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網站工具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4年:國署建管字第1140099590號

差異處

這裏顯示兩個版本的差異處。

連向這個比對檢視

兩邊的前次修訂版前次修改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4年:國署建管字第1140099590號 [2026/11/04 10:27] – [國署建管字第1140099590號] l.arch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4年:國署建管字第1140099590號 [2026/11/04 10:28] (目前版本) – [國署建管字第1140099590號] l.arch
行 12: 行 12: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章_建築防火:76_防火門窗之構造|第76條]]第3款及第4款分別規定:「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一)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二)……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同條第5款規定:「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上開條文第5款後段僅免除供住宅使用等防火門朝避難方向開啟之限制,至防火門裝設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之規定明定於同條文第3款第1目及第4款第2目,非同條文第5款但書所定事項,先予敘明。|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章_建築防火:76_防火門窗之構造|第76條]]第3款及第4款分別規定:「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一)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二)……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同條第5款規定:「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上開條文第5款後段僅免除供住宅使用等防火門朝避難方向開啟之限制,至防火門裝設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之規定明定於同條文第3款第1目及第4款第2目,非同條文第5款但書所定事項,先予敘明。|
 |三、|另同編[[第3章_建築防火:86_分戶牆及分間牆之防火_特定用途之區劃|第86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連棟式或集合住宅之分戶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之樓板或屋頂形成區劃分隔。」係規範不同所有權之間區劃之規定,減緩火災殃及他人財產,本署114年4月17日[[國署建管字第1140038681號|國署建管字第1140038681號]]函(如附件)業敘明:「……鑒於避難時人員易因驚慌而疏忽關閉防火門或不知應關閉防火門,致防火門喪失阻絕火勢蔓延之功能,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章_建築防火:76_防火門窗之構造|第76條]]規定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及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均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原臺北縣蘆洲大囍市社區火災教訓殷鑒不遠,為避免集合住宅其中一戶起火未關閉防火門殃及他人生命或財產,或住戶未關閉自家防火門致遭火災濃煙迅速波及,仍應依本署上開號函:「……縱使各住戶單元平時自行關閉自家防火門,其防火門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章_建築防火:76_防火門窗之構造|第76條]]規定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辦理。| |三、|另同編[[第3章_建築防火:86_分戶牆及分間牆之防火_特定用途之區劃|第86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連棟式或集合住宅之分戶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之樓板或屋頂形成區劃分隔。」係規範不同所有權之間區劃之規定,減緩火災殃及他人財產,本署114年4月17日[[國署建管字第1140038681號|國署建管字第1140038681號]]函(如附件)業敘明:「……鑒於避難時人員易因驚慌而疏忽關閉防火門或不知應關閉防火門,致防火門喪失阻絕火勢蔓延之功能,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章_建築防火:76_防火門窗之構造|第76條]]規定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及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均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原臺北縣蘆洲大囍市社區火災教訓殷鑒不遠,為避免集合住宅其中一戶起火未關閉防火門殃及他人生命或財產,或住戶未關閉自家防火門致遭火災濃煙迅速波及,仍應依本署上開號函:「……縱使各住戶單元平時自行關閉自家防火門,其防火門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章_建築防火:76_防火門窗之構造|第76條]]規定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辦理。|
-|四、|至有關114年7月28日國署建管字第1141143393號函1節,本署業以114 年9 月1 日國署建管字第1141167743號函(諒達)重新釋示在案。|+|四、|至有關114年7月28日[[國署建管字第1141143393號|國署建管字第1141143393號]]函1節,本署業以114 年9 月1 日[[國署建管字第1141167743號|國署建管字第1141167743號]]函(諒達)重新釋示在案。|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4年/國署建管字第1140099590號.txt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