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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7年:內授消字第09708213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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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四:有關同一防煙區劃天花板高度不同時,排煙口之有效範圍認定疑義。|| ^提案四:有關同一防煙區劃天花板高度不同時,排煙口之有效範圍認定疑義。||
-|決議: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88條第1項第3款明定,排煙口設於天花板|或其下方80公分範圍內;另內政部93年5月21日內授消字第0930091048號令提案5決議明文,建築物天花板或斜屋頂與牆壁交接處高度在5公尺以上,其排煙設備之排煙口符合所定要件者,該排煙口得設於天花板或斜屋頂與牆壁交接處高度二分之一以上。至同一防煙區劃之天花板高度不同時,其排煙口有效範圍,視實際個案空間配置條件,依下列方式之一認定:||+|決議: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88條第1項第3款明定,排煙口設於天花板或其下方80公分範圍內;另內政部93年5月21日內授消字第0930091048號令提案5決議明文,建築物天花板或斜屋頂與牆壁交接處高度在5公尺以上,其排煙設備之排煙口符合所定要件者,該排煙口得設於天花板或斜屋頂與牆壁交接處高度二分之一以上。至同一防煙區劃之天花板高度不同時,其排煙口有效範圍,視實際個案空間配置條件,依下列方式之一認定:||
 |一、|天花板高度僅分為高低兩層,排煙口緊鄰較高天花板,則較高天花板之橫寬在80公分以上者,其排煙口之有效範圍,為較高天花板下方80公分範圍內;較高天花板之橫寬未達80公分者,其排煙口之有效範圍,為較低天花板下方80公分範圍內(圖A參照)。| |一、|天花板高度僅分為高低兩層,排煙口緊鄰較高天花板,則較高天花板之橫寬在80公分以上者,其排煙口之有效範圍,為較高天花板下方80公分範圍內;較高天花板之橫寬未達80公分者,其排煙口之有效範圍,為較低天花板下方80公分範圍內(圖A參照)。|
 |二、|核算平均天花板高度,視為前開規定天花板之高度。平均天花板高度未達5公尺者,其排煙口之有效範圍,為平均天花板高度下方80公分以上之範圍;平均天花板高度在5公尺以上者,其排煙口之有效範圍,為平均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上之範圍。平均天花板高度,指防煙區劃部分樓地板面積除防煙區劃部分容積之商(圖B參照)。| |二、|核算平均天花板高度,視為前開規定天花板之高度。平均天花板高度未達5公尺者,其排煙口之有效範圍,為平均天花板高度下方80公分以上之範圍;平均天花板高度在5公尺以上者,其排煙口之有效範圍,為平均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上之範圍。平均天花板高度,指防煙區劃部分樓地板面積除防煙區劃部分容積之商(圖B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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