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台內營字第11108119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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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7.5.^內政部令^ | ^111.7.5.^內政部令^ | ||
| - | |一、|關於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 | + | |一、|關於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定「實施容積管制」之時點,於建造執照法令適用日為都市計畫實施容積管制後至中華民國82年3月2日以前,並於82年3月2日以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以82年3月3日認定之。| |
| - | 定「實施容積管制」之時點,於建造執照法令適用日為都市計畫實施容積管制後至中華民國82年3月2日以前,並於82年3月2日以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以82年3月3日認定之。| | + | |
| |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 |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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