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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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3年:內授消字第09300910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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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3年:內授消字第0930091048號 [2026/06/14 09:58] l.arch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3年:內授消字第0930091048號 [2026/06/14 09:58] (目前版本) l.arch
行 24: 行 24:
 |決議:建築物某層之樓梯間,僅供上下通行使用,其水平部分無開口通往該樓層其他室內使用空間,直上層及直下層設有室內消防栓設備,且該層樓梯間任一點至其直上層或直下層消防栓接頭之步行距離小於二十五公尺(第二種消防栓,為十五公尺),則該層樓梯間得準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免設室內消防栓設備。| |決議:建築物某層之樓梯間,僅供上下通行使用,其水平部分無開口通往該樓層其他室內使用空間,直上層及直下層設有室內消防栓設備,且該層樓梯間任一點至其直上層或直下層消防栓接頭之步行距離小於二十五公尺(第二種消防栓,為十五公尺),則該層樓梯間得準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免設室內消防栓設備。|
  
-^提案五、有關建築物天花板或斜屋頂與牆壁交接處高度在五公尺以上,其排煙設備之排煙口設於該高度二分之一以上,得否視為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三款所稱「排煙口設於天花板或其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疑義。|+^提案五、有關建築物天花板或斜屋頂與牆壁交接處高度在五公尺以上,其排煙設備之排煙口設於該高度二分之一以上,得否視為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三款所稱「排煙口設於天花板或其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疑義。||
 |決議:建築物天花板或斜屋頂與牆壁交接處高度在五公尺以上,其排煙設備之排煙口符合下列規定,得視為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三款「排煙口設於天花板或其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之規定:|| |決議:建築物天花板或斜屋頂與牆壁交接處高度在五公尺以上,其排煙設備之排煙口符合下列規定,得視為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三款「排煙口設於天花板或其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之規定:||
 |一、|排煙口設於天花板或斜屋頂與牆壁交接處高度二分之一以上。| |一、|排煙口設於天花板或斜屋頂與牆壁交接處高度二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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