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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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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_設計通則:6_斷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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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2章 設計通則|第1節 建築基地** ======6|斷崖基地====== | 1974-02-15初訂 | 1974-02-15施行 | |只有在斷崖上下方的基地才會受到限制,應用的機會很少,但有可能造成重大限制。||| \\ \\ ^1^除地質上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或設有適當之擋土設施者外,斷崖上下各二倍於斷崖高度之水平距離範圍內,不得建築。^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是我國的原生規定。 ---- ====法規意義==== * 本條的目的顯而易見,但「斷崖」並沒有明確的坡度認定標準,高度及水平範圍也難以計量,執行上存有疑義。實務上通常仍以地質調查來判斷是否適合建築,並據以設置適當的基礎或地工設施。 * 民國86年增訂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對於「法定山坡地」的危險地形的建築限制更詳細的規定,但是[[第13章_山坡地建築:262_不得開發建築|第262條]]對於「斷崖」仍然沒有明確的坡度認定標準。 {{tag>[斷崖]}} ~~DISCUSSION~~
第2章_設計通則/6_斷崖基地.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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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5 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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