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5年:營署建字第200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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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復貴局 85. 07. 22. (85)北市工建字第 106929 號函。| | |一、|復貴局 85. 07. 22. (85)北市工建字第 106929 號函。| | ||
| |二、|按大廈住戶利用屋頂平台打球活動,需圍以網籬,該網籬如為臨時性且非屬建築法第 7 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者,在無危害公共安全條件下,其建築物高度計算,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7 款第 3 目及第 7-1 款第 3 目(註)規定,不計入建築物高度。惟屋頂平台之使用,因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規定,仍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 | |二、|按大廈住戶利用屋頂平台打球活動,需圍以網籬,該網籬如為臨時性且非屬建築法第 7 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者,在無危害公共安全條件下,其建築物高度計算,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7 款第 3 目及第 7-1 款第 3 目(註)規定,不計入建築物高度。惟屋頂平台之使用,因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規定,仍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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