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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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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_用語定義:1.11_簷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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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 ======1.11|簷高====== | 1974-02-15初訂 | 2003-08-19修正 | 2004-01-01施行 | |★ 現在只有在以「簷高」方式來管制建築物的高度的地區還用得到,使用機率很低。||| ---- ^1^十一、簷高:自基地地面起至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平屋頂底面之高度。^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可能參考自日本法令,但規定有所不同。 * **民國64年**修正,增加「或平屋頂底面」。 * **民國92年**修正,款次改為第11款。 ---- ====法規意義==== * **文字意義**:「簷口」的意思就是「出簷」。在東方的傳統建築樣式,簷口端部的屋瓦會採用「瓦當」和「滴水瓦」的樣式,搭配易翻修的「封簷板」和「博風板(山牆出簷的封簷板)」,來保護底下木質的出簷椽頭。近代的木構造在簷口的底面(日文稱為「軒裡」)常以天花(軒天)構造加以封閉,較有利於室內的氣密保暖,同時也是防火的關鍵之一。不過,「簷口的底面」未必是水平面,而且簷口在山牆面也可能有出簷,法規定義中的「簷高」究竟是指簷口底面的最低點、最高點、還是與外牆接合點,存有疑義。 * **法規中的作用**:「簷高」究竟應取何種定義較合適,應視其規範的目的而定。只是在經歷多次修正後,「簷高」在我國法規中的存在感不高,只能參考歷史條文和來源的國外法規來探討。 * * ''#日本法令'' 「簷高」一詞可能來自日本的「軒の高(軒高)」。「軒高」主要是用來規範積組造(石造、磚造、混凝土磚造、無筋混凝土造等)的高度((建築基準法第20条(構造耐力)、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36条の2、第51条、第59条の2、第67条))。這些構造種類耐震能力較弱,在一定高度以內可按指定的構造技術基準來設計,但若建築物高度超過13m或軒高超過9m,必須附構造計算((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36条、建築基準法第20条第1項第4号))。因此「軒高」是計算至「**支撐屋頂構造的屋身構造之最高點**」,意即牆壁、柱、或敷桁的上端,與外牆或軒裡的高度無關。日式房屋較少以山牆承載屋頂的構造,所以雙斜屋頂的軒高並非計算至山牆的最高點,至於沒有小屋組的單斜屋頂就必須計算至較高的一端。「軒高」也用在冬至日日影時間規制的適用門檻,因為斜屋頂對日影的影響較小,所以適用條件只考慮屋身的高度((建築基準法別表第4、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35条の13))。關於「建築物高度」與「軒高」沒有關聯性,一律是計算至斜屋頂的最高點。 * * **我國法規**:我國引進「簷高」一詞最初只使用在構造編((例如民國96年以前的構造編第131條規定「以磚造、石造、混凝土造之建築物,其建築高度不得超過9m,簷高不得超過7m。以鋼筋混凝土樑柱及樓版加強之磚造建築物,其簷高得提高至10m,但簷高不得超過3層之高度」)),意義和用法與日本法令大致相同,只不過在設計施工編的用語定義中使用與日本法令完全不同的文字,理由不明。大約自民國80年代起才有其他法令以「簷高」作為「斜屋頂建築物」的高度限制規定((各國家公園的建築管制規定、「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4-1條、精省前的「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8條、現行的「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用來代替「建築物高度」。 * 由於各法規對「簷高」限制的目的不同,因此「簷高」的認定上存有疑義。例如下圖中的兩披水屋頂,一般而言是取簷高2的高度,但其實簷高1~3其實都符合「簷高」的文字定義,究竟因以何者為準,存有疑義。 * **單斜屋頂之簷高**:營建署函釋「單斜屋頂」的簷高應計算至「最高部分」的簷口(([[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6年:台內營字第558988號|(76)台內營字第558988號]]))。 * ''#同樂會觀點'' 此函釋略偏保守,使得單斜屋頂在檢討上相對不利。而且假如屋頂在較高一端及山牆側皆沒有設置出簷的情況,又會發生認定上的疑義。 * 民國86年同條第9款增訂「非平屋頂」得不計入「建築物高度」的規定,加上構造編逐漸「性能化」,以「簷高」來限制斜屋頂建築物之高度的必要性大幅降低。目前「簷高」規定只存在於舊法規中,實務上還是偶有認定上的疑義,仍有必要加以探討。 * * ''#英國法規'' 不同的法規對斜屋頂採用不同的高度規範方式。例如在Building Regulation 2010的防火規定裡,「建築物高度」是由__地面最高點與最低點的平均高度__計算至__屋頂最高點與最低點的平均高度__((The Building Regulation 2010, Fire Safety, Approved Document B))。而在住宅增改建免申請許可的規定裡,E類建築物的最低側「簷高(the height of the eaves)」必須在2.5m以內、最高側簷高在3m以內。其中「簷高」指的是__外牆外面__與__屋頂頂面__的交接線量測至地面的高度,出簷的部分(overhang)和胸牆(parapet)在計算時予以忽略,計算簷高的基準面是以建築物直接接觸地面的最高點((Permitted development rights for householders –Technical Guidance, Ministry of Housing, Communities & Local Government, 2019))。至於在都市設計的指針裡,通常不是以絕度的高度值來管制。 * * ''#中國法規'' 在防火法規裡,斜屋頂的「建築高度」為「室外設計地面」至其「檐口與屋脊」的平均高度((《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附錄A.0.1))。其中的「檐口」指的是斜屋頂屋面最外端的上緣,如果有多個檐口時,取最高的一處。「檐高」限制被認為與消防隊上屋頂滅火的爬梯長度有關,但此說法沒有確切的根據。另外在計算工程預算的規定中,用來判別「超高施工增加費」的「檐高」標準是以外牆中心線與屋面板交點的高度((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2)-建筑与装饰工程))。 |{{ .:pasted:20260417-035039.png?600 }}| | 日本的「軒高」定義 | |{{ .:pasted:20260417-035803.png?500 }}| | 我國的「簷高」定義 | =====條文探討===== ^自基地地面起至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平屋頂底面之高度。^ * 在民國64年增加了「或平屋頂底面」字樣,解決平屋頂建築物在適用「簷高」限制時的認定問題。 ---- =====國外相關法規===== |**建築基準法第2条**(面積、高さ等の算定方法)第1項第7号|| ^軒の高さ 地盤面(第百三十条の十二第一号イの場合には、前面道路の路面の中心)から建築物の小屋組又はこれに代わる横架材を支持する壁、敷桁又は柱の上端までの高さによる。|軒高 自地盤面至支撐__建築物的斜屋頂屋架或代替的橫架材(*1)__的__壁、敷桁(*2)或柱__的上端的高度。\\ \\ *1 對應於我國的「樑」\\ *2 對應於我國的「枋」| ---- {{tag>[簷高 非平屋頂 斜屋頂 平屋頂 簷口]}} ~~DISCU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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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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