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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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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_高層建築:257_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自動撒水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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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12章 高層建築|第4節 建築設備** ======257|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自動撒水設備====== | 1994-10-28初訂 | 1994-10-28施行 | |★ 本節之建築設備通常由機電顧問設計,僅就會對規劃設計造成影響的條文說明,其他條文暫略。||| ---- ^1^高層建築物每一樓層均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其11層以上之樓層以設置偵煙型探測器為原則。^ ^2^高層建築物之各層均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但已設有其他自動滅火設備者,於其有效防護範圍內,得免設置。^ ---- =====條文探討===== ^高層建築物之各層均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 依同編第112-1條,消防設備優先適用消防法令((另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7條))。 * 若為非高層建築物,只有超過10層的部分需設置自動撒水設備。若為高層建築物,則每一樓層均需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消防管道間也會因為設置「**自動警報逆止閥**」而必須擴大。特定用途另有規定,請特別留意。 {{tag>[高層建築物 自動撒水設備]}} ~~DISCUSSION~~
第12章_高層建築/257_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自動撒水設備.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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