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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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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_綠建築:308_氣候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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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17章 綠建築|第4節 建築節能** ======308|氣候分區====== | 2004-03-10初訂 | 2010-08-23修正 | 2010-12-25施行 | |★★ 各分區的基準值有顯著的差異,對建築物的外殼設計及建造成本有相當大的影響,相當重要。||| ---- ^1^建築物建築外殼節約能源之設計,應依據下表氣候分區辦理:^^ ^:::^ 氣候分區 ^ 行政區域 ^ ^:::^北部氣候區^臺北市、新北市、宜蘭縣、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福建省連江縣、金門縣^ ^:::^中部氣候區^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花蓮縣^ ^:::^南部氣候區^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澎湖縣、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93年**初訂,為我國的原生規定。由原第45-1條第6款移至本節。 * **民國99年**修正,配合六都升格修正文字。 ---- ====法規意義==== * 「建築物節約能源」對於不同的氣候分區有不同的基準值,本條規定氣候分區。 ---- ====適用對象==== * 依第298條適用「建築物節約能源」規定之建築物。 {{tag>[綠建築 建築節能 外殼節能 氣候分區]}} ~~DISCUSSION~~
第17章_綠建築/308_氣候分區.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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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9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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