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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7年:台內營字第87085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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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7年:台內營字第8708516號 [2026/06/18 07:35] – 建立 l.arch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7年:台內營字第8708516號 [2026/06/18 07:37] (目前版本) – l.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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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復貴局87.08.07.87高市工務建字第21423號函。| |一、|復貴局87.08.07.87高市工務建字第21423號函。|
 |二、|查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環境影響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包括第六款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及環境現況、第七款預測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其經主管機關審查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其評估項目範疇之界定,雖係依個案需求而選擇界定,仍應足以涵蓋「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所稱都市計畫及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是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預審案件,如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提送環境影響評估書件者,其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得於預審時檢附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免再提送對當地都市計畫及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以縮短預審案件申辦流程。| |二、|查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環境影響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包括第六款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及環境現況、第七款預測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其經主管機關審查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其評估項目範疇之界定,雖係依個案需求而選擇界定,仍應足以涵蓋「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所稱都市計畫及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是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預審案件,如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提送環境影響評估書件者,其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得於預審時檢附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免再提送對當地都市計畫及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以縮短預審案件申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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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市工務建字第214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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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8.7.^高雄市政府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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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一、|依據本局建造執照預審小組第一○九次會議辦理。|
 +|二、|前開條文規定緣自「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按其立法意旨係考慮當時並無環評法相關規定,而建築物達一定規模以上者,應對當地環境、交通影響予以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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