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4年:營署建管字第09429225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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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基地內建築物得以門廳連接各處樓梯口通達道路者,其門廳設置標準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 **有關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基地內建築物得以門廳連接各處樓梯口通達道路者,其門廳設置標準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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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復貴府94年11月10日府工建字第0940316890號函。| | |一、|復貴府94年11月10日府工建字第0940316890號函。| | ||
| |二、|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基地內有一幢多棟或二幢以上建築物,得以門廳連接各處樓梯口通達道路之方式規劃,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4條規定檢討步行距離,本署94年2月6日營署建管字第0932901266號函會議紀錄已有明示。其中有關門廳之適用,請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圖例2-(2)檢討辦理。| | |二、|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基地內有一幢多棟或二幢以上建築物,得以門廳連接各處樓梯口通達道路之方式規劃,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4條規定檢討步行距離,本署94年2月6日營署建管字第0932901266號函會議紀錄已有明示。其中有關門廳之適用,請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圖例2-(2)檢討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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