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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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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_建築防火:82_面積區劃之例外_非防火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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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施工編第3章 建築防火|第4節 防火區劃** ======82|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之面積區劃之例外規定====== | 1974-02-15初訂 | 2003-08-19修正 | 2004-01-01施行 | |除了非防火構造的鐵皮屋工廠或體育場館以外,使用的機會很少。||| ---- ^1^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供左列用途使用時,其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板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自成一個區劃,其天花板及面向室內之牆壁,以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不受前二條規定限制。^^ ^:::^一、^體育館、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及其他供類似用途使用之建築物。^ ^:::^二、^樓梯間、昇降機間及其他類似用途使用部分。^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63年**初訂,來自日本法令。原規定的但書條件並沒有「自成區劃」的要求。 * **民國92年**修正,可能是比照同編第79-1條,增加了「自成區劃」的條件,裝修材料提昇為耐燃一級。 ---- ====法規意義==== * 是第80、81條的例外但書,針對功能上無法區劃成較小空間的特定用途,在自成區劃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的條件下,予以放寬規定,不必面積區劃。 * 類似於第79-1條(防火構造建築物之面積區劃之例外規定)的規定。但本條的區劃構造只要求半小時防火時效,第79-1條則須有1小時防火時效。 ---- ====適用對象==== *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中,符合「指定用途且自成防火區劃」才適用本條的例外規定。 * **室內球類運動場**:屬本條第一款所稱「體育館」的類似用途(([[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13年:國署建管字第1120122045號|(113)國署建管字第1120122045號]]))。 ---- =====國外相關法規===== |**建築基準法施行令第112条**(防火区画)(2019)|||| ^6 前二項の規定は、次の各号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建築物の部分で、天井(天井のない場合においては、屋根。以下この条において同じ。)及び壁の室内に面する部分の仕上げを準不燃材料でしたものについては、適用しない。^|6 以下各号的建築物的部分,其天花(無天花的情況為屋頂,以下皆同)及牆壁朝向室內的部分採用準不燃材料裝修者,不適用前二項的規定。|| ^一^体育館、工場その他これらに類する用途に供する建築物の部分|一|供體育館、工場等類似用途的建築物的部分| ^二^第一項第二号に掲げる建築物の部分|二|第1項第2号所示的建築物的部分\\ 註:第1項第2号是指階段室等部分(包含昇降機的昇降路、乘降梯廳的部分)。| {{tag>[非防火構造建築物 面積區劃 例外]}} ~~DISCU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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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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