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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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6年:內授消字第0960826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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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說明|||
-|1.|○:認定符合上開標準第4條第2項第4款所定開口構造。\\ △:將玻璃局部破壞後,可自外面開啟之部分(如為雙軌推拉式門窗,以其面積之1/2核算為原則),認定符合上開標準第4條第2項第4款所定開口構造。\\ X:認定不符上開標準第4條第2項第4款所定開口構造。||+|1.|○:|認定符合上開標準第4條第2項第4款所定開口構造。
 +|:::|△:|將玻璃局部破壞後,可自外面開啟之部分(如為雙軌推拉式門窗,以其面積之1/2核算為原則),認定符合上開標準第4條第2項第4款所定開口構造。
 +|:::|X:|認定不符上開標準第4條第2項第4款所定開口構造。|
 |2.|推拉式門窗,係指由室內鎖住,通常可自室內開啟,且從室外將其玻璃局部破壞後,可自外面開啟之門窗。|| |2.|推拉式門窗,係指由室內鎖住,通常可自室內開啟,且從室外將其玻璃局部破壞後,可自外面開啟之門窗。||
 |3.|固定窗,係指嵌裝玻璃,無法開啟之窗。|| |3.|固定窗,係指嵌裝玻璃,無法開啟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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