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7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042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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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復貴署107年2月2日社家老字第1070002174號函。| | |一、|復貴署107年2月2日社家老字第1070002174號函。| | ||
| - |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編)第76條規定,常時關閉式及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均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又「如防火門設置磁力鎖等管制設備,往避難方向,於平時仍應免用任何形式之鑰匙即可開啟」本部營建署102年3月1日[[..: | + |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編)[[第3章_建築防火: |
| |三、|查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尚無「磁扣鎖」之產品標準,故不宜以商品名稱認定之,併予敘明。所詢事宜,涉屬個案事實認定,係屬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宜請檢具具體詳實資料逕向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洽詢。| | |三、|查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尚無「磁扣鎖」之產品標準,故不宜以商品名稱認定之,併予敘明。所詢事宜,涉屬個案事實認定,係屬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宜請檢具具體詳實資料逕向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洽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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