。 | * 由於「性能設計」是為了排除部分法規的適用,所以必須在建照審查先完成評定,建管機關才能依該計畫書的標準來審查。 | ||
| * 大多數的商場百貨都會申請「性能設計」,以爭取放寬樓梯寬度(可減少約1/ | * 大多數的商場百貨都會申請「性能設計」,以爭取放寬樓梯寬度(可減少約1/ | ||
| 行 32: | 行 33: | ||
| ---- | ---- | ||
| =====執行疑義===== | =====執行疑義===== | ||
| - | * **重覆步行距離**:日本規定「重複步行距離」不能以「避難安全檢証法」排除適用,而我國的「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也沒有對重複步行距離的驗證方式。所以採用「防火避難性能設計」仍不能排除同編第95條「重覆步行距離」之規定(((95)營署建管字第0952919441號))。 | + | * **重覆步行距離**:日本規定「重複步行距離」不能以「避難安全檢証法」排除適用,而我國的「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也沒有對重複步行距離的驗證方式。所以採用「防火避難性能設計」仍不能排除同編第95條「重覆步行距離」之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 |
| ---- | ---- | ||
總則編/3_防火避難性能設計.1776320260.txt.gz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