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中市都管字第1102310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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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按107年3月27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函轉內政部107年3月19日[[..: | + | |一、|按107年3月27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函轉內政部107年3月19日[[..: |
| - | |二、|另按內政部營建署109年10月12日[[..: | + | |二、|另按內政部營建署109年10月12日[[..: |
| |三、|綜上,倘場所因特殊原因於防火門及相關逃生出入口處裝設門卡磁扣鎖等管理系統,往避難方向,應於防火門處設置「手動斷電系統解除磁扣鎖,並裝設火警警報設備連動門禁自動解除裝置」始合於法規規定。倘無法依上開規定設置並於現場提供證明文件者(例如附件:簽證表),請場所應於111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裝置,如經查獲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 |三、|綜上,倘場所因特殊原因於防火門及相關逃生出入口處裝設門卡磁扣鎖等管理系統,往避難方向,應於防火門處設置「手動斷電系統解除磁扣鎖,並裝設火警警報設備連動門禁自動解除裝置」始合於法規規定。倘無法依上開規定設置並於現場提供證明文件者(例如附件:簽證表),請場所應於111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裝置,如經查獲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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