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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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2年:台內營字第82726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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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2年:台內營字第8272692號 [2026/06/18 07:49] l.arch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2年:台內營字第8272692號 [2026/06/18 07:50] (目前版本) l.arch
行 9: 行 9:
 |結論:| |結論:|
 ^第一案| ^第一案|
-|案由: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其樓地板面積可否以立體垂直方式合併檢討?+|案由: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其樓地板面積可否以立體垂直方式合併檢討?|
 |決議: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應以單層面積檢討。但本標準發布施行前,已依法完成分割之單一基地申請建築者,申請基地如符合省、市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而可建之建築面積無法達到單層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規定時,得以立體垂直方式核計檢討之。| |決議: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應以單層面積檢討。但本標準發布施行前,已依法完成分割之單一基地申請建築者,申請基地如符合省、市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而可建之建築面積無法達到單層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規定時,得以立體垂直方式核計檢討之。|
  
行 28: 行 28:
 |決議:裝卸位得設置於地下層。| |決議:裝卸位得設置於地下層。|
  
-^第六案+^第六案|
 |案由:本標準尚未發布施行前,興辦工業人已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工廠設立許可文件,本標準發布施行後申請建造執照時,可否免適用本標準有關規定。| |案由:本標準尚未發布施行前,興辦工業人已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工廠設立許可文件,本標準發布施行後申請建造執照時,可否免適用本標準有關規定。|
 |決議:本標準發布施行前,興辦工業人員僅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工廠設立許可文件,未掛號申請建造執照案件,仍應適用本標準有關規定。| |決議:本標準發布施行前,興辦工業人員僅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工廠設立許可文件,未掛號申請建造執照案件,仍應適用本標準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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