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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9年:台內營字第7893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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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9年:台內營字第789399號 [2026/06/18 04:01] – 建立 l.arch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9年:台內營字第789399號 [2026/06/18 04:02] (目前版本) –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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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內營字第789399號+====== 台內營字第789399號 ====== 
 + 
 +^79.4.2.^內政部函^ 
 +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章防空避難設備部分條文修正後,施工中及已完工之建築物,得否據以申請辦理變更設計或使用乙案,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臺灣省政府建設廳79年2月3建四字第2762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函請省市主管民防及建築機關研提意見到部,並規定如左:|| 
 +|:::|(一)|對於施工中之建築物申請變更設計時,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得依修正後之條文據以審核辦理。| 
 +|:::|(二)|對已完工之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時,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得依修正發布後之規定辦理,惟為顧及整體防空政策,確保空襲時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仍宜維持防空避難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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