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5年:營署建管字第10529025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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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依據本署105年1月18日營署建管字第1052900564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 |說明:依據本署105年1月18日營署建管字第1052900564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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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論:依本部86年12月26日於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增訂山坡地專章修正總說明立法意旨,係規範山坡地不得開發建築物之認定基準及統一山坡地開發建築一般設計通則,經與會人員研商討論獲致共識,已開發建築土地之地質業已穩定,如未更動原有擋土設施或新增擋土設施,僅辦理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2項規定增設昇降設備(增設之昇降機間及昇降機道於各層面積不得超過十二平方公尺,且昇降機道面積不得超過六平方公尺)者,山坡地法令應得予以簡化檢討辦理如下:|| | |結論:依本部86年12月26日於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增訂山坡地專章修正總說明立法意旨,係規範山坡地不得開發建築物之認定基準及統一山坡地開發建築一般設計通則,經與會人員研商討論獲致共識,已開發建築土地之地質業已穩定,如未更動原有擋土設施或新增擋土設施,僅辦理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2項規定增設昇降設備(增設之昇降機間及昇降機道於各層面積不得超過十二平方公尺,且昇降機道面積不得超過六平方公尺)者,山坡地法令應得予以簡化檢討辦理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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