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網站工具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2年:營署建管字第0920087944號

差異處

這裏顯示兩個版本的差異處。

連向這個比對檢視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2年:營署建管字第0920087944號 [2026/06/15 15:01] – 建立 l.arch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2年:營署建管字第0920087944號 [2026/06/15 15:01] (目前版本) – [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7944號] l.arch
行 10: 行 10:
 |二、|本部92年3月20日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第1項第2款(註)規定「…機電設備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所使用空間,得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但機電設備空間及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面積之和,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規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有關上開規定之機電設備空間及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留設方式,經本部營建署召會研商,獲致結論如次:||| |二、|本部92年3月20日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第1項第2款(註)規定「…機電設備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所使用空間,得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但機電設備空間及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面積之和,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規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該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有關上開規定之機電設備空間及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留設方式,經本部營建署召會研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之「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應位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且不得約定專用。|| |:::|(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之「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應位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且不得約定專用。||
-|:::|(二|)同款規定得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之「機電設備空間」,如設於地面以上各樓層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二)|同款規定得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之「機電設備空間」,如設於地面以上各樓層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層「機電設備空間」面積之和應小於當層居室樓地板面積之十分之一;除淨寬度在2公尺以下者外,應位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且不得約定專用。但建築物有設置「機電設備空間」之特殊需求,於建築圖說明確標示設備項目及位置,由相關專業工業技師簽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核定者,不在此限。| |:::|:::|1.|各層「機電設備空間」面積之和應小於當層居室樓地板面積之十分之一;除淨寬度在2公尺以下者外,應位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且不得約定專用。但建築物有設置「機電設備空間」之特殊需求,於建築圖說明確標示設備項目及位置,由相關專業工業技師簽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核定者,不在此限。|
 |:::|:::|2.|「機電設備空間」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分間牆、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當層樓地板區劃分隔。| |:::|:::|2.|「機電設備空間」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分間牆、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當層樓地板區劃分隔。|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2年/營署建管字第0920087944號.1781535669.txt.gz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