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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4年:府祕法字第2938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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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4年:府祕法字第293824號 [2026/06/24 07:40] – l.arch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4年:府祕法字第293824號 [2026/06/26 01:05] (目前版本) –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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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府秘法字第293824號 ====== ====== 府秘法字第293824號 ======
 +  * 取自「政府公報網」,臺北市政府公報64:夏:65 (64.6.30)。
  
 ^64.6.24.^臺北市政府函^ ^64.6.24.^臺北市政府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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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抄附上開須知三種各一份。| |說明:抄附上開須知三種各一份。|
  
 +----
 +===== 臺北市非都市計劃巷道廢止申請須知 =====
 +(暫略)
 +
 +----
 +===== 臺北市一般建築線指示(定)申請須知 =====
 +
 +  * 63.10.7.臺北市政府(63)第240次首長會報准予備查
 +  * (99)府都築字第09936491500號令廢止
 +  * 由「臺北市建築線指示申請辦法」取代
 +
 +|一、|說明:|||
 +|:::|凡在都市計劃地區內之基地,因建築房屋、土地分割等事由,應申請建築線指示(定)|||
 +|:::|(一)|建築線指示:基地臨接已發布實施之細部計畫道路或經指定有案之建築線者,得申請建築線指示(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臺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九條前段)。||
 +|:::|(二)|建築線指定:左列情形,得申請建築線指定:||
 +|:::|:::|(一)|基地臨接已發布實施二年以上之主要計畫道路,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依計盡興建完成者(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
 +|:::|:::|(二)|基地未臨接計查道路,而臨接供公眾通行之既成巷路者(內「政部頒「面臨旣成巷路基地申請建築原則」。|
 +|:::|:::|但基地面臨已公告可免申請建築線指示之計畫道路者,可申請核發免申請建築線指示證明書,另有專用申請書,請詳閱免申請建築線指示證明書申請須知。\\ 基地於計畫道路、既成巷路以外,需私設巷路者,應依規定申請私設巷路建築線指定,請詳閱私設港路建築線指定申請須知。||
 +
 +|二、|應備文件:||||
 +|  名稱  |  份數  |  說明  ||  備註  |
 +|(一)申請書圖|二|1.|地籍套繪圖:至少應描繪一個街廓以上,並應以顏色標明各種公共設施、計畫道路、既成巷路長度、寬度、基地範圍、土地地役、地號及方位。|透明圖、藍晒圖各一份|
 +|:::|:::|2.|現況計畫圖:描繪與地籍套繪圖相應之範圍,除以顏色標明各種公共設施、計畫道路、既成巷路長度、寬度、基地範圍及方位外,並應詳細測繪附近原有建築物、道路、溝渠等。|:::|
 +|:::|:::|3.|位置圖(案內圖):表示申請位置之指引,應將基地附近計畫道路、既成巷路、機關學校或其他明顯建築物之相關位置,以簡明方法標出(請參照工務局印製之一萬分之一都市計畫參考圖描繪)。|:::|
 +|(二)專用卷宗|一|申請書圖及專用卷宗有統一格式,請向本府福利社或台北市建築師公會購用。|| |
 +|(三)規費| |基本樁數兩枚,應繳納規費新台幣壹佰元正,每再增一枚,增繳新台幣參拾元正。||繳費手續依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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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請手續:|||
 +|:::|(一)|依式填繪申請書圖及專用卷宗,並分別簽章後,逕送本府工務局第二科收辦。如係委託建築師辦理,亦應由建築師簽章。||
 +|:::|(二)|申請人應按工務局第二科通知之測量日期,在現場候測(或至該科會同前往),並在測量日期之前,將有碍安全及測釘工作之物品遷離現場,或作妥善之防護。||
 +|:::|(三)|申請案件經核准後,應按規定標準,向臺北市銀行駐市府服務處繳納規費。但有第五款、第六款情事之一,或因建築線副本已逾八個月,需重新申請指示(定)者,應於送件時,按規定標準,先行繳清規費,始予收辦。又同一申請人,前會申請建築線指示(定),尚未繳清規費者,應先繳清規費。||
 +|:::|(四)|憑規費收據携章向工務局第二科領回透明圖,於三天內依所需份數晒印副本,並分別着色後,仍送該科校對蓋章,除該科抽存一份(既成巷路建築線指定二份)外,餘由申請人領回應用,不另收費。||
 +|:::|(五)|繳納規費、領取副本,均應於申請案件核准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否則應重新申請指示(定)。||
 +|:::|(六)|經釘立之建築線標誌或標示之樁位,應依工務局核發之副本,詳加核對,並予保護;非經核准,不得移動。如有遺失、毀滅、傾斜或折斷時,應重新申請指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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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私設巷路建築線指定申請須知 ===== ===== 臺北市私設巷路建築線指定申請須知 =====
 +  * 63.10.7.臺北市政府(63)第240次首長會報准予備查
 +  * 99.11.19.依(99)府都築字第09938108200號令廢止
  
 |一、|說明:| |一、|說明:|
 |:::|凡都市計畫地區內之基地,於計畫道路,既成巷路以外,需私設巷路者,應申請私設巷路建築線指定。私設巷路之寬度及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辦理。其餘仍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已指定有案之私設巷路建築線,得申請變更或廢止。| |:::|凡都市計畫地區內之基地,於計畫道路,既成巷路以外,需私設巷路者,應申請私設巷路建築線指定。私設巷路之寬度及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辦理。其餘仍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已指定有案之私設巷路建築線,得申請變更或廢止。|
-|二、|應備文件:| 
  
 +|二、|應備文件:|||
 |名稱|份數|說明||備考| |名稱|份數|說明||備考|
 |(一)申請書圖|二|1.|地籍套繪圖:至少應描繪一個街廓以上,並應以顏色標明各種公共設施、計畫道路、既成巷路長度、寬度、基地範圍、土地地段、地號及方位。|透明圖、藍晒圖各一份| |(一)申請書圖|二|1.|地籍套繪圖:至少應描繪一個街廓以上,並應以顏色標明各種公共設施、計畫道路、既成巷路長度、寬度、基地範圍、土地地段、地號及方位。|透明圖、藍晒圖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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