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8年:營署建管字第09829250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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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案由一:有關學校基地內單獨申請新建連接校舍之走廊(有頂蓋而無牆壁)、圍牆、停車棚、廁所或一定面積以下之守衛室於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時,得否排除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基準有關建築基地綠化、建築基地保水及綠建材使用率計算之規定乙案。 | + | ^案由一:有關學校基地內單獨申請新建連接校舍之走廊(有頂蓋而無牆壁)、圍牆、停車棚、廁所或一定面積以下之守衛室於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時,得否排除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基準有關建築基地綠化、建築基地保水及綠建材使用率計算之規定乙案。|| |
| - | 決議:|| | + | |決議:|| |
| |一、|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第298條業就建築基地綠化、建築基地保水、建築物節約能源、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及綠建材等,分別規定各項指標之適用範圍。惟建築法第7條所稱雜項工作物單獨申請建築,如僅為雜項執照之審查許可,且無涉於建蔽率、容積率之檢討時,依上開綠建築基準專章之立法意旨,非屬該章適用範圍。是有關建築法第7條所指圍牆符合上開規定者,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之規定。| | |一、|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第298條業就建築基地綠化、建築基地保水、建築物節約能源、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及綠建材等,分別規定各項指標之適用範圍。惟建築法第7條所稱雜項工作物單獨申請建築,如僅為雜項執照之審查許可,且無涉於建蔽率、容積率之檢討時,依上開綠建築基準專章之立法意旨,非屬該章適用範圍。是有關建築法第7條所指圍牆符合上開規定者,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之規定。| | ||
| |二、|另按本部92年10月2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9846號函釋略以:「…學校內結構獨立、全幢供同一用途使用且個別申請建築執照之單幢警衛室、車棚、廁所、機械室及儲藏室等,總樓地板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下之小型建築物,因其使用性質單純,得視為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本案走廊、停車棚、廁所及守衛室,是否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檢討綠建材之規定,請依上開函釋辦理。| | |二、|另按本部92年10月2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9846號函釋略以:「…學校內結構獨立、全幢供同一用途使用且個別申請建築執照之單幢警衛室、車棚、廁所、機械室及儲藏室等,總樓地板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下之小型建築物,因其使用性質單純,得視為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本案走廊、停車棚、廁所及守衛室,是否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檢討綠建材之規定,請依上開函釋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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