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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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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_綠建築:303_綠化的對象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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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17章 綠建築|第2節 基地綠化** ======303|綠化的對象單元====== | 2004-03-10初訂 | 2009-05-08修正 | 2009-03-10施行 | |★★★ 對於大型基地有關鍵性的影響,非常重要。||| ---- ^1^建築基地之綠化檢討以一宗基地為原則;如單一宗基地內之局部新建執照者,得以整宗基地綜合檢討或依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93年**初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原條文用語為「或依基地內道路分割範圍單獨檢討」。 * **民國98年**修正,將「或依基地內道路分割範圍」改為「或依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並將原第2款項的「執行綠化有困難之面積」規定移至第299條。 ---- ====法規意義==== * 明訂「基地綠化」是以「一宗基地」為對象單元。 * 但是對於「局部新建」的情況,例如大型基地分期分區興建、或既有建築物之基地內新建其他建築物的情況,如要求全基地範圍進行檢討或改善,顯得過於嚴苛。因此規定可以選擇「整宗基地綜合檢討」或「依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 * 技術規則中有很多規定均以「一宗基地」為對象單元,例如建蔽率與容積率。對於像學校等大型基地而言,「整宗基地」的範圍可能一直在變動,而有檢討的困難。建管慣例上是允許以「基地部份使用」的方式檢討,也就是本條所稱之「依基地內合理範圍單獨檢討」。但是連接道路仍需以整宗基地的基地內道路來檢討。 ---- ====適用對象==== * 依第299條適用「基地綠化」規定之建築基地。 ---- ===== 執行疑義 ===== * 學校內之單幢警衛室、車棚、廁所等建築物:「基地綠化」和「基地保水」是以基地面積作為適用條件。若其合理分割的基地範圍未超過300㎡,得不受「基地綠化」和「基地保水」之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98年:營署建管字第0980045469號|(98)營署建管字第0980045469號]]、設計施工編第298條))。又「合理分割範圍」並無最小面積之限制(([[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3年:營署建管字第1030040158號|(103)營署建管字第1030040158號]]))。 {{tag>[綠建築 基地綠化 一宗基地]}} ~~DISCUSSION~~
第17章_綠建築/303_綠化的對象單元.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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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9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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