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登入
網站工具
搜尋
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登入
>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足跡:
第1章_用語定義:1.17_閣樓
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 ======1.17|閣樓====== | 1974-02-15初訂 | 2003-08-19修正 | 2004-01-01施行 | |★ 只適用在斜屋頂建築物,使用的機會不高。||| ---- ^1^十七、閣樓:在屋頂內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該建築物建築面積1/3以上時,視為另一樓層。^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為第14款,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民國92年**修正,款次改為第17款。 ---- ====法規意義==== * **「閣樓(penthouse)」**指的是斜屋頂內、具有樓板構造的可使用空間。 * ''#日本法令'' 在日文中對應的是「ロフト(loft)」或「屋根裏部屋」。「ロフト」視為一個普通樓層,所以在日本法令中並沒有針對「ロフト」的特別規定。不過日本法令中有另一個相關的名詞「小屋裏物置(或小屋裏収納)」值得一提,這是針對活用斜屋頂裡的空間來做收納的情況。利用斜屋頂內或天井內、樓板下的空間作收使納時,如果其高度不超過1.4m、面積之和小於該層床面積的1/2、換氣用窗的面積不超過該床面積的1/20,則該收納空間不計入階数(不計入階数意即不計入床面積)((昭和55年住指発第24号規定的面積上限是「直下階的床面積的1/8」,類似於屋頂突出物的標準。後來平成12年建設省住指発第682号放寬為1/2。))。 |{{ .:pasted:20260417-145435.png?250 }}| | 日本法令中的小屋裏物置 | * **不計入建築物層數**:「閣樓」在計算「建築物層數」時並不算一個「樓層」,而是附屬於一個「主要樓層」(或稱為「基準層」),與同條第18款「夾層」的規則相同。 * **沒有設置直通樓梯或電梯的義務**:由於「閣樓」不算是樓層,可以不必設置直通樓梯、電梯、或緊急昇降機通達,相對地對避難而言稍微不利。因此當「閣樓」作居室使用時,任一點至避難用直通樓梯的步行距離縮短至40m。((指発第682号放寬為1/2。)) * 由於民國63~86年的法條中,「斜屋頂」必須計入建築物高度,至86~98年間「斜屋頂」仍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才能不計入建築物高度,所以「閣樓」在有絕對高度限制的建蔽率管制時期幾乎派不上用場。 ---- =====條文探討===== ^閣樓:在屋頂內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該建築物建築面積1/3以上時,視為另一樓層。^ * 此「屋頂」指的是「斜屋頂」,平屋頂沒有所謂的「閣樓」(([[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80年:台內營字第933407號|(80)台內營字第933407號]]))。 * ''#同樂會觀點'' 前句的「樓層」與後句「另一樓層」中的「樓層」並不是同義詞。因為未超過後句規定面積的「閣樓」並視為一個「樓層」,若改採用「樓板」一詞或許更為恰當,以免混淆。 * 因為閣樓不視一個獨立樓層,且免除了設置直通樓梯的義務,對避難而言稍微不利,所以對其規模加以限制。不過可能因為本款的使用機會太少,並不像第18款(夾層)一樣增訂了面積的上限。 {{tag>[閣樓 斜屋頂 樓地板面積 樓層]}} ~~DISCUSSION~~
第1章_用語定義/1.17_閣樓.txt
· 上一次變更:
2026/06/02 02:45
由
l.arch
頁面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回到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