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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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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_用語定義:1.22_外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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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 ======1.22/23/24/25/26|外牆/分間牆/分戶牆/承重牆/帷幕牆====== |22款| 1974-02-15初訂 | 2003-08-19修正 | 2004-01-01施行 | |23款| 1974-02-15初訂 | 2003-08-19修正 | 2004-01-01施行 | |24款| 2003-08-19初訂 | | 2004-01-01施行 | |25款| 1974-02-15初訂 | 2003-08-19修正 | 2004-01-01施行 | |26款| 1974-02-15初訂 | 2003-08-19修正 | 2004-01-01施行 | |雖然牆壁的分類是法令適用的基礎,但實務上沒有什麼疑義,所以不太重要。|||| ---- ^1^二十二、外牆:建築物外圍之牆壁。^ | || ^1^二十三、分間牆: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之牆壁。^ | || ^1^二十四、分戶牆:分隔住宅單位與住宅單位或住戶與住戶或不同用途區劃間之牆壁。^ | || ^1^二十五、承重牆:承受本身重量及本身所受地震、風力外並承載及傳導其他外壓力及載重之牆壁。^ | || ^1^二十六、帷幕牆:構架構造建築物之外牆,除承載本身重量及其所受之地震、風力外,不再承載或傳導其他載重之牆壁。^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為第19至22款,是我國的原生規定。 * 民國92年修正,調整款次為第22、23、25、26款。第24款為配合[[第3章_建築防火:86_分戶牆及分間牆之防火_特定用途之區劃|第86條]]增訂「分戶牆防火性能」所新訂。 ---- ====法規意義==== * 各種牆壁用語在法規中的作用包括以下:\\ * **計算面積用之區劃中心線的區劃構造**:例如「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 * **指稱建築物之特定部位/位置**:例如「建築物外牆面自建築線退縮之深度」、「建築物外牆開設門窗」、「各層之外牆每10m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應設......之外牆面」、「應突出外牆面50cm以上」、「建築物外牆各點與擋土牆坡腳間之水平距離」、「以外牆中心線5m深度內之空間為計算標準」、「應開設於天花板下80cm範圍內之外牆」、「防火間隔未達1.5m範圍內之外牆部分」、「二幢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水平距離」、「設置於建築物外牆之廣告牌」\\ * **構造規定的適用對象**:例如「分間牆之空氣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非承重外牆」、「各防火區劃內的分間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外牆」、「外牆為帷幕牆者」、「安全梯四周牆壁防外牆外」、「外牆、窗戶與屋頂所設之玻璃對戶外的可見光反射率」、「其外牆平均熱傳透率」、「室內停車空間之外牆開口」。\\ * **區劃的構造**:例如「每100㎡以內以分間牆區劃者」。 ---- =====條文探討===== ^二十二、外牆:建築物外圍之牆壁。^ * 是指建築物本身外側的牆壁,與建築基地周圍之「圍牆」不同(([[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76年:台內營字第5052102號|(76)台內營字第5052102號]]))。 * **公寓大廈外牆面的管理**:「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外牆面」之構造或顏色變更、廣告物或鐵鋁窗的設置、或其他類似行為,會受到「公寓大廈規約」的限制,除非規約允許或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設置廣告物並需經由「該層的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款、第33條第2款、[[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9年:營署建管字第0990036588號|(99)營署建管字第0990036588號]]))。 ^二十三、分間牆: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之牆壁。^ * 指「固定於地板,並通達天花板以上,且與門窗共同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之牆面」(([[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1年: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5682-2號|(91)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5682-2號]]))。若未通達天花板,在法規中稱之為「隔屏」((設計施工編第88條))。法規中對「分間牆」及「隔屏」的材料防火性能要求不同。 ^二十四、分戶牆:分隔住宅單位與住宅單位或住戶與住戶或不同用途區劃間之牆壁。^ * 「分戶牆」是因應同編[[第3章_建築防火:86_分戶牆及分間牆之防火_特定用途之區劃|第86條]]增訂「連棟式或集合住宅之分戶牆」的防火性能規定,而增訂的用語。在此之前使用來自日本法令的「分界牆(界壁)」一詞。 * 雖然住宅單元之間基於防犯、隱私、防火等理由,通常有牆壁加以區隔,但法規其實並沒有規定各戶的專有部分之間一定要有牆壁。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而言,「區分所有建築物」在不同所有權人的專有部分之間只要在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建照圖上有明確界線即可。 * 「住宅單位」是指空間上的單元。而「住戶」則是指公寓大廈之專有部分之使用者,並不一定是該專有部分之所有權人。 * **「不同用途」**:我國的建築法規**並沒有規定「不同用途之間必須區劃」**的義務。本款所稱「不同用途」是指「供住宅單位」或「住戶以外的部分(例如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6年: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18773號|(105)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18773號]])),並非指稱所有的建築物用途。意即除了住宅以外,其他不同用途之間的「分戶牆」並不適用同編[[第3章_建築防火:86_分戶牆及分間牆之防火_特定用途之區劃|第86條]]之規定。 * ''#日本法令'' 日本的「防火区画」中有「異種用途区画」的規定,這是基於「使用權或管理權不同的空間」之間的區劃,例如商場中的店鋪單元與其他空間之間。 ^二十五:承重牆:......^ * 承重牆可作為外牆、分間牆或分戶牆。在設計施工編中唯一的規定是防火時效。 ^二十六:帷幕牆:......^ * 帷幕牆是一種「外牆」構造,在設計施工編中唯二的規定是防火區劃構造應比照「外牆」的規定。 {{tag>[外牆 分間牆 分戶牆 承重牆 帷幕牆 區劃 隔屏 異種用途區劃 ]}} ~~DISCU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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