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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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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_用語定義:1.6_觀眾席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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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1章 用語定義** ======1.6|觀眾席樓地板面積====== | 1982-06-15初訂 | 2003-08-19修正 | 2004-01-01施行 | |只應用在特定的建築物用途,使用機會很少。||| ---- ^1^六、觀眾席樓地板面積:觀眾席位及縱、橫通道之樓地板面積。但不包括吸煙室、放映室、舞臺及觀眾席外面二側及後側之走廊面積。^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71年**增訂為第4款之1,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民國86年**修正,酌修文字。 * **民國92年**修正,款次改為第6款。 ---- ====法規意義==== * 使用類組為A-1(公共集會類)的避難層出入口寬度、走廊寬度、樓梯寬度、面前道路寬度及臨接長度、建築線退縮距離等規定,都與觀眾席樓地板面積相關,但原本法規中並沒有針對計算範圍的認定標準,故依據解釋函(([[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67年:台內營字第774668號|(67)台內營字第774668號]]))內容增訂。 * **露天觀眾席**:觀眾席不論有無頂蓋,都應計入「觀眾席樓地板面積」,適用相同的規定(([[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1年:營署建管字第1110045382號|(111)營署建管字第1110045382號]]))。 ---- =====其他相關法規===== * **設計施工編第90-1條** [[第4章_避難消防:90-1_避難層屋外出口|{{:page.png|}}]](避難層之出入口) * **設計施工編第92條** [[第4章_避難消防:92_走廊之寬度|{{:page.png|}}]](走廊寬度) * **設計施工編第122條** [[第5章_特定建築:122_集會表演場_出入口空地及門廳|{{:page.png|}}]](觀眾席與前面空地、側面空地) * **設計施工編第127條** [[第5章_特定建築:127_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page.png|}}]](觀眾席與避難空地、避難平台) ---- =====國外相關法規===== * 技術規則第5章(特定建築物)主要由日本的地方法令「東京都建築安全条例」引進,不過該条例中的各種避難路徑的寬度規定是以「客席的定員數量」為依據,而非以客席面積為依據。 ---- {{tag>[觀眾席樓地板面積]}} ~~DISCU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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