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7年: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508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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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說明:|| | ||
| - | |一、|依據本部地政司案陳營建署107年2月7日營署綜字第1070002965號函(如附影本)辦理,並復貴局106年12月29日能技字第10600707790號函、貴局107年1月22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0730215400號函。| | + | |一、|依據本部地政司案陳營建署107年2月7日[[營署綜字第1070002965號|營署綜字第1070002965號]]函(如附影本)辦理,並復貴局106年12月29日能技字第10600707790號函、貴局107年1月22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0730215400號函。| |
| |二、|依本部106年5月12日內授營綜字第1060033369號函(如附件)說明三略以,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如符合「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故非屬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尚無須計入建蔽率、容積率。依上開函意旨,旨案自無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規定之適用。| | |二、|依本部106年5月12日內授營綜字第1060033369號函(如附件)說明三略以,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如符合「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故非屬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尚無須計入建蔽率、容積率。依上開函意旨,旨案自無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規定之適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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