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網站工具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4年:營署建管字第_1042911258_號

差異處

這裏顯示兩個版本的差異處。

連向這個比對檢視

兩邊的前次修訂版前次修改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4年:營署建管字第_1042911258_號 [2026/06/11 11:05] – [營署建管字第 1042911258 號] l.arch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4年:營署建管字第_1042911258_號 [2026/06/11 11:06] (目前版本) – [營署建管字第 1042911258 號] l.arch
行 11: 行 11:
 |一、|有關昇降機道之遮煙性能,依建第技衛規則建第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規定,計有第 1 項「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第 2 項「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者,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及「昇降機問出入口裝設之門非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三種方式,其中第 2 項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或非防火設備,本部皆已認可通過三家以上具遮煙性能之産品,應依規定辦理。|| |一、|有關昇降機道之遮煙性能,依建第技衛規則建第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規定,計有第 1 項「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第 2 項「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者,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及「昇降機問出入口裝設之門非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三種方式,其中第 2 項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或非防火設備,本部皆已認可通過三家以上具遮煙性能之産品,應依規定辦理。||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第 1 項及第 203 條第 1 項「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規定如下:||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第 1 項及第 203 條第 1 項「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規定如下:||
 +|:::| {{.:pasted:20260611-110604.png}} ||
 |:::|1.|所稱之防火設備可分為單一設備兼具防火及遮煙性能者,與複合設備維合後具防火及遮煙性能者兩種型式,如圖一、二所示。| |:::|1.|所稱之防火設備可分為單一設備兼具防火及遮煙性能者,與複合設備維合後具防火及遮煙性能者兩種型式,如圖一、二所示。|
 |:::|2.|複合型防火設備之防火性能維件及遮煙性能維件,得依其性能分別申請評定及認可,並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時同時檢附其各組件之認可文件。| |:::|2.|複合型防火設備之防火性能維件及遮煙性能維件,得依其性能分別申請評定及認可,並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時同時檢附其各組件之認可文件。|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4年/營署建管字第_1042911258_號.1781175934.txt.gz · 上一次變更: l.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