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7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6597號
差異處
這裏顯示兩個版本的差異處。
| 下次修改 | 前次修改 | ||
|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7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6597號 [2026/06/14 12:47] – 建立 l.arch |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7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6597號 [2026/06/14 12:49] (目前版本) – l.arch | ||
|---|---|---|---|
| 行 3: | 行 3: | ||
| ^97.8.18.^內政部函^ | ^97.8.18.^內政部函^ | ||
| + | |正本: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各委員|聯絡人:孫立言| | ||
| **檢送97年8月4日召開之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第39次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 **檢送97年8月4日召開之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第39次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 ||
| 行 34: | 行 35: | ||
| |說明:|| | |說明:|| | ||
| |一、|鑒於地球暖化能源危機議題日益嚴重,政府鼓勵大眾節能減碳,全力推動綠色交通、生態城市以及綠建築政策,且國內軌道運輸及大眾運輸系統建設,已日趨完備。有關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之議題,亦可視個案需要,採獎勵民間參與方式辦理,勿需浪費公努,強制公部門投資新建。前項增修訂條文,似已不合時宜。| | |一、|鑒於地球暖化能源危機議題日益嚴重,政府鼓勵大眾節能減碳,全力推動綠色交通、生態城市以及綠建築政策,且國內軌道運輸及大眾運輸系統建設,已日趨完備。有關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之議題,亦可視個案需要,採獎勵民間參與方式辦理,勿需浪費公努,強制公部門投資新建。前項增修訂條文,似已不合時宜。| | ||
| - | |二、|建請配合政策方向檢討後修訂。例如:考量至少在捷運車站、火車站、高鐵車站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建築物,應配合節能減碳鼓勵民眾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政策,刪除前開規定。 | + | |二、|建請配合政策方向檢討後修訂。例如:考量至少在捷運車站、火車站、高鐵車站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建築物,應配合節能減碳鼓勵民眾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政策,刪除前開規定。| |
| - | 決議:請費委員宗澄邀集本委員會部分委員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等相關部會組成專案小組,研議具體修正條文草案,再提本委員會討論。| | + | |決議:請費委員宗澄邀集本委員會部分委員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等相關部會組成專案小組,研議具體修正條文草案,再提本委員會討論。|| |
| ^案由五:修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3條及第97條條文草案。||| | ^案由五:修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3條及第97條條文草案。||| | ||
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7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6597號.1781441231.txt.gz · 上一次變更: 由 l.arc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