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0年:農企字第11002036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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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8: | 行 8: | ||
| |說明:|| | |說明:|| | ||
| - | |一、|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第 33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依本辦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者,應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々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原核定機關得廢止其許可。本案依貴府 | + | |一、|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第 33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依本辦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者,應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々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原核定機關得廢止其許可。本案依貴府來函及附件,旨揭土地前經○○縣○○鄉公所核給農業用地作農作產銷設施之農路容許使用同意書在案,嗣後貴府建築管理單位以該農路核准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解釋令彙編94作私設通路使用,故該道路既已作非農業使用,則原農路容許使用同意書自應依上開容許辦法之規定予以核處。| |
| - | 來函及附件,旨揭土地前經○○縣○○鄉公所核給農業用地作農作產銷設施之農路容許使用同意書在案,嗣後貴府建築管理單位以該農路核准 | + | |
| -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解釋令彙編94作私設通路使用,故該道路既已作非農業使用,則原農路容許使用同意書自應依上開容許辦法之規定予以核處。| | + | |
| |二、|至於休閒農場範圍內倘存在私設通路,其面積如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休農辦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即休閒農場內非農業用地面積、農舍及農業用地內各項設施之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休閒農場總面積 40%,且經建築管理單位核准作私設通路使用者,尚無違休農辦法之規定。惟倘有休閒農業設施之農路擬改作申請私設通路使用,應依休農辦法規定,輔導休閒農場變更經營計畫書內容中設施配置及項目歸類,並廢止該部分之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 |二、|至於休閒農場範圍內倘存在私設通路,其面積如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休農辦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即休閒農場內非農業用地面積、農舍及農業用地內各項設施之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休閒農場總面積 40%,且經建築管理單位核准作私設通路使用者,尚無違休農辦法之規定。惟倘有休閒農業設施之農路擬改作申請私設通路使用,應依休農辦法規定,輔導休閒農場變更經營計畫書內容中設施配置及項目歸類,並廢止該部分之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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