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登入
網站工具
搜尋
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登入
>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足跡:
第11章_地下建築:205_管路及管路貫穿部分之防火
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設計施工編第11章 地下建築物|第3節 建築物之防火** ======205|管路及管路貫穿部分之防火====== | 1989-06-16初訂 | 2003-08-19修正 | 2004-01-01施行 | |通常只有捷運地下街、或與地下街連接之建築物地下層才用得到本章。雖然極其罕用,但是本章的法規原理和若干意味不明之處,仍然非常值得花時間了解。||| ---- ^1^給水管、瓦斯管、配電管及其他管路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其貫通防火區劃時,貫穿部位與防火區劃合成之構造應具有2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78年**初訂,參考自日本法令。 * **民國92年**修正,取消原本的規格式規定,改為性能式規定的防火時效等級。 ---- ====法規意義==== * 比照同編第85條之規定。不過,本條在修正時將防火時效訂為2小時,但本章之防火區劃除了「中央管理室」以外,皆為1小時防火時效。只有貫穿部提高防火時效的意義不明,可能反應了對貫穿部構造的不信任。 ---- ====適用對象==== * 依第178條適用本章的地下建築物;依第181條適用本章的其他建築物地下層在適用上亦無衝突。 {{tag>[ 地下建築物 ]}} ~~DISCUSSION~~
第11章_地下建築/205_管路及管路貫穿部分之防火.txt
· 上一次變更:
2026/05/31 15:21
由
l.arch
頁面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回到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