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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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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_無障礙:167-5_無障礙觀眾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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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10章 無障礙建築** ======167-5|無障礙觀眾席位====== | 2012-10-01初訂 | 2018-03-15修正 | 2018-03-15施行 | |★ 只有特定用途建築物用得到。||| ---- ^1^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其輪椅觀眾席位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 ^^^ ^ ^ ^ 固定座椅席位數量(個) ^ 輪椅觀眾席位數量(個) ^ ^ ^ ^ 50以下 ^ 1 ^ ^ ^ ^ 51至150 ^ 2 ^ ^ ^ ^ 151至250 ^ 3 ^ ^ ^ ^ 251至350 ^ 4 ^ ^ ^ ^ 351至450 ^ 5 ^ ^ ^ ^ 451至550 ^ 6 ^ ^ ^ ^ 551至700 ^ 7 ^ ^ ^ ^ 701至850 ^ 8 ^ ^ ^ ^ 851至100 ^ 9 ^ ^ ^ ^ 1001至5000 ^ 超過1000個固定座椅席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150個,應增加一個輪椅觀眾席位;不足150,以150個計。 ^ ^ ^ ^超過5000個固定座椅席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200個,應增加1個輪椅觀眾席位;不足200個,以200個計。^^ ^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77年**訂定的第170條即有「浴室」的設置規定,設計標準另訂於第176條(97年刪除)。 * **民國101年**修正,本條初訂,主要參考自美國法規。 * **民國107年**修正,參考美國ADASAD 2010和英國Building Regulation 2010,對超過1000席的設置比例略微增加。 ---- ====法規意義==== * 為確保障礙者也能與所有人一樣,能夠參與各種觀賞活動。會設置「固定座椅席位」的建築物幾乎皆為建築法規中的「特定建築物」。早期第170條採用正面表列的方式規定應設置的用途,現行法令改為「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皆需設置。兩者的適用對象大致重合,本條受到的質疑也比較少。 ^民國77年初訂|社會福利機構、體育館(場)、游泳池、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均為自由設置)| ^民國97年修正|A-1.1 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 A-1.2 觀眾席面積在200㎡以上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A-1.3 觀眾席面積在200㎡以上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 D-1 室內游泳池\\ D-2.3觀眾席面積未達200㎡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 D-3 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D-4 國中、高中(職)、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E.1 樓地板面積在500㎡以上之寺(寺院)、廟(廟宇)、教堂\\ E.2 樓地板面積在500㎡以上之殯儀館| * * 在立法初期仍有許多小型表演場地和團體有所怨言,因為設置一個輪椅席位會減損2~4個一般席位,而且輪椅席門票很可能未售出而影響收益。在障礙者方面也有怨言,因為受限於建築物的樓板高程和無障礙通路的配置,輪椅席位通常不是在第一排、就是在最後一排,而且多半都在最邊緣,出入的便利性與觀賞品質難以兩全。\\ * 規範702.4容許在沒有輪椅者使用時,可以安裝座椅。另外規範704.4也規定在輪椅席位的鄰近應留有陪伴者之座椅。實務上,座椅廠商皆有供應同型式的活動座椅以因應臨時拆裝的需求。 ---- ====適用對象==== * 依第167條規定應適用本章之建築物,且設有「固定座椅席位」的情況。無固定式席位的情況不必設置。 * **對象單元**:法條中並未明訂,但依規範702.2,多廳式場所之各廳應分別計算設置,意即以「每一個設有觀眾席的空間(間)」為單元。 ---- =====其他相關法規===== *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七章 ---- =====國外相關法規===== ==== 美國法規 ==== * 美國模式法規對於輪椅席位的規定非常綿密,務求輪椅席位在分布位置、觀賞品質等各方面都與一般席位相近。觀眾席間的無障礙通路寬度為36”,跟一般無障礙室內通路的寬度要求不同,我國規範704.2即參考此標準。陪伴席必須位在每一個輪椅席位側邊,所以輪椅席位最多只能有2個連續設置。 * **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Ch.11 Accessibility> Section 1108 Special Occupancies>** * **1108.2 Assembly area seating**(觀眾席) * **1108.2.2 Wheelchair spaces**(輪椅席位) * **1108.2.2.1 General seating**(普通席位)(暫略,數量與我國差異不大) * **1108.2.2.2 Luxury boxes, club boxes and suites**(包廂席位)標準同1108.2.2.1。 * **1108.2.3 Companion seats**(陪伴席)每一個輪椅席位應有至少一個陪伴席位。 * 1108.2.4 Dispersion of wheelchair spaces in multilevel assembly seating areas(複層觀眾席的輪椅席位之分散性)主樓層以及每兩個夾層之一必須設有輪椅席位。每間包廂席位皆必須有輪椅席位。例外:(暫略) * **1108.2.5 Designated aisle seats**(指定保留走道席位)鄰接走道的席位數至少5%且至少1個應為「指定保留走道席位」,且應指定最接近無障礙通路的走道席位。 * **1108.2.6 Lawn seating**(草地席位)沒有固定式座席的觀眾區,需有無障礙通路連接。 * **1108.2.8 Performance areas**(舞台區)如果舞台區和觀眾席之間有動線直接連接者,亦應有無障礙通路直接連接。舞台區與後台區之間應有供表演者使用之無障礙通路。 * **ICC A117.1 Section 802 Assembly Areas>** * **802.6 Integration of wheelchair space locations**(輪椅席位之位置之融入)輪椅席位之位置應融入觀眾席 * **802.7 Companion seat**(陪伴者席)陪伴者席應設於每一個輪椅席位的旁邊。 * **802.10 Wheelchair space despersion**(輪椅席位之分散性)輪椅席位之分佈位置數量不得小於表802.10之規定,並符合802.10.1~802.10.3之規定(垂直分散、距離分散、型式分散),主要供觀賞影片使用的觀眾席需同時符合802.10.4。 * **802.10.4 Space utilized primarily for viewing motion picture projections**(主要供觀賞影片使用之空間) * **802.10.4.1 Space with seating on risers**(大階梯式或連排式座席)輪椅席位應融入座席(但依802.10.2的例外但書,在連排席位(bleacher)的情況,輪椅席位的位置可以設於該區的入口處) * **802.10.4.2 Distance form the screen**(至螢幕的距離)必須在較遠的60%席位範圍內,或其垂直視角在所有席位之序位介於40%至100%之間(第一排之視角為1%,最後一排為100%)。 ==== 日本法令 ==== * 日本中央的無障礙法令並沒有輪椅觀眾席的規定,只有在無障礙建築設計標準((高齢者、障害者等の円滑な移動等に配慮した建築設計標準(劇場、競技場等の客席・観覧席を有する施設に関する追補版),2015))中訂有相關內容供地方政府參考。不過各地方政府的無障礙社造條例大部份都有規定整備基準或努力義務。 * **東京都福祉のまちづくり条例施行規則**第5条(整備基準)、別表第5(特定都市施設)第11項 * **鳥取県福祉のまちづくり条例**第25条(観客席の構造) {{tag>[無障礙建築物 無障礙觀眾席]}} ~~DISCU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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