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中市都管字第110231038號
差異處
這裏顯示兩個版本的差異處。
| 下次修改 | 前次修改 | ||
|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中市都管字第110231038號 [2026/06/11 03:15] – 建立 l.arch |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中市都管字第110231038號 [2026/10/21 09:22] (目前版本) – [中市都管字第110231038號] l.arch | ||
|---|---|---|---|
| 行 8: | 行 8: | ||
| |說明:|| | |說明:|| | ||
| - | |一、|按107年3月27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函轉內政部107年3月1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04281號函釋示,倘於出入門(防火門與電梯)裝設門卡磁扣鎖門禁管理系統,設有手動斷電系統解除磁扣鎖,並裝設火警警報設備連動門禁自 | + | |一、|按107年3月27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函轉內政部107年3月19日[[..: |
| - | 動解除裝置,始合於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76條規定,常時關閉式及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均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 | + | |二、|另按內政部營建署109年10月12日[[..: |
| - | |二、|另按內政部營建署109年10月12日營署建管字第1091209655號函釋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第3款及第4款均規定,常時關閉式及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係考量人員於避難時驚慌,且短暫的反應時間難以隨身帶齊必要物品,如需鑰匙開啟防火門,恐造成遭防火門阻礙逃生之情況,故該署102年3月1日營署建管字第1020005600號函釋 「如防火門設置磁力鎖等管制設備,往避難方向,於平時仍應免用任何形式之鑰匙即可開啟 」,即建築物內任一人員應不需攜帶任何物品即可開啟防火門門扇。| | + | |
| |三、|綜上,倘場所因特殊原因於防火門及相關逃生出入口處裝設門卡磁扣鎖等管理系統,往避難方向,應於防火門處設置「手動斷電系統解除磁扣鎖,並裝設火警警報設備連動門禁自動解除裝置」始合於法規規定。倘無法依上開規定設置並於現場提供證明文件者(例如附件:簽證表),請場所應於111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裝置,如經查獲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 |三、|綜上,倘場所因特殊原因於防火門及相關逃生出入口處裝設門卡磁扣鎖等管理系統,往避難方向,應於防火門處設置「手動斷電系統解除磁扣鎖,並裝設火警警報設備連動門禁自動解除裝置」始合於法規規定。倘無法依上開規定設置並於現場提供證明文件者(例如附件:簽證表),請場所應於111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裝置,如經查獲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 ||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中市都管字第110231038號.1781147716.txt.gz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