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4年:台內營字第10408000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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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4: | 行 4: | ||
| ^104.2.12.^內政部令^ | ^104.2.12.^內政部令^ | ||
| - | **訂定「五層以下公寓大廈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設備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自即日生效。** | + | **訂定「五層以下公寓大廈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設備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五層以下公寓大廈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設備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 |
| - | 附「五層以下公寓大廈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設備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 | + | |
| ===== 五層以下公寓大廈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設備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 ===== | ===== 五層以下公寓大廈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設備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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