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逐條探討|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同樂會
使用者工具
登入
網站工具
搜尋
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登入
>
最近更新
多媒體管理器
網站地圖
足跡:
第4章_避難消防:96-1_免設安全梯的例外條件
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設計施工編第4章 避難消防|第1節 出入口、走廊、樓梯** ======96-1|免設安全梯的例外條件====== | 2011-06-21初訂 | 2011-07-01施行 | |★★★ 設置安全梯對於配置的經濟性、空間的設計感、建築的造價會產生相當大的影響,非常重要。|| ---- ^1^3層以上,5層以下防火構造之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限制:^^ ^:::^一、^僅供建築物使用類組D-3、D-4組或 H-2組之住宅、集合住宅及農舍使用。^ ^:::^二、^一棟一戶之連棟式住宅或獨棟住宅同時供其他用途使用,且屬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供其他用途使用部分,為設於地面層及地上二層,且地上二層僅供D-5、G-2 或G-3組使用,並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牆壁及樓地板與供住宅使用部分區劃分隔。^ ---- =====法規概述===== ====法規來源及沿革==== * **民國100年**增訂,是配合第96條增訂之第一款,所訂定的放寬但書。為我國的原生規定。 ---- ====法規意義==== * **目的**:因台北市白雪大旅社火災,民國100年將第96條修改得更為嚴格,3層以上之建築物就必須設置安全梯。但某些建築物用途**僅供熟悉該建築物的特定人使用**,例如學校校舍、住宅、集合住宅、農舍、透天式住商混合建築等,在避難逃生時的危險較低,故增訂本條來放寬第96條的限制。 ---- ====適用對象==== * 本條僅適用於5層以下的「防火構造建築物」,至於「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不能放寬。 * 本節的對象單元為「棟」。當建築物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樓板分隔時,視為他棟建築物,得分別檢討第96條及本條之適用。 ---- =====條文探討===== ^一、僅供建築物使用類組D-3、D-4組或 H-2組之住宅、集合住宅及農舍使用。^ * 若建築物有部分供其他用途混合使用(例如集合住宅的一樓供店鋪使用),即不符本款之適用條件,除非該部分在構造上屬於「他棟」。另詳第89條之筆記。 ^二、一棟一戶之連棟式住宅或獨棟住宅同時供其他用途使用,且屬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供其他用途使用部分,為設於地面層及地上二層,且地上二層僅供D-5、G-2 或G-3組使用,並以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牆壁及樓地板與供住宅使用部分區劃分隔。^ * 透天住宅兼作店鋪等使用,是我國常見的傳統民居樣態。 * 要件之一的「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仍是以「棟」為單元認定。在「一照多棟」的情況,即使其中有部分棟別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仍然可分棟檢討(([[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2年:營署建管字第1022910001號|(102)營署建管字第1022910001號]]))。 * 請特別留意,「免設安全梯」的例外條件與「豎道區劃」的例外條件並不一致。如果超過3層的透天住宅建築物兼其他用途使用,且設有電梯貫通各部分的情況,必須設置具有遮煙性的豎道區劃(([[附錄_解釋函令參考:104年:營署建管字第1040025080號|(104)營署建管字第1040025080號]]))。另參閱第79-2條之筆記。 ===== 其他相關法規 ===== * [[96_安全梯設置要件|設計施工編第96條]] (安全梯的設置要件) {{tag>[安全梯 例外 防火構造建築物 D-3 D-4 H-2 農舍]}} ~~DISCUSSION~~
第4章_避難消防/96-1_免設安全梯的例外條件.txt
· 上一次變更:
2026/06/12 09:42
由
l.arch
頁面工具
顯示頁面
舊版
反向連結
回到頁頂